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9703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10日 |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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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玉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后,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市本级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养老保险收支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自治区作为一个基金统筹区,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第三条 玉林市合理确定企业养老保险收支市本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责任,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自治区下达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健全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玉林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完成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按要求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本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第二章 责任分担
第四条 企业养老保险收支责任包括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企业养老保险费短收弥补责任、自行出台或违规执行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弥补责任、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责任以及其他支出责任。
第五条 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是指市本级、县(市、区)按照中央、自治区统一部署和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的要求,对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标新增支出安排财政补助的责任。当年养老金调标补助资金计入下年同级财政补助资金基数。养老金调标补助金额根据当年本地参与调标的企业退休人数和全区人均调标水平计算。市本级养老金调标补助由自治区、市本级按6∶4比例分担;城区养老金调标补助由自治区、城区按6∶4比例分担;县(市)养老金调标补助由自治区、县(市)按8∶2比例分担。
计算公式为:
市本级、县(市、区)应承担的当年养老金调标补助金额=市本级、县(市、区)当年参与调标的企业退休人数×全区当年月人均调标水平×12×补助比例×分担比例。
其中:县(市)当年参与调标的企业退休人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市本级、城区当年参与调标的企业退休人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市本级(含城区)人数进行分解;全区当年月人均调标水平根据中央批复文件确定;补助比例按5%执行,根据中央、自治区规定适时调整。
第六条 企业养老保险费短收弥补责任是指除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我市对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的短收部分予以弥补的责任。
自治区下达我市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后,市税务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将全市年度征缴计划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实际征缴收入低于征缴计划98%的部分为短收,弥补责任由存在短收的县(市、区)相应承担。计算公式为:
存在短收的县(市、区)责任分担金额=自治区核定我市承担的短收弥补责任总额×〔该县(市、区)短收额/全市存在短收的县(市、区)短收额之和〕。
第七条 自行出台或违规执行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弥补责任是指市本级、县(市、区)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自行出台或违规执行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的弥补责任。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及广西税务局按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核定的基金减收增支弥补责任,由相应的地区全额承担。
第八条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责任是指存在收支缺口的县(市、区)对全市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的弥补责任。责任分担计算公式为:存在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的县(市、区)责任分担金额=全市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责任总额×〔该县(市、区)基金当期收支缺口/全市存在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的县(市、区)基金当期收支缺口之和〕。
其中:全市基金当期收支缺口责任总额由自治区核定。
县(市、区)基金当期收支缺口=(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养老金调标补助责任+养老保险费短收弥补责任+自行出台或违规执行政策导致基金减收增支弥补责任)。
第九条 自治区按政策确定的其他应由我市分担的责任。如能明确责任的,由相应县(市、区)全额承担;不能明确的,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文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以上第六、七、八、九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相应县(市、区)的分担责任。市本级参照城区进行责任分担。
第三章 资金安排及上解
第十一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责任分担资金通过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当期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通过相应年度自治区与市县及市与市管县、城区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自治区。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促进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持续健康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以市本级、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考核,合理确定考核指标,重点考核规范政策、加强扩面征缴、规范支出管理以及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等履职情况,对考核结果好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相关规定予以激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
第十四条 市本级、各县(市、区)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安全。违规使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模式下各级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20〕30号)同时废止。
此前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中央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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