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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管理中心草拟的关于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于2026年1月5日至1月19日向全市各单位致函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 ||||
| 一、各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
|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情况 | 采纳情况 | 采纳说明 |
| 1 | 玉林市委宣传部干部科 | 在“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增加“增加月供缩短贷款年限”的条款。 理由:根据了解,全国许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中都有这方面的条款,且实际生活中很多贷款人也有这方面的需求,但是目前玉林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只支持“提前还款、贷款年限不变”,贷款人希望既能提前还款又能缩短贷款年限,减少支付的总利息,减轻房贷负担。 |
不采纳 | 贷款期限变更属贷后管理业务, 不是本次征求意见的范围。目前我市按规定受理贷款期限变更等贷后管理业务。 |
| 2 | 中共玉林市委政法委员会 | 建议将第二页第(四)放宽住房大修提取政策。“实施‘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的住房”修改为“实施‘首次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的住房”。修改理由:二手房房龄较长,可房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很难满10年。 | 不采纳 | 住房大修以买卖交易、建造事实发生时间为准,购房人应“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才支持大修提取。 |
| 3 | 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 1、第一条第(一)款,建议增加明确购建房提取是否受次数限制;第(二)款,建议准确表述不受时间、次数限制的内容; 2、第一条第(五)款第2小点,建议明确支持购买车位提取的个数及是否有时间限制。 |
采纳 | 1、购建房提取和提前还贷提取不受次数限制,每年一次提取或者签约逐月提取; 2、购买车位提取不受个数及时间限制,每年一次提取或者签约逐月提取。 |
| 4 |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督查和绩效办、市区政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共青团委、市委统战部、市国资委、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玉州区人民政府、玉州区纪委、人民银行玉林分行、容县人民政府、北流市财政局、北流市住建局、北流市融媒体中心、北流市生态环境局、北流市大里镇人民政府、博白县财政局、陆川县人民政府、陆川县纪委监委、陆川县市场监督局、陆川县税务局、陆川县大桥镇政府、陆川县珊罗镇政府、陆川沙湖镇人民政府、容县督查和绩效办、青年团容县委员会、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业县档案馆、茂林镇人民政府共34个单位反馈无意见,其余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 |||
| 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
|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情况 | 采纳情况 | 采纳说明 |
| 1 | 弓长不长1058673428@qq.com | 在异地购房办理了商贷即还即提,在工作地租房,却无法同时办理租房提取月签协议,希望办理了商贷即还即提的也可以同时办理租房提取每月提取的月签协议。 | 不采纳 | 不是本次征求意见的范围。目前我市已实现商贷即还即提以及租房按月提取办理,其中租房按月提取按《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房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执行。 |
| 2 | hailing 9296423@qq.com |
我认真阅读了《通知》的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其中关于优化政策、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方向表示赞同。不过,我对"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有一些不同看法,希望能为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目前以家庭住房套数作为贷款核心依据的规定存在一刀切的问题。这可能会误伤一部分确有实际住房需求的首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有些夫妻在婚前早就和父母共同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这种情况导致他们婚后家庭住房套数被动"超标"。但他们本人可能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享受过相关政策福利。 因此,我建议政策可以进行以下优化: 1. 核心依据从"住房套数"调整为"贷款次数":将判断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核心标准,从"家庭住房套数"调整为"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这能更精准地落实"支持首套"的政策精神。 2. 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放宽限制:对于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无论其家庭住房套数是多少,都应准予贷款。这体现了对首次置业群体的支持。 3. 细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果继续保留套数认定,建议对与父母共有的住房、非购买所得住房(如继承、赠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等情况做出区别规定,避免简单"一刀切"。 以上建议希望能被纳入考虑,让政策在保持调控力度的同时,也能更人性化、更精准地支持到真正有需要的缴存人。 |
