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1187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7日 |
| 标 题: 玉林市水利局关于核发光大环保能源(陆川)有限公司陆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函 | |
| 发文字号:玉水函〔2024〕1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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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环保能源(陆川)有限公司:
你公司陆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设施已建成投产。应你们申请,我局经现场复核,验收结论为合格,现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准年取水总量为52.81万m3,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编号为:C450922S2024-0001,有效期为:自2024年5月17日至2027年5月16日。
根据你公司设计垃圾焚烧发电单位发电用水量4.51m3/(MW·h)及2024年预计发电量117150MW·h,以及厂区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人均用水量190L/(d·人)及你单位预计数量95人,现核定下达你公司2024年度用水计划为53.70万m3,其中自备水源取水量52.81万m³、公共供水工程供水量0.89万m3(含实验室等其它用水)。
请你公司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广西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各项节约用水措施;加强取水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维护,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要求,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和取水计量设施(器具)台账并及时动态更新,按要求在水利部“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录入季度、年度用水统计数据,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请于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取水延续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玉林市水利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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