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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园区,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玉林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玉林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市人才公寓使用管理,优化人才生活环境,更好地服务引进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财政出资租赁用于保障市本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居住保障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严格遵循“财政出资、统筹安排、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审批及运行监督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玉林有无住房情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等。市城投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装修和家具家电采购、落实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人才公寓申请的对象:
(一)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玉办发〔2017〕34号)第一至第五层次引进对象条件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
(二)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类型或相当层次人才。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须为在职在编人员,或与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聘用合同。
(二)作为企业法人的,企业注册地须在玉林;在企业工作的须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玉林市内无住房(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政府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申请人需凭《玉林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玉林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初审,再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市委人才办审核。
第八条 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等因素实行分配。若人才公寓房源紧缺,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人才公寓同等租金补贴,待房源空缺后再安排入住,租金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入住安排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只限入住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条 申请人持《玉林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其入住资格。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的入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如情况特殊需延长的,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入住人才公寓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及有关公摊费用由市委人才办代缴,并由物业公司收取一定数额押金(不计利息)。人才公寓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上网)、停车等费用由入住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入住人员不得对人才公寓进行转租、转借、合租,不得在人才公寓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四条 入住人员应爱护好房屋所配置的生活设施和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人才公寓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五条 入住协议期满,入住人员应退出人才公寓。
第十六条 在入住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人才公寓:
(一)已由单位安排解决住房,或已在本市购买住房并达到入住条件的;
(二)转租、转借、合租或改变公寓用途的;
(三)工作调动,不在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入住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或超过3个月不缴纳相关应缴费用的;
(六)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入住人员退出人才公寓,需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退还手续,解除入住协议。原则上,入住人员解除协议7日内须搬离人才公寓、退还公寓钥匙并缴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市委人才办建立人才公寓住房档案,并不定期对人才公寓的入住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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