不采纳 |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次数认定按(桂政办发﹝2025﹞61号)“认购房所在县(市、区)套数及认全国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标准执行。 |
| 3 | Linda 1123362152@qq.com |
在认真研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后,结合部分缴存人实际住房消费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当前,部分夫妻婚前因家庭产权登记安排,与父母共同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此类住房多为家庭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并非缴存人独立购置的投资性住房。但在现行以家庭住房套数为核心的认定规则下,这部分缴存人在婚后自主购置首套住房时,会因家庭住房套数“被动超标”而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违背了公积金制度支持刚需住房消费的核心初衷。 参考上海、连云港等多地已推行的优化政策,建议调整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核心标准,以“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为主要认定依据,弱化家庭住房套数的刚性限制。对于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无论其名下是否有与父母共有的婚前住房,均应允许其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享受首套房相关政策支持。此举既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要求,也能精准覆盖“婚前与父母共有产权、婚后刚需购房”的缴存人群体,切实提升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与适配性。 以上建议期望能为政策优化提供有益借鉴,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保障作用。 |
不采纳 |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次数认定按(桂政办发﹝2025﹞61号)“认购房所在县(市、区)套数及认全国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标准执行。 |
| 4 | xuan 83776004@qq.com |
根据《征求意见》,现反馈以下两点意见; 1.建议租房提取增加每月提取额,未婚提取增加至1500元/月,已婚提取增加至2000元/月; 2.建议提取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每月提取标准增加为500元/月。 普通民众在日常消费中处处缺钱,政策层面也在想方设法让民众消费,甚至鼓励消费贷。但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里却躺着一大笔资金,这显然是一个并不合理的象。 希望这些建议能为政策改革工作的优化提供一点参考。 |
部分采纳 | 1、目前我市租房提取额度按未婚缴存人每月1000元,已婚缴存人家庭每月1500元的标准执行,这个标准在全区已排在前列,也基本符合我市的房租水平。该点不采纳;2、提高支付物业服务费等提取标准采纳,已修改为按每个缴存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 |
| 5 | 嘟嘟867963554@qq.com | 对于放宽租房提取政策,工作地无房的缴存人租房提取由“县(市、区)”放宽至“乡镇(含街道)”。建议租房可以放宽在北流市区没有房都可以领取,因为我老公在六麻镇新兴街有祖辈赠送国有证的房子,但是我本人和他是在北流市区工作,我们租房住,我本人想领公积金出来付房租,但是因结婚一方有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领取不了公积金付租房的费用,请问是否可以放宽在北流市区没有商品房或者自建房的租房领取。 | 不采纳 | 新政策实施后,你所说的情况可以申请租房提取。 |
| 6 | 聆听 452096261@qq.com |
关于“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现行规定的“2年内”放宽为“不受时间限制”。”的规定,建议适用于任何时候购买的住房,而不是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购买的住房。 该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在两年内进行办理;二是经济下行,大部分人的财务状况发生了变化,急需唤醒“沉睡”的现金;三是实施更宽松软的政策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有效激发刚需和改善型需求,盘活市场。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7 | 本念196398727@qq.com | 一、核心意见:坚持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区分新旧政策适用范围 为保障政策调整前后的公平性,避免存量房产所有者与新购房产者因政策衔接不当产生权益失衡,建议本次政策优化仅适用于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的新购房产,具体规则如下: 新政策生效后(以官方明确的实施日期为准),通过网签、备案或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无论此前家庭名下已有几套房产,均适用 “两套以上可提取” 的新规则; 新政策生效前已完成网签、备案或不动产登记的存量房产,若此前已超过原 “两套” 限制,仍按旧政策执行,不予纳入本次新政的提取认定范围。 该执行方式既契合民生政策调整的常规衔接逻辑,也能最大程度兼顾不同时期购房群体的权益,避免因政策回溯导致的公平性争议。 二、实操落地补充建议 为确保政策衔接无模糊地带、执行高效,建议明确以下细节: 明确核心判定依据:以房产的网签时间、备案时间或不动产登记时间(取最早发生时间)作为区分 “新购房产” 与 “存量房产” 的关键标准,与新政策实施日期形成直接比对; 界定政策实施节点:清晰公示新政策的正式生效日期(如 “发文之日起次月 1 日起实施”),避免执行口径偏差; 合理设置过渡期(可选):可考虑设置 3 个月内的过渡期,对过渡期内完成购房手续的,允许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新旧政策,进一步提升政策落地的灵活性。 三、意见初衷 本次反馈旨在推动政策优化后的平稳衔接,既保障新政 “放宽提取限制” 的改革导向落地,又通过明确适用范围避免存量与新增购房群体的权益冲突,最终实现政策执行的公平性、稳定性与可操作性统一。 