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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号)
玉林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玉林市统计局
2018年10月19日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和农业设施
玉林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和农业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50.36万人,其中女性71.01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35.80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70.10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44.46万人。
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4.09万人,其中女性1.90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0.97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2.35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77万人。
2016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96万人,其中女性1.72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0.86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2.53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57万人。
二、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0.57万眼,排灌动力机械2.78万台,排灌站数量0.05万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0.44万个。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积133.96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5.98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2.1%,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7.9%。
三、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176.83公顷,大棚占地面积426.46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30.19公顷。
注:
1.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广西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5.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6.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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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号)
玉林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玉林市统计局
2018年10月19日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和农业设施
玉林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和农业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和结构
2016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150.36万人,其中女性71.01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35.80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70.10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44.46万人。
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4.09万人,其中女性1.90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0.97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2.35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77万人。
2016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3.96万人,其中女性1.72万人,年龄35岁及以下的0.86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2.53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0.57万人。
二、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0.57万眼,排灌动力机械2.78万台,排灌站数量0.05万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0.44万个。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积133.96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5.98千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2.1%,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7.9%。
三、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176.83公顷,大棚占地面积426.46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30.19公顷。
注:
1.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广西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5.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6.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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