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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37124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1日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政办规〔2025〕5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2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2025-12-02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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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4〕59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政务部门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信息化项目。

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公共类项目和专业类项目。公共类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用系统等全局性、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专业类项目是指专业基础设施、专业软件开发及其相关运维、系统业务运营、第三方服务等,玉林市有关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一)基础设施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信息系统公共基础设施和市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专业基础设施。

(二)软件开发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通用软件开发、专业软件开发。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是指为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通用软件开发是指普遍通用的信息系统开发;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市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系统开发。

(三)系统升级改造是指对运行的信息系统进行功能增强、性能提升、技术架构演进或安全性加固等多维度改进。

(四)运行维护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软件系统运行维护。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

(五)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等各种辅助服务。

(六)第三方服务是指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设计(咨询)、监理、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

(七)信息化设备采购类项目是指采购硬件设备、基础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自治区、市已统一建设的可共用复用的系统资源,各单位按需申请使用,不得重复建设。

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制定玉林市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规划及制度规范,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公共基础设施资源,负责统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年度资金安排、立项审批、实施监督、验收、效能评估等管理工作,建立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库并动态更新,开展信息化资产普查工作。

(二)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及运维公共类项目,对全市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提供技术支撑。

(三)市有关单位负责专业类项目的需求提出、方案编制、建设实施、项目验收、效能评估等,统筹协调本系统本领域信息化建设管理,开展现有应用系统整合清理、迁移改造和信息化资产普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五)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网络安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七)市委机要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信创建设方案审核备案、密码应用审核备案等工作。

(八)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

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根据项目成熟度分批次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计划,并下达项目单位。

第七条  市有关单位应依据国家、自治区、玉林市数字政府发展规划要求,紧密结合业务需求编制本系统、本单位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市有关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可单独编制,也可在本领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中编制相关章节。

市有关单位应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一部门一系统”建设,做到一个平台纵贯到底、市县共用,做好增量系统和存量系统的衔接,原则上保持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

  未纳入上级或本单位有关规划、部署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九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设计。市有关部门对需要县(市、区)共享协同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分级管理,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承担。

第三章  立项

第十条依据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重大战略规划,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以及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等,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第十总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系统升级改造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审批制管理。

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系统升级改造类项目,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的运维项目、系统业务运营类项目、第三方服务项目、信息化设备采购类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总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采取备案制管理。

总投资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管理。

第十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立项流程如下:

(一)方案编制。公共类项目由市信息中心围绕数字政府建设的公共类需求,编制公共类项目建设方案,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提出立项申请。专业类项目由市有关单位根据业务需求,编制专业类项目建设方案,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建设方案应当达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深度。

(二)组织评审。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数字资源整合、云网资源分配及造价初核等工作,出具评审意见。

(三)资金审核。市财政局组织开展资金审核,出具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资金来源、分年度安排计划等意见。

(四)批复立项。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综合各方意见,对达到立项条件的批复立项。

第十采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备案,其系统安全、数据共享、知识产权等要求,参照审批制项目管理。

第十 项目通过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申请立项审批或备案,实行并联管理。审批制项目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予项目代码。

第十 涉及财政新增资金的、属于上级部门临时要求的或各单位应急处理的项目,须由项目单位专文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报批环节。属于事前绩效评估范围的,项目单位应在申请立项审批或备案前,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通过财政审核。审批节约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数字政府和数字经济建设。

第十  下一年度开展的项目原则上应于本年度年底前完成立项审批或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项审批或备案的,原则上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不安排年度专项资金。

第四章  实施

十七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监督项目执行效果。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十八  项目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检测和评估。

通过采购服务方式开展的项目,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系统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的合同签订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十九经批准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玉林政务云、信创云进行建设,严格落实数据共享、信创建设等要求。未按要求落实国家、自治区、玉林市有关规定的,原则上不安排建设(运维)经费。

第二十条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沟通协调,对重点项目开展巡检。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采购文件、合同、变更文档等过程材料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立项审批或备案。

(一)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投资占原总投资比例超过10%以上的。

(二)对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进行较大调整的。

第五章  验收

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在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附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采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十三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相关材料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

第二十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开发类项目,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在立项审批时提出公共组件共享要求,项目单位应于验收前在项目管理平台上完成登记。未能完成登记的,项目单位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单位所有。对于软件开发类项目,在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前或后续重大迭代更新的竣工验收前,都应将项目全部源代码和源代码说明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对于需要开展第三方测评测试的项目,测评测试报告将作为项目合同验收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  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申请延期验收不超过3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二十七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一)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文件、采购文件、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技术路线、主要指标不一致的。

(二)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到预期效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消除的。

(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第三方测评测试未通过或未达到要求的。

(四)现场抽验发现项目质量低于项目技术方案、采购文件约定指标要求的。

(五)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的。

(六)未落实数据共享要求的。

(七)未按照要求提供项目源代码的。

(八)应提供公共组件而未提供的。

(九)项目文件未按照项目档案标准规范整理归档,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

(十)专家验收评审会研究结论为不通过的。

二十八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项目建设(运维)过程中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六章  效能评估

二十九采取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2—24个月内开展效能评估,重点评估运行效率、共享开放、信息安全、应用效果等,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运维费用安排和项目单位后续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项目实施工程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效能评估、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  市财政局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绩效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二市本级信息化数字化领域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三十三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十四国家、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要求的,遵照其要求执行。

三十五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配套文件由市大数据发展和政务服务局另行制定。

三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印发的《玉林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玉政办发〔20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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