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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3040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7日
标  题: 玉林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常态化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玉市国资发〔2021〕181号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7日

玉林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常态化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2-17 10:00     来源:玉林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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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企业:

《玉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常态化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玉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常态化移交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移交工作。实现企业交的出、地方接得住、日常管得好,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118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2019〕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2020年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从202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各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步推进社区(街道)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人员机构

各镇、街道(社区)要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工作机构和人员纳入建设规划,明确专门科室负责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经费保障

1.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资委通知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桂财资〔2020〕12号)和《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和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玉市财资〔2020〕33号)精神。统计实际接收中央、区直和市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时间段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补助经费原则上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补助标准,人年均260元。

2.各镇、街道(社区)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移交管理

国有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后,按照下列程序到镇、街道(社区)办理接受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手续:

1.人员移交。企业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后,负责填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企业与退休人员双方确认信息并签字盖章后,移交相应的镇、街道(社区)。

2.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企业按照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持镇、街道(社区)确认接收的信息表,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直接把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给退休人员所属镇、街道(社区)管理。档案移交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

3.党组织关系转移。按照《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发〔2019〕107号)文件中的党组织关系转移办法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可按照程序、手续简洁、高效、准确、及时的原则,结合信息化建设,调整优化移交接收办法。

(四)活动场所

1.多途径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场所,完善镇、街道(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开办各种文体兴趣班,丰富退休人员晚年生活。

2.整合辖区资源,拓宽活动场所渠道,充分利用企业划转、调换的活动场所和辖区内文化、体育经营场所及相应设备设施,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文体活动基地,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健身娱乐场所。

(五)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权利和义务

1.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有的权利:

一是依法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二是享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慰问、社会保障服务权利,享有参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组织的文体健身、健康教育活动的权利,享有参与社区自管、互助组织的权利。三是享有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和申诉的权利。四是其他规定中确定的权利。

2.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规定。二是按要求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以确保基本养老金正常发放。

三是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如电话更换、住址搬迁、移居外省市(境外)等,本人应及时告知或委托亲属及时告知所在镇、街道(社区)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是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应积极协助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等相关事项;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生前登记的镇、街道(社区)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五是其他规定中确定的义务。

(六)管理与服务

1.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之间的联系机制,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及时得到相关社会化管理服务。

2.镇、街道(社区)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并实施动态服务管理,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在县(市、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做好医疗保险方面的相关服务工作。

3.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镇、街道(社区)要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服务组织的指导。

4.组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和健康教育活动。

5.提供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悉社会保障业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查询服务。

6.加强社会与社区共建、共享服务项目建设,创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新载体、新形式。

7.组织国有企业退休党员开展活动。镇、街道(社区)党组织要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国有企业退休党员过好党组织生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8.建立走访慰问制度。镇、街道(社区)要掌握辖区内孤寡、重病、高龄、特困、独居、伤残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定期进行走访慰问。

9.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适应老年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整合现有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和服务资源,组织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

(七)信息和基金安全

1.加强信息化建设,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库的功能需求,申请由自治区一级建立信息库。在尚未有专门的系统管理前,各县(市、区)暂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库,确保数据准确、安全和规范,同时做好数据安全备份。

2.各镇、街道(社区)要及时采集、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如出现居住流动、判刑、失踪、死亡等状态变动或逾期未认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依法保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个人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

4.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网络技术的运用,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工作职责

1.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各方研究制定移交的具体措施、标准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督导、协调县(市、区)直属国有企业和辖区内的央企、区直及市直国有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国资监督管理机构)

2.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

3.指导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宣传、舆情监控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

4.督促指导对移交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改造提升建设的立项、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5.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接收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6.指导落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7.指导做好社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衔接。负责国有企业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优待老年人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9.督促指导做好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接转及政策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10.安排做好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

11.指导责任单位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信访局)

(二)各镇、街道(社区)工作职责

1.为本辖区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2.协助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及基础信息台账,及时掌握人员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实施动态服务管理。

3.公示镇、街道(社区)的服务联系电话和提供的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者服务等管理服务项目,方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应服务。

4.协助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

5.积极培育镇、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做好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

6.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协助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团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党建、文体娱乐、政策宣传、社会公益等活动。

7.镇、街道(社区)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

8.协助县(市、区)民政局做好生活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救助工作,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

9.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协助其家属及时向原企业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并协助相关继承人采取多种方式,申请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10.充分利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三)国有企业职责

1.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及时向镇、街道(社区)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

3.国有企业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依法依规无偿划转、调换,由镇、街道(社区)继续使用,确保资源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本方案所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用人单位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镇、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二)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参加玉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适用本方案。央企、区直和市直的国有企业,纳入玉林市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的,适用本方案。

(三)各县(市、区)及其镇、街道(社区)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四)各县(市、区)国资监督管理机构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五)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玉林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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