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9244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06日 |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福绵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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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福绵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玉林福绵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运输机场有秩序运行,进一步规范玉林福绵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护玉林福绵机场的净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福绵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净空审核、其他升空物体管理以及玉林福绵机场发展控制用地保护。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广西玉林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将符合要求的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对近远期机场规划发展用地和控制用地予以保护。
第六条玉林福绵机场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机场净空区域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指以玉林福绵机场基准点(包含规划跑道)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范围构成的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指以玉林福绵机场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20公里、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向外各延伸10公里的矩形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八条玉林福绵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等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十条禁止在玉林福绵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无线电监测管理部门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玉林福绵机场应当立即组织排查干扰源,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及时报告无线电监测管理部门。无线电监测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三章净空审核
第十三条在机场净空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净空审核。
第十四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为: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民航气象探测环境等的影响。
第十五条在玉林福绵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内建设项目,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情形应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应用遮蔽原则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第十六条在玉林福绵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应报民航广西监管局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十七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应用遮蔽原则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情形外,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一般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拟应用遮蔽原则时,需经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第十八条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一般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除非在满足以下条件,并征得玉林福绵机场同意后,需经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是否放宽障碍物限制高度。有关单位按照《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一)确保航空器在拟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可以安全飞越或者避开障碍物;
(二)满足航空器性能要求,便于飞行驾驶员操作,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正常;
(三)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避免飞行冲突,确保机场容量和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机场基准点圆心半径55公里范围外、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实施审核。
第二十条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广西监管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未纳入规划审批的通信铁塔、广告牌等,玉林福绵机场应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处理,确保符合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章障碍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障碍物,是指位于供飞机地面活动的区域上,或突出于为保护飞行中的航空器而规定的限制面之上,或位于上述规定限制面之外但评定为对空中航行有危险的,一切固定的(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和移动的物体,或是这些物体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玉林福绵机场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二十六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
第二十七条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玉林福绵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按如下规定进行管控:
(一)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玉林福绵机场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报告玉林福绵机场;
(二)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广西监管局批准临时调整;
(三)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玉林福绵机场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章放养鸟类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玉林福绵机场应当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等鸟类觅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信鸽协会、公棚、俱乐部等组织的监管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三十条禁止在玉林福绵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第六章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他升空物体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除下列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上午)12时前向玉林福绵机场提出飞行活动申请,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玉林福绵机场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玉林福绵机场确认后方可起飞。以下情形,无需向玉林福绵机场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空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玉林福绵机场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玉林福绵机场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玉林福绵机场确认后方可起飞。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玉林福绵机场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
(二)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
(三)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四)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第三十二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在拟升放2天前持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玉林福绵机场提出升放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并及时向玉林福绵机场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时,应当及时报告玉林福绵机场。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升放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若高度超过地面50米,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依法划定的运输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障碍物限制面由进近面、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起飞爬升面等5个面组成,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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