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有关要求和玉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已依法取得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房屋必要的门、窗、照明用电等基础设施安装完毕并可正常使用,门外道路可供行人正常通行,具备正常投入使用的条件。
(二)经营场所房屋主体由建筑砖块、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属于长期性、固定性设计功能的不可移动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与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厨房等生活区域以固定墙体完全隔离,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
(四)经营场所有固定的地址门牌号(含主管部门、责任管理部门编号),因历史、现实原因造成无法固定门牌号(编号)的,可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固定方法确定经营场所地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以下情形视为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值守超市(店)、流动摊点(车、棚、柜)、电话亭、报刊亭、治安亭、保安亭、铁皮屋、集装箱(封闭式在建工地活动板房除外)等可改变位置或者无法界定场所范围的场所。
(二)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被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强制拆除的场所。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非建筑自身原因,正在拆迁的场所。
(四)占用城市道路、建筑物前广场、停车场、公共用地、集体土地(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除外)等场所。
(五)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包括将停车位、地下室、巷道、楼梯间、公共楼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的场所。
(六)正在施工未正常投入使用,因门外道路不平整,施工围挡、脚手架等临时设施未拆除导致行人无法正常通行以及烟草专卖局核查人员无法正常进行实地核查等情形的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位于小区或者其他高层建筑的住宅被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业主一致同意。
第六条 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为同一个地址,实际经营场所必须在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范围内。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如实填报经营场所相关信息,配合烟草专卖局开展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过程中,申请人根据情况提供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申请人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房合同(含政府职能部门盖章开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或者房地产开发商盖章开具的交房证明)、不动产权证、村委会盖章开具的自有房屋证明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对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玉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玉烟专〔2020〕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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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有关要求和玉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已依法取得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房屋必要的门、窗、照明用电等基础设施安装完毕并可正常使用,门外道路可供行人正常通行,具备正常投入使用的条件。
(二)经营场所房屋主体由建筑砖块、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属于长期性、固定性设计功能的不可移动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与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厨房等生活区域以固定墙体完全隔离,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
(四)经营场所有固定的地址门牌号(含主管部门、责任管理部门编号),因历史、现实原因造成无法固定门牌号(编号)的,可采取参照物加距离的固定方法确定经营场所地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以下情形视为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自动售货机(柜)、无人值守超市(店)、流动摊点(车、棚、柜)、电话亭、报刊亭、治安亭、保安亭、铁皮屋、集装箱(封闭式在建工地活动板房除外)等可改变位置或者无法界定场所范围的场所。
(二)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被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强制拆除的场所。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非建筑自身原因,正在拆迁的场所。
(四)占用城市道路、建筑物前广场、停车场、公共用地、集体土地(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除外)等场所。
(五)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包括将停车位、地下室、巷道、楼梯间、公共楼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的场所。
(六)正在施工未正常投入使用,因门外道路不平整,施工围挡、脚手架等临时设施未拆除导致行人无法正常通行以及烟草专卖局核查人员无法正常进行实地核查等情形的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位于小区或者其他高层建筑的住宅被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所有业主一致同意。
第六条 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为同一个地址,实际经营场所必须在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范围内。
第七条 申请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如实填报经营场所相关信息,配合烟草专卖局开展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过程中,申请人根据情况提供经营场所的合法性和申请人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房合同(含政府职能部门盖章开具的竣工验收证明或者房地产开发商盖章开具的交房证明)、不动产权证、村委会盖章开具的自有房屋证明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并对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玉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玉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条件规定》(玉烟专〔2020〕2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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