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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1487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自然资源局成文日期:2025年08月09日
标  题: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玉林市市本级个人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自然资规〔2025〕1号发布日期:2025年08月12日

玉林市自然资源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玉林市市本级个人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25-08-12 08:00     来源: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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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玉林市市本级个人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号)精神等,结合玉林市市本级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在原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未批复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于2021年1月前取得国有用地手续来源的个人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按有关规定须拆除或没收的除外)。

二、关于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独栋居民楼土地权属来源不全的问题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房屋且有用地来源手续的,经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权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再由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取得用地来源手续未建成房屋的,经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权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补办产权手续前必须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关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但房屋规划许可手续不全情形的办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取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手续且建成房屋,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再由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补办产权手续前必须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的参照以上方式处理,无需缴纳出让金。

四、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个人产权历史遗留其他情形的办理

(一)对多层住宅房屋建筑超规划层数建设情形的办理

    1.规划控制层数为三层或四层,建成总层数满六层(含)以内(屋面楼梯间及电梯机房<25㎡内﹥或者去功能化房间不超标准化建筑面积八分之一的,不计为一层)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再由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对符合规划控制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登记,超出规划控制部分不计入产权面积并在不动产单元图上标注明确。

    2.规划控制层数为五层,建成总层数满七层(含)以内(屋面楼梯间及电梯机房<25㎡内﹥或者去功能化房间不超标准化建筑面积八分之一的,不计为一层)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再由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对符合规划控制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登记,超出规划控制部分不计入产权面积并在不动产单元图上标注明确。

3.规划控制层数为六层或七层及以上,建成总层数满八层(含)以内(屋面楼梯间及电梯机房<25㎡内﹥或者去功能化房间不超标准化建筑面积八分之一的,不计为一层)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再由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经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对符合规划控制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登记,超出规划控制部分不计入产权面积,并在不动产单元图上标注明确。

(二)对已取得用地手续且已建成使用,但不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办理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前已取得用地手续且已建成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权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规划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后,再由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罚款处理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补办产权手续前必须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此类用地,须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产权证书上标注明确,如拆改、扩建,需按新的规划要求建设。

五、出让金缴纳

土地出让收取标准按《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本级个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玉政办函〔2023〕13号)执行;2026年3月25日后申请办理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5日,期间国家政策如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玉林市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最终解释权由玉林市自然资源局、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林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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