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836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7日 |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25〕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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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林高新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玉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和标准 |
服务对象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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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面 向 社 会 老 年 人 的 普 惠 服 务 项 目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 |
基金由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基金出现支付不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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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政府补贴部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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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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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区养老 服务 |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
本市常住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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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龄津贴 |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0元。 |
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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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面 向 社 会 老 年 人 的 普 惠 服 务 项 目 |
健康管理 |
深入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服务。 |
本市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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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行优待服务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乘坐公交时分别享受敬老优待和乘车优待。 |
本市7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交通运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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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休闲优待服务 |
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全市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60周岁至65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国有A级景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上述景区,享受门票免费优惠。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园林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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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体活动服务 |
提供文体活动指导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为老年人开展活动免费或低收费提供场地。 |
本市常住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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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面 向 社 会 老 年 人 的 普 惠 服 务 项 目 |
法律援助 |
老年人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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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证服务 |
综合性公证服务。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司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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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老年人办证 |
老年人可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民服务。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公安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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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面 向 特 殊 老 年 人 的 保 障 服 务 项 目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半自理的特困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的特困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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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面 向 特 殊 老 年 人 的 保 障 服 务 项 目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 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半自理的特困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的特困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 |
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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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护理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特困)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依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确定。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特困)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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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其中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对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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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临时救助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供养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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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面 向 特 殊 老 年 人 的 保 障 服 务 项 目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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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符合条件的优抚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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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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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重点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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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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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面 向 特 殊 老 年 人 的 保 障 服 务 项 目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以及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四级的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已享受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的除外)。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不少于80元。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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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经济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符合条件的优抚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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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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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困难老年人 住房保障 |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对符合条件的孤寡老年人优先予以保障。 |
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
市、县(市、区)财政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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