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玉政办规
索  引 号:000014349/2026-0118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5日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政办规〔2025〕4号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9-30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玉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管理,优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林市中心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玉州区人民政府、玉林高新区(玉东新区)管委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的编制与实施,对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

  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许可审批、日常巡查、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含广告内容)设置许可、处罚等信息,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体量、造型、色彩等技术标准。

  编制专项规划时,应明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布局,确定设置地块、风貌要求、设置密度、面积规格、亮度控制、运行时间、设置期限等内容。公益广告发布的数量、时间占比,应不少于户外、公共场所广告发布总量的30%。

  第八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广告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外观要求、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鉴定等管理要求。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技术规范、安全、环保以及节能要求,确保安全、牢固,与载体立面风格、区域功能风貌相协调。

  设置施工工地围墙(围挡)、交通场站和营运车辆车身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规范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要求设置,不纳入户外广告设施审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内,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但设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利用行道树、擅自占用绿化隔离带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五)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危险设施或者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六)利用民用建筑物屋顶的;

  (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八)利用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隧道、高架轨道隔声墙、道路以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墙的;

  (九)影响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逃生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连锁经营机构设置招牌的,可以沿用统一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并与建(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街区文化特色、周边景观相协调。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指导监督、规范设置。

  第十三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等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

  第十四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并由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具体由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实行招标、拍卖等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公益广告的数量、时限、形式等条件。

  第十五条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不实施公开招标和拍卖。

  第十六条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由宣传部门或活动主办(承办)单位提供给广告运营单位发布,发布期间的管理维护由广告运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在招商期间或因举办重大活动、应急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设置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在招商期间,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只能位于公益广告内容下方,所占面积、数量、时长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数量、时长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将其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预留的户外广告设置点位与建设工程同步施工。

  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第三章设置与管理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向设施所在地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第二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中标通知书或者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证明材料;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

  (五)安全措施和责任承诺书;

  (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涉及改变建筑结构或利用原有建筑结构承重的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置或者更新招牌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或者更新招牌设施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设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和结构设计图等说明文件;

   (四)大型户外招牌以及超过建(构)筑物 3 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 米以上部位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应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五)招牌设置和维护安全措施承诺书;

   (六)经营(含租赁)、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置。超过期限未完成设置又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不得超过户外广告载体的设计使用年限。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按原程序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提供安全检测报告或者经安全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予延期。

  设置期届满,设置人不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六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展览或者节日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在活动举办的三日前向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期限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

  (五)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届满后七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大型户外广告,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许可有效期内,因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原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撤回设置许可,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拆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权的有关费用,原审批部门应当按剩余设置期限占有效期限的比例退回设置人;对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维护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人是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出现画面污损、褪色严重、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出现黑屏、坏点、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三)台风、暴雨、地震等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和气象灾害发生后,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四)其他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市容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上公示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招牌以及超过建(构)筑物3层或者在建(构)筑物10米以上部位设置的户外招牌自准予许可之日起,设置人应当在每满一年的次月内向原审批部门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采取整修措施的,应当再次进行安全检测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巡查制度,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等形式,加强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协作配合,加强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条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行为举报、投诉的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违法的,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置期间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阻碍户外广告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户外广告及招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户外广告,是指设置人为了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利用户外场地、空间或者建(构)筑物、移动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其他设施;

  (二)招牌,是指设置人为了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灯箱等设施;

  (三)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或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四)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十六条本市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318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