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3897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17日 |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 |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23〕1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8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
—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质量强玉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率优先,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增强玉林市综合竞争力,加快玉林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桂政发〔201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8〕19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玉林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本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自愿申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设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原则上每届市长质量奖名额不超过3家,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4家。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确认和扶持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玉林市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审提出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二)研究决定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玉林市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玉林市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他成员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提出名单,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九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具体承担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成专家评审组;
(三)组织编制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其他地区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上报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五)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受理名单;
(六)负责审核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和玉林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七)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八)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各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九)负责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异议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十)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一)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组织建立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各相关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专家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邀请纪律监察机关参与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在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中的作用。玉林市实施质量强玉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内组织的培育、动员和申报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行业领域内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或组织,可以自愿申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 申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依法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5年以上;
(三)建立健全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认真贯彻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玉林市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六)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七)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八)已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奖项(不含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需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申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当在本企业或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强(兴)县办公室或玉林市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质量强(兴)县办公室或玉林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市、区)质量强(兴)县办公室或玉林市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到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
第二十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三)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是否齐全。
第二十一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应当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企业或组织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根据形式审查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形成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当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与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或组织,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投票产生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和玉林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送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和玉林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企业或组织,专家评审组应当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送评审委员会审议,由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玉林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八条 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对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对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关问题,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核查报告,书面征求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纪律监察机关举报。纪律监察机关应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公示的拟奖企业或组织,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核,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最后由玉林市市长审定签署,由市政府发文公告。
第五章 确认和扶持
第三十二条 由市政府向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杯,并给予每个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发放质量发展扶持资金15万元。对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
第三十三条 质量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评审玉林市市长质量奖,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玉林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质量管理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玉林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三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并积极参加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活动,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带动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出具审核意见的所在地县(市、区)质量强(兴)县办公室或玉林市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获得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申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5年内申报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的资格。对已获确认和扶持的,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报请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筹管理,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四十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提请玉林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质量强(兴)县办公室或玉林市主管部门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建议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获奖企业或组织有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所列有关不良情形的,应及时通报玉林市质量强玉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参与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186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