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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8号)工作要求,切实抓好我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感紧迫感
当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摸底排查和经营性自建房初步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国家再用2个月左右时间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回头看”的部署要求,我市须即刻转入房屋安全专业鉴定阶段工作,争取在1个月内基本完成安全鉴定工作,并同步启动整治隐患工作。
与前两个阶段相比,后两个阶段社会涉及面广,更需要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需要更大的人财物投入才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形势,切实站在树牢 “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根据自身职责分工,精心组织,严密实施,全力冲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对象,以过硬举措和严实作风抓好工作落实
(一)根据《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电〔2022〕68号),对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和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都要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专业鉴定。
(二)根据《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桂自建房整治办〔2022〕16号),以下3类经营性自建房要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专业鉴定。
一是行业经营许可前置条件已明确规定要求提供房屋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以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但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以下经营性质的自建房:①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不含技工院校)高等教育等国民体系教育的学校(幼儿园),托幼一体化机构,以及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②宾馆、酒店;③养老机构;④宗教活动场所。
二是将原为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变为涉及 10人及以上的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以下经营性质的自建房:①非学科类培训教室;②影院、KTV;③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④午托机构等。
三是擅自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加层、改扩建,开挖地下地下空间,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或者擅自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涉及 10人及以上的改扩建经营性自建房。
(三)上文提及需提供房屋安全合格证明等有效技术文件的经营性自建房,已提供相关技术文件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技术文件真实性,合规性。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其整改。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相关技术文件的真实性。
三、按照序时进度挂图作战,确保按时完成安全鉴定任务
本次需进行安全鉴定的经营性自建房存量大,任务非常艰巨,各县(市、区)自建房专项整治办要做好本辖区相关责任主体的统筹协调工作,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鉴定机构、房屋产权人四方责任,督促各方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将鉴定任务细化到天,确保鉴定工作按照序时进度快速推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9月19日前,各县(市、区)自建房专项整治办将本县(市、区)初步判定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和一定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台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分类发送至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并报市自建房专项整治办备案。
(二)9月23日前,由各县(市、区)自建房专项整治办收集汇总本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排查整理出需开展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的经营性自建房清单,并报市自建房专项整治办备案。
(三)9月30日前,积极做好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思想工作,完成与鉴定机构的合同(协议)签订工作。
(四)10月5日前,鉴定机构要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方案制定工作。
(五)10月20日前,鉴定机构要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从严从实开展鉴定,确保安全鉴定质量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排查整治中最关键的环节,是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重要依据。一是要及时将符合此次鉴定条件的本地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印发群众,积极引导房屋产权人委托符合文件要求的鉴定机构开展相关鉴定工作,防止群众上当受骗。二是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教育监管,督促鉴定机构恪守职业道德,坚持房屋安全鉴定的独立性、专业性、高效性、严肃性等四个方面从严从实、依法依规开展鉴定,确保鉴定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充分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做到内容全面、合规,保质保量及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同时适当对房屋后续处理进行建议。三是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或房屋安全性较差的情况,要做好危险房屋封控、人员疏散等管控措施,杜绝房屋安全事故发生。
五、加强要素保障,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要加强经费保障。自治区已落实了专项经费,对开展房屋安全专业鉴定的产权人(使用人)进行“以奖代补”。各县(市、区)要尽快向群众宣传,待经费落实后尽快拨付给群众。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工作实际,力所能及的落实部分鉴定补助经费,尽力减轻群众负担,助推工作迅速开展。
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灵活采取各类宣传方式,讲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关政策要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自建房安全风险意识,提高自建房第一责任人的房屋安全隐患意识,强化自建房安全鉴定工作群众基础。
三是强化信访维稳保障。各县(区)自建房专项整治办要畅通合理信访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防止“小问题” 演变为“大事件”。特别是动员开展安全鉴定和实施管控整治措施时,要关注产权人(使用人)实际生产生活状态,通过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争取群众理解支持,防止简单粗暴引发负面炒作,为专业鉴定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
知》(桂建发〔2022〕8号)
2.玉林市安全鉴定机构名单及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
名 单
玉林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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