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1144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9年11月04日
标  题: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政规[2019]6号发布日期:2019年11月04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11-04 08:00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玉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玉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精神,为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以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系。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为本,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总体目标为: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1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

  第六条    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七条    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参照桂政发〔2018〕45号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118号)等救助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增加辅助器具产品种类,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优先纳入“健康扶贫工程"“顺风耳"行动等政府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按自治区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在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的儿童康复救助系统中进行网络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救助条件,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一)书面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须含户主页);

  2.非玉林市户籍残疾儿童在玉林市的居住证,或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

  3.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二)网络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进入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的儿童康复救助系统,使用监护人信息进行注册,并进行“个人申请",申请过程中需上传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原件扫描件(须含户主页);

  2.非玉林市户籍残疾儿童在玉林市的居住证扫描件,或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扫描件;

  3.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扫描件;

  5.残疾儿童电子照片。

  第十三条    审核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接到网络申请和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或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诉,市残联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二)接受残疾儿童持居住证申请康复救助的县级残联,应与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共同做好信息核实比对工作,避免重复申请。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组织与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共同进行相关信息比对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

  第十四条    救助

  (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各县级残联可建议受助残疾儿童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接受康复救助,原则上尽量安排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二)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进行存档。

  (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1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16〕52号)等文件执行。

  (四)康复训练超龄或自身原因中途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及时办理救助终止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县级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的调整及服务工作,据实结算费用。

  (五)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其中一种残疾类别的康复救助。必要时,可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六)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4年;视力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2年。

  (七)每年9月底前,县级残联应向市残联报送当年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结算

  (一)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定点康复机构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诊疗项目,先从医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

  (三)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第十六条    信息录入

  县级残联负责将已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

  第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参照《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定点规范(试行)的通知》(桂残联字〔2019〕13号)执行。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投入,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范围。建立康复救助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资金的衔接机制,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针对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稳步推进康复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玉林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残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扶贫办、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分管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市本级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落实部门职责

  残联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做好残疾儿童信息录入工作,以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依法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教育部门。加强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定点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支持开展康复服务的机构办理幼儿园资质,支持其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对于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内从事康复教育的专业人员,应参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审标准,给予职称评审;配合残联部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为康复中、康复后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提供保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支持保障体系,与残联共享特殊教育资源,促进整合发展。

  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身份和信息比对工作,对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康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配合残联部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财政部门要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资金发放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卫生健康工作,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医疗机构的管理和人才培训;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对具有医疗资质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组织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残疾儿童诊断及康复服务;配合残联部门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定点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工作;做好儿童残疾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随报工作,及时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治疗或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鼓励康复机构参与医联体工作,形成医疗机构与康复定点机构双向转诊机制。

  扶贫部门。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信息比对等工作,配合实施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根据职业属性、岗位职责和职业资格制度申报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形成康复教育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对应的对象类别和救助标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要与残联部门共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保障工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七章    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政策。

  第二十五条    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本办法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