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2058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7日 |
| 标 题: 玉林市公安局《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 发文字号:玉市公通〔2023〕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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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公安局实施《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等次 | 违法行为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备注 |
| 1. 第八条 在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疗养院、旅馆酒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储备仓库; (九)城市广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等;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主动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 2.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
一般 | 听从公安机关现场劝阻立即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3.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
严重 | 拒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劝阻立即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第十三条 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经公安机关现场劝阻停止提供服务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拒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劝阻停止提供服务的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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