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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科技强玉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玉办发〔2022〕3号)关于转化高质量科技成果的要求,鼓励我市企业围绕发展壮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优势产业提档升级,加快建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城,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对象
在玉林市辖区内注册满1年以上、2022年1月以后通过自治区核验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转化方企业。
第二条 补助类型
玉林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是对企业购买、自有和招商引资科技成果,实现经济效益的三种类型项目进行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
1.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10%,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技术交易金额的15%,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二)自有科技成果实现转化:补助10万元。
(三)招商引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补助5万元。
一年内支持单个企业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已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能再重复申报。
第四条 资金来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其他企业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规定,在市直纳税的企业由市财政统筹经费支持;在县(市、区)的纳税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5:5比例分担经费支持。补助经费属于一次性奖励性质,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补助。
第五条 申报程序
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购买类项目应在通过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指标考评后3年内申报,自有、招商引资类项目应在通过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指标考评后的次年申报。企业按时向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一)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玉林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补助申请表》及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指标考评结果证明。申报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类项目还需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附件包括:
1.项目申报日期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购买成果后3年内任一年度成果转化实现新增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3.非关联交易的承诺书。
(二)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指标考评结果证明由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六条 审核和公布
(一)初审。在县(市、区)纳税的企业申请后补助的项目由辖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在市直纳税的企业申请后补助的项目由推荐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市直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二)复审。市科技局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结果。
(三)公示。市科技局根据复审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形成补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后补助。补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及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核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林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自治区、市调整有关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2019年11月19日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玉林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玉市科〔201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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