感谢贵中心对民生需求的关注与政策优化的努力,期待贵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参考采纳上述意见,如有需要进一步沟通的细节,敬请联系。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8 | 舍妄存真yingxiaoji@foxmail.com | 一、核心意见:新规生效后,存量房产(含多年前购买房产)应按新规执行提取,兼顾公平与政策红利普惠 (一)明确存量房产的适用资格。本次政策优化的核心是放宽提取限制,惠及更多有住房消费需求的群体。建议新规正式生效后,无论房产购买时间早晚(包括 10 年前或更早期购买的存量房产),只要申请人未超出提取额度上限、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均有权按新规申请提取,不应将存量房产排除在新规适用范围之外。 例如:本人 10 年前购买的房产,因当时政策限制(两套以上不可提取)未能申请,若新规落地后仍按旧规处理,将导致早期购房群体无法享受政策优化带来的红利,与 “普惠民生” 的政策导向相悖。 (二)正确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避免理解偏差。“法不溯及既往” 的核心是不追溯改变当事人过去已确定的权利义务,而非禁止存量房产适用新规。具体而言:1.新规生效前,已按旧规完成的提取行为,仍按原规则执行,不追溯调整;2.新规生效后,申请人提出的提取申请(无论对应房产是 10 年前购买还是新规后新购),均适用 “两套以上可提取” 的新规则,属于对 “新申请行为” 的规范,而非追溯改变历史权利义务,完全符合 “法不溯及既往” 的原则精神;3.若仅允许新规后新购房产适用新政,将造成 “新购房产群体享受红利、早期购房群体仍受旧规约束” 的不公平局面,违背政策调整的公平初衷。 (三)设定双重约束,防范违规风险。为保障公积金基金安全,存量房产按新规提取时,应坚守以下两个核心约束条件:1.额度约束:单次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房产的实际购房款(以网签合同价、购房发票金额或不动产登记证记载总价为准,取三者较低值);若此前已按旧规提取过部分金额,需扣除已提取额度,确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购房款上限;2.余额约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当前可用余额,避免过度提取。 二、实操落地补充建议。为确保新规平稳落地、执行无争议,建议明确以下实操细节: 1.申请时点为核心判定标准:以申请人向贵中心提交提取申请的时间为准,凡申请时间在新规生效之日(含)后的,无论房产购买时间(10 年前、5 年前或更早),均适用新规;2.购房时间无限制:明确删除 “仅限新规生效后新购房产” 的限制条款,在政策文件中注明 “存量房产与新购房产同等适用本规则”;3.购房款核算口径统一:公示购房款的具体核算依据(如优先以购房发票金额为准),避免因核算标准不一导致的争议;4.追溯申请期限设置:建议设置 1-2 年的追溯申请期限,允许存量房产所有者在新规生效后,集中时间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兼顾申请人便利与贵中心高效处理;5.材料简化与指引:明确存量房产提取需提交的核心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明等),减少不必要的附加材料;通过官网、公众号、线下网点等渠道,发布存量房产提取的专项指引,清晰告知申请流程、适用条件及咨询方式。 三、意见初衷 本次反馈旨在推动新政红利全面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群体,既正确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公平性缺失,又通过合理的约束条件防范基金风险。10 年前购房的家庭同样为住房消费付出了实际成本,不应因购房时间早于政策调整而被排除在红利之外。期待贵中心通过科学的政策设计,让新规真正实现 “普惠民生、公平公正” 的目标,提升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感谢贵中心对民生诉求的重视与政策优化的努力,如有需要进一步沟通的细节,敬请联系。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9 | 杨柳67638878@qq.com | 贵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已收悉。我们作为2019年前后在房价高位时期以自有资金一次性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对本次政策优化满怀期待,现就全额购房提取时限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2019年前后,我们响应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处于阶段性高位时,以毕生积蓄全额支付购房款,切实履行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为城市住房市场平稳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但现行政策限定购房合同起始日期两年内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使我们未能及时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这一时限限制与我们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彼时全额购房已耗尽家庭主要资金储备,而且购买的还是恒大御景的烂尾房,建筑方收取了精装房费,却交给我们的是毛坯房,后续房屋装修、家庭日常开支等仍面临非常大的压力,而公积金账户资金的长期积压,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生活质量。 从政策公平性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旨在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 。同为依法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购房群体可长期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而我们全额购房群体却因时限限制无法灵活使用账户资金,这与制度普惠性原则存在偏差。从市场现实来看,近年来重庆、深圳、上饶等多地已纷纷优化政策,将全额购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从2年放宽至不限次数和年限,部分城市还支持分年度提取 ,就连南宁市也早就调整为按季度领取并且不限次数,此类调整既贴合了全额购房群体的资金周转需求,也提升了公积金使用效率。 