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9286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7月07日 |
| 标 题: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情形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应急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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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玉东新区科技和工业局,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玉林市2024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正确处理部门法规与国家法规的适用,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现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情形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首次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相关情形详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桂应急办发〔2024〕2号)。应急部、自治区应急厅对首次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并规范制作行政处罚案卷。
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
四、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五、法律适用问题
(一)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同或者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二)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适用。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科室(中心)、支队要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既彰显应急管理执法温度,又不放松应急管理执法力度。
(二)依法适用不同情形对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应加强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整理,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三)各县(市、区),各科室(中心)、支队要注意甄别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明事宜,请联系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电话:0775-2836203,邮箱:ylyjzcfg@163.com。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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