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89989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01日 |
| 标 题: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部分条款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市科规〔2024〕1 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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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玉东新区科技和工业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当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形势发展,根据《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桂科政字〔202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桂财教〔202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项目管理实际,对原《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玉市科〔2022〕24 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玉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
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实施绩效,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玉林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玉林市本级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玉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规定时限内围绕预定目标和任务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从经费来源划分,项目分为补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补助经费项目是给予一定市本级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是全部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集的项目。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下设若干课题。
第三条项目按照“出产业、出专利、出标准、出能力、出人才”目标要求,突出重点,加强集成,搞好联动,提高显效,遵循“权责明确、指标科学、操作有效、程序规范”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验收(终止)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年度市本级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支持的原则和重点,负责编制、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重点支持领域建议并组织项目申报。
(二)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立项的招标、评估或评审,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立项项目,确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年度项目。
(三)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建议,会同玉林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预算经费。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的验收,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受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及签订项目合同,协调项目的实施,并督促其按项目合同要求进度完成任务。
(二)协助监督项目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三)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的终止或撤销意见。
(四)项目合同到期时,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结题所需材料,并受市科技局委托组织验收结题工作。
(五)按市科技局要求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项目合同,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二)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三)按项目合同以及科技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使用科技经费,并落实配套资金。
(四)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验收通过的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对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的项目,在签订项目合同前应及时申请撤销,在签订项目合同后及项目实施期、验收期内应及时申请终止。
(五)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六)管理和保护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八条市科技局常年受理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建议。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玉林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以及重大科技需求或项目建议,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重点支持领域建议,组织开展年度项目集中申报。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科技需求,配合市科技局编制形成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或重点支持领域建议。
第十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估(评审)、项目审批、项目下达等环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一)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市科技局进行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是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与项目实施内容要求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研发积累。3、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资金、研发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4、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5、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6、具备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须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应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重点支持领域建议、申报须知提出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各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初审。
第十三条项目评估(评审)市科技局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同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考察。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现场考察意见)以及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信用情况作为项目立项审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市科技局业务科室结合项目评估(评审)情况,择优选择符合年度目标的项目,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项目下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立项项目作出立项决定,印发立项文件。市科技局对立项项目统一编号。涉及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通知;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行文下达。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项目处理。项目合同蓝本由市科技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编制。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项目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实施期限等如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调整。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从项目实施次年起,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市科技局视情况抽查、检查。
第十九条承担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项目完成质量。
第五章项目验收(终止)
第二十条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期限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申请验收(提前完成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去继续实施意义需要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正式行文提出书面申请(应有申请文件编号和受委托管理单位的审核意见)。财政经费支持项目的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市科技局做出书面报告,市科技局依规进行处理,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规定退回结余财政科技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科技经费。项目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申请验收的、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未通过的由市科技局进行强制终止。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验收(终止)工作按《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通过验收后2年内,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与管理(包括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等过程中的项目承担(申请)单位、科技管理服务机构和个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记录和评价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情况,并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奖惩机制。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守信行为记录和激励,具体按《玉林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玉政办规〔2019〕6号)执行。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情况和验收过程的监管和督查,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督在承担单位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综合利用绩效评价、专项审计、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项目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配合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科技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市科技局。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项目、收回资金、不通过项目验收、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记入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包括受委托开展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重大过失和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构建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机制。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不影响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使用。在不好认定其是否尽职尽责时,可将规范完整的科研记录作为其项目结题和尽职免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8日印发的《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科〔2013〕59号)作废。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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