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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特派员管理,进一步推动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科技特派员深入服务农村,实现脱贫村、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村科技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广西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进一步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从玉林市范围内的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其它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县乡镇、村社(合作社)、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技能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成的玉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玉林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相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职责为服务对象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以及开展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与产业化基地建设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条 玉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等。玉林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协调落实科技特派员相关补助资金。
第七条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科技特派员相关政策措施,做好辖区内科技需求征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跟踪科技特派员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情况。
第八条 派出单位要保证科技特派员下乡服务所需的时间,把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考核体系,优先落实科技特派员享受的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人才激励政策,配合玉林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和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要求,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业绩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选派和管理
第十条 申请担任科技特派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三)具备与服务领域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自愿到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创新创业活动。
副高以上职称以及博士以上学位、持有专利技术或发明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优先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四)身体健康,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科技特派员职责。
第十一条 对于开展公益(无偿)科技服务的科技特派员(以脱贫县、脱贫村科技特派员为主)实行选派制,选派制科技特派员需完成年度考核服务任务,并享受一定的财政补助经费。对于开展有偿科技服务、科技创业的以及围绕自身经营业务常年为客户、合作对象提供科技指导等服务的涉农企业等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所属技术人员以及离岗创业科技人员、农村致富带头人、青年农林场主等科技特派员实施登记制,登记制科技特派员参照选派制科技特派员进行日常服务管理,但不设定考核任务,不安排工作津贴和保障经费,参加年度评优,同时享受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激励政策。科技特派员每两年选派一次,选派人数和名单由玉林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选派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玉林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发布组织选派通知,明确选派要求。
(二)供需对接。县(市、区)提供科技服务需求信息,科技特派员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选定服务对象。科技特派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自有或自营基地不能作为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对象。
(三)审查推荐。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和供需对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推荐选派人员名单报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
(四)公示选派。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对推荐选派人员进行审核后,市科技局审定拟选派人数和名单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玉林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
(一)实行分级负责日常管理
1.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市直单位派出人员的管理,不定期抽查核查科技特派员服务真实情况及服务绩效,及时解决科技特派员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
2.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单位派出人员的管理,不定期抽查核查科技特派员服务真实情况及服务绩效,为到当地服务的所有科技特派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各派出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特派员日常下乡服务的出差审批和服务监管工作。
(二)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开展服务期间,应如实填写服务记录。科技特派员应根据需要为服务对象提供网上咨询、指导等服务。科技特派员应在服务示范基地(村)张贴公示服务信息,方便群众联系和监督。
(三)科技特派员应服从派出单位管理,下乡服务应按出差程序报批。
(四)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选派的,由科技特派员或服务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进行确认。
科技特派员不得无故拒绝由科技部门指派的服务任务(包括基地、培训、线上咨询等),一年内累计无故拒绝服务达三次或者发现有服务情况(包括服务签到、服务记录明细等)弄虚作假的,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要求全额退回当年工作津贴和保障经费,并取消其两年内科技特派员申报资格。
(五)市技特派员协调办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培训。
第十三条 鼓励引导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退休技术人员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等加入科技特派员队伍,开展农村科技创业。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工作由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科技服务绩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细则由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另行印发。考核合格需要完成以下服务任务:
(一)每年为服务对象提供现场科技服务不少于20天,服务带动总面积不少于20亩或者总产值不少于20万元,开展科技培训不少于30人次。
(二)每年发布优良品种、高优种养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市场供求等信息不少于5条,提供远程咨询解答、生产技术管理指导等线上服务10次以上。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本满意或满意。
(四)年度考核服务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考核合格需要完成当年应完成的服务任务。当年应完成的服务任务按照当年实际应服务月数进行折算。接上年继续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当年实际应服务月数为12个月,应完成全年服务任务;当年新选派(或调换)的科技特派员,当年实际应服务月数从开始选派月份算起(如选派前已开展科技服务的,从开始服务月份算起),并按比例折算当年应完成的服务任务,当年未完成的服务任务累加到次年的服务任务一并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评分等要求。
(二)核查送审。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市直、县乡派出单位的科技特派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核查,分别提出年度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档次建议名单(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不超过30%),并报送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
完成当年服务任务的,确定为考核合格,未完成的确定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按照年度服务总积分高低进行评优。
(三)公示发布。市科技特派员协调办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报经玉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玉林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联合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派出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注册登记制科技特派员不参加考核,参照上述方式进行评优,即按照年度服务总积分高低进行评优,优秀、良好的比例单独确定。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激励和核发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档次的科技特派员统一颁发证书,优先继续选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科技特派员,不再继续选派,并取消其两年内科技特派员申报资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市财政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费等,支持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
(一)科技特派员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开展公益(无偿)科技服务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经费(含工作津贴、保障经费),经费标准及使用要求如下:
1.工作津贴。按照每人每年0.3万元的标准执行,一次性预拨给科技特派员。
2.保障经费。市直(包含中直、区直驻玉单位)、县(市、区)乡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0.7万元的标准执行,按规定拨到派出单位。保障经费实行“限额包干”使用,由派出单位监督科技特派员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障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人身意外保险费和技术示范用种苗、农药、肥料等农资费用以及科技服务差旅费、农民培训费等。科技特派员超额服务的,保障经费不足部分由派出单位解决。
(二)当年被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的、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全额退回工作津贴以及未使用的保障经费。
(三)科技特派员同时兼任自治区乡村科技特派员的,其服务对象不相同的,市级按上述标准给予工作补助经费(含工作津贴、保障经费);其服务对象相同的,市级不重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含工作津贴、保障经费),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其年度考核结果以自治区考核结果为准,参加市级年度评优,同时享受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激励政策。
第六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市级科技特派员申请自治区级科技特派员,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本地科技计划项目和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开发等项目,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技术试验示范。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玉林市现行的职称晋升、离岗创业、兼职兼薪、成果收益分配、人才项目申报等人才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可直接确认其年度工作考核为优秀档次,不受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限制。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在技术岗位竞聘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玉林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玉市科计〔2015〕37号)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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