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6450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转发关于巩固拓展社会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玉市人社函〔2021〕155号) | |
| 发文字号:玉市人社函〔2021〕155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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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林市民政局
玉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玉林市乡村振兴局 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0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转发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1〕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配合,将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工作作为促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抓手,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工作协同,共同推进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工作。
特殊困难群体身份认定部门职责分别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身份认定,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的身份认定,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低保残疾人身份认定由残联部门通过残疾人证库与民政部门低保数据比对后确认。
二、强化政策引领,规范征缴程序
(一)明确代缴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10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为不属于上述五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代缴不低于50元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扶持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各地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继续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自治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实际因素,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完善政府代缴政策。
对缴费困难群体在“十四五”期间保留的100元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金额合并计算所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政府代缴和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继续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在自治区基础上适当提高代缴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
(二)规范征缴程序。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通过银行签约进行代扣代缴,也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金融机构网点、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机、广西税务 APP等多种方式缴费。每年11月20日前,县(市、区)民政、乡村振兴、残联部门提供困难群体人员名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集汇总后向财政申请代缴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申报政府代缴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当年困难群体已经自主缴费的,第四季度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政府代缴保险费部分通过单位基本账户或社保费汇缴专用账户原渠道返还参保人员。
(三)统一代缴账户。对于代缴单位开设有基本账户的地区,应当通过代缴单位基本账户进行代缴;代缴单位没有基本账户的,通过单位依据《过渡期内税务部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桂税发〔2019〕52号)文件开设的“社保费汇缴专用账户”开展代缴业务。单位基本账户和社保费汇缴专用账户涉及多项资金或险种核算,财政拨付社保代缴资金时,应明确标注资金性质,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社保代缴资金后,应及时划扣缴费,避免资金大量、长期滞留单位账户,并严格做好分账核算和对账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四)确保精准施策。各地创新工作方法,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经办手续,主动上门服务。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的特点,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身份的参保人员,在身份认定期间纳入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范围,超过认定期的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属于上述缴费困难群体的,应按照正常缴费档次参保缴费。
三、用心用情宣传,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开展社会保险帮扶政策和服务举措宣传活动,注意积累工作经验,认真开展工作总结。及时收集有关服务现场图片、影音资料、新闻报道,积极撰写信息稿件。我们将对各地具有代表性的先进做法、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促进社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政策,推动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社会保险保障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防止参保人员因年老、工伤、失业返贫致贫,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推进社会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开展精准登记服务,推动放开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十四五”时期,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政策保障。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强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落实《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重点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实施,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防止因伤致贫、因伤返贫。
(三)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完善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规范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推进各省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法,享受同等待遇。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助力乡村振兴人才培养。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返乡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稳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
(四)提升基金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进一步均衡地区之间基金负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提高基金互助共济能力。继续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将2017年以来每年新增结余不低于80%用于委托投资,不断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持续推进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完善经办内控制度,防范基金跑冒滴漏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五)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
加强脱贫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国家重点帮扶县社保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补齐区域性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短板,增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跨省通办”。优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流程,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网上申请。落实超期业务督办等工作机制,提升转移业务经办效率。加大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力度,基本实现人口全覆盖。加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农村地区社保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综合柜员制服务。加快社保经办数字化转型,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根据农村特点,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推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完善政策措施,优化经办服务,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做好政策衔接、任务落实和督促考核等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强化工作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重点关注脱贫地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下达情况,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税务、乡村振兴部门和残联要加强数据共享,定期开展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参保信息数据比对,加强重点群体监测分析,积极主动开展社会保险帮扶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社会保险帮扶政策和服务举措,加强政策培训,广泛开展“看得懂、算得清”政策宣传活动。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利用受众面广、宣传效果好的各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入村入户入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挖掘社会保险帮扶的生动案例,讲好乡村振兴中社会保险帮扶故事,广泛宣传社会保险帮扶在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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