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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6774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水利局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9日
标  题: 玉林市水利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陆川)有限公司陆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发文字号:玉水行审〔2024〕11号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玉林市水利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陆川)有限公司陆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2024-03-29 11:49     来源:玉林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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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环保能源(陆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陆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代码:2020-450900-44-02-010384)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水资源论证结论及评审意见,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陆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陆川县米场镇米场村大虫窝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内,取水水源为丽江地表水,取水口位于陆川县米场镇米场村米场桥上游300m丽江右岸(东经110°15′13.7″,北纬22°24′37.0″),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工程(设施)类型为水泵,取水泵一用一备,设备总取水能力100m3/h,扬程78.66m,敷设1条DN200压力输水管道输送至厂区。取水计量设施为超声波流量计。项目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600t,配置一条1×600t/d的垃圾焚烧生产线,1台15MW抽凝式汽轮机及1台15MW的发电机组,年发电量为117150MW·h,年利用小时数8000h。该工程属新建电力生产项目(行业代码441),项目建设符合陆川县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利于优化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意陆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水。

二、经分析计算,取水口所在河段多年平均流量2.20m3/s,P=90%年份可利用水量为3751.68万m3,项目取水保证率达到90%,取水可靠。经检测,取水口所在河段现状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满足项目生产用水水质要求。总体上,水量、水质基本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三、项目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取水口日均取水量为1585.74m3/d,考虑日变化系数1.2,日最大取水量为1902.89m3/d,年总取水量为52.81万m3(年运行时间为333天);生活用水水源为市政自来水,日均取水量为24.36m3/d,年取水量为0.89万m3/a(不计入本次取水申请)。经论证核算,项目单位发电用水量为4.51m3/(MW·h),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电力生产(441)垃圾焚烧发电(先进值)”≤5.00m3/(MW·h)要求;员工生活用水定额指标190L/(d·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23)中“B住宅类型(室内有给排水、卫生间和洗浴设施的成套住宅)”≤190L/(人·d)要求。项目需水预测合理,用水指标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取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水量分配指标要求。同意该项目年取水量52.81万m3。

四、项目生产用水节水工艺、水量平衡分析及用水过程、节水潜力分析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项目用水符合定额管理要求。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取用水对区域第三者用水户影响轻微。你单位应认真落实《陆川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提出的各项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措施。项目取水需优先保障丽江下放不小于0.22m3/s生态流量,确保下游河道的生态环境用水。

六、你公司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符合水资源监控设备技术的计量设施,并接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在线监控。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七、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请你公司在项目建设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将《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和接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平面布置图、管线布置图),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由我局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工程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玉林市水利局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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