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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9250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应急管理局成文日期:2025年05月08日
标  题: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玉林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应急字〔2025〕3号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玉林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5-05-09 08:00     来源: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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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福绵分局,玉东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玉东新区科技和工业局、综治和信访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监督局、农业农村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玉林市公安局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玉林市商务局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玉林市气象局      

 2025年5月8日


玉林市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及其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是指非煤矿山、工贸、建筑施工、物流等企业及其所属场所(以下简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作为燃油使用,且在本企业生产场地范围内自储自用的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B5柴油》(GB25199)的产品,但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第三条企业需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应当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

前述所称自用柴油加油装置,是指企业用于储存使用柴油的油罐、加油机及工艺管道系统等,包括埋地油罐及配套装置、橇装式加油装置。

第四条企业自储自用柴油使用量不大于1吨的,应当使用能导静电或自动消除静电的密闭储存容器,并存放在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等要求的场所内,储存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有专人管理、登记。   

 第五条企业自储自用柴油使用量大于1吨、确需采用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储存使用场所建设参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橇装式汽车加油站技术标准》(SH/T3134)和《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T3002)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员工规范参照《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执行。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第六条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法加强对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对所监管行业的企业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环保防治设施进行监管,加强对废弃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受理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企业内部使用加油装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申请,负责对房屋市政工程工地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工地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客运站和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设置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道路运输客运站和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安全监管。

气象部门负责对自用柴油加油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自储自用柴油企业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监督管理,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打击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对外销售经营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柴油加油装置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负责流通领域柴油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柴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侦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处置成品油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的执法工作。

第八条自储自用柴油企业实行安全承诺制。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递交书面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但当地政府已明确安全生产负责部门的,向负责安全生产部门递交书面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且当地政府也未明确安全生产负责部门的,向应急管理部门递交书面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操作、维护,安排值班人员值守,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满足质量、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第十条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油品,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企业应当对托运的柴油数量和运输企业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一条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应当做到来源合法、运输合法、质量达标、使用合规,建立柴油进出管理台账,严格使用登记管理,做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查,保留购买凭证,做好柴油购买、使用登记台账。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卸油、加油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自储自用的柴油,仅限于本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实际自储自用柴油的企业,未经正规设计、需要继续自储自用柴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在本规定实施后企业需新建、改建、扩建自储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的,应自主对自储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将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中,摸清现有企业自储自用柴油底数,督促企业加快自储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升级改造,坚决淘汰不合格加油装置,规范使用加油装置安全管理,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设置或改装加油装置、违法对外销售经营油品等行为。同时,充分发挥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

第十六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 2025 年 3 月 25 日起施行。此前本市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安全管理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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