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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医保局关于执行自治区医保局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4-03-21 10:02     来源: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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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1号)精神,我市按要求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执行范围

自2024年4月1日起,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1号)要求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中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二、医保支付标准政策衔接

市医保中心根据本次项目调整的标准,做好医保支付系统相应标准的修改校准。

三、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督促监测政策落地的执行情况;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文件收费标准及现行价格政策规定的等差收费。

(二)本次价格调整只涉及项目价格、计价单位,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说明等,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同时做好政策宣贯工作,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反映。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1号)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动态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情况及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决定对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有升有降的价格动态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低大型设备检查等部分项目价格,调高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的手术、诊查、护理、中医等部分项目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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