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8446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成文日期:2021年03月22日 |
| 标 题: 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 |
| 发文字号:玉城管监督发〔2021〕4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2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四条 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根据本机关提出“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自本机关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五)需要补正的,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本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和处理:
(一)予以公开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二)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部分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无法提供
1.经检索,本机关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本机关制作或获取过所申请信息,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
4.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
5.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
(五)不予处理
1.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内容相同或相近政府信息的。
3.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者重新出具已获取的申请。
(六)其他情形
1.申请人申请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机关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1年。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电子数据传输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本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文档等,不包括申请人提出的“盖骑缝章”、“每页加盖印章”等信息加工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含电子文档)是国家公文,本机关应按以下情形送达:
(一)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
(二)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应将告知书制作成电子扫描件,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三)向申请人直接送达或者当面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申请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当面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并留证备查。
(四)申请人通过网站在线提交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在线答复的,本机关不再书面答复。
第十条 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应当包括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名称、成文日期及印章等要素。引用的法律依据要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一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