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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5470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水利局成文日期:2024年06月24日
标  题: 玉林市水利局关于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盆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玉水行审〔2024〕39号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4日

玉林市水利局关于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盆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06-24 17:05     来源:玉林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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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你中心提出的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盆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0.6125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737.5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自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表土回覆。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附件: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告知承诺书.pdf


玉林市水利局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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