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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玉东新区科技与工业局;局各科室(中心)、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处罚宽严失范,保障《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效实施。现将《〈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玉林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2836203)。
附件:《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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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等次 |
违法行为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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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
轻微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
相关处罚标准参照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中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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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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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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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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