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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2058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玉林市公安局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7日
标  题: 玉林市公安局《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文字号:玉市公通〔2023〕8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1日

玉林市公安局《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12-11 09:11     来源:玉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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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公安局实施《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等次 违法行为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备注
1. 第八条    在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疗养院、旅馆酒店、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六)风景名胜区、公园;
(七)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储备仓库;
(九)城市广场、商品交易市场、步行街、文化娱乐体育场所等;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主动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期间,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度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一般 听从公安机关现场劝阻立即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3.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严重 拒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劝阻立即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责令改正,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玉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喜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轻 经公安机关现场劝阻停止提供服务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劝阻停止提供服务的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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