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49721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发改价费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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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玉林供电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相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政策规定,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快推动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电价和服务费分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充电电价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其中,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二、目前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转改直”工作。原则上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四、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供电企业(主体)和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严格依法规范经营行为。我市各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贯和对相关企业单位的规范和指导,对于充电收费明显偏高、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用联合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价格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
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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