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9771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0日 |
| 标 题: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市环〔2023〕53 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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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 制定了《〈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涉及《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玉林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个性裁量基准部分,应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中的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相关要求使用。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玉市环〔2018〕26号)同时废止。
现将《〈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玉林市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种类
(一)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1.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
2.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关闭或者不搬迁的
3.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4.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5.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
6.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7.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8.重点排污单位未如实向社会定期公开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流量等环境信息的
9.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10.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在九洲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
11.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13.九洲江沿岸餐饮单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
(二)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三)玉林市南流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1.南流江沿岸餐饮经营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流的
2.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关闭或者不搬迁,继续养殖畜禽的
3.畜禽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4.向南流江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掩埋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四)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
2.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
3.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
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五)玉林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在秸秆限时禁烧区禁止时段、全时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
(六)玉林市北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牛蛙养殖场不关闭或者不搬迁,继续养殖的
2.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牛蛙养殖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向北流河干流、支流、水库倾倒餐厨废弃物、排放污水的
二、玉林市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照《广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个性裁量基准分类
个性裁量基准
下列表格用数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级,1—5 由低到高代表违法行为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程度。
(一)建设项目类
1.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
2.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的
(二)畜禽(水产)养殖管理类
1.(1)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牛蛙养殖场不关闭或者不搬迁,继续养殖的
(2)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2.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牛蛙养殖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4.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
5.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三)公开或披露环境信息类
重点排污单位未如实向社会定期公开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流量等环境信息的
(四)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类
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环境污染事故或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六)水污染防治类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1)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
(2)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
3.(1)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在九洲江干流、支流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
(2)向南流江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水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掩埋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
6.(1)九洲江沿岸餐饮单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流的
(2)南流江沿岸餐饮经营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流
(3)向北流河干流、支流、水库倾倒餐厨废弃物、排放污水的
(七)大气污染防治类
在秸秆限时禁烧区禁止时段、全时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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