此外,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合理流动是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与促进消费的重要基础。当前我们账户内的公积金长期沉淀,既未能为家庭住房消费提供有效支持,也不利于公积金资金池的动态优化与高效利用,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循环的政策导向不符。 为此,恳请贵中心结合多地政策优化经验与全额购房群体的实际困境,进一步放宽2019年前后全额购房职工的公积金提取时限限制,允许该部分缴存人在在合理的金额中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调整既能体现政策的公平性与人文关怀,切实缓解我们的家庭经济压力,也能激活沉淀资金、扩大住房消费,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与经济效能。 感谢贵中心对缴存人合理诉求的重视与考量,盼复为感!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0 | 李俭1198777877@qq.com | 贵中心发布的《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已收悉。本人系2019年前后在房价高位期,以自有资金全额购置恒大御景房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现就当前全额购房公积金提取时限政策,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2019年前后,本人响应国家住房消费号召,倾尽毕生积蓄全额购置房产,且按合同缴纳了精装房费用,却最终接收了毛坯房,该项目后续还出现烂尾问题。购房行为不仅耗尽家庭全部资金储备,后续房屋整修、日常生计维系还产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此期间,本人始终依规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然而现行政策中“购房合同起始日期两年内方可提取公积金”的条款,让本人至今未能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账户内沉淀的公积金无法盘活,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经济压力,对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从政策公平性角度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同为依法缴存公积金的群体,贷款购房职工可长期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而全额购房职工却因严格的时限限制,无法灵活使用账户资金,这与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原则明显相悖。从全国政策实践来看,近年来重庆、深圳、上饶等多个城市已优化政策,将全额购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从2年放宽至不限次数与年限,部分城市支持分年度提取;南宁市更是早已调整为按季度提取且不限次数。这些地区的政策调整,既有效满足了全额购房群体的资金周转需求,也显著提升了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具备极强的借鉴意义。 此外,公积金资金的合理流动,是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助力扩大内需的关键所在。当前本人公积金账户资金长期闲置沉淀,既无法为家庭住房整修、日常消费提供有效支持,也不利于公积金资金池的动态平衡与高效配置,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政策导向不符。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恳请贵中心充分考量2019年前后全额购房群体的特殊困境,借鉴国内多地先进政策经验,进一步放宽该类群体的公积金提取时限限制,允许本人依规提取账户内公积金用于改善家庭生活、弥补住房相关支出。此项调整,既能彰显政策的公平性与人文关怀,切实缓解缴存人家庭经济压力,也能激活沉淀资金、释放消费潜力,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效能与经济价值。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1 | 2921986915@qq.com | 贵中心发布的《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已收悉。本人系2019年前后在房价高位期,以自有资金全额购置恒大御景房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现就当前全额购房公积金提取时限政策,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2019年前后,本人响应国家住房消费号召,倾尽毕生积蓄全额购置房产,且按合同缴纳了精装房费用,却最终接收了毛坯房,该项目后续还出现烂尾问题。购房行为不仅耗尽家庭全部资金储备,后续房屋整修、日常生计维系还产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此期间,本人始终依规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然而现行政策中“购房合同起始日期两年内方可提取公积金”的条款,让本人至今未能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账户内沉淀的公积金无法盘活,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经济压力,对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从政策公平性角度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同为依法缴存公积金的群体,贷款购房职工可长期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而全额购房职工却因严格的时限限制,无法灵活使用账户资金,这与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原则明显相悖。从全国政策实践来看,近年来重庆、深圳、上饶等多个城市已优化政策,将全额购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从2年放宽至不限次数与年限,部分城市支持分年度提取;南宁市更是早已调整为按季度提取且不限次数。这些地区的政策调整,既有效满足了全额购房群体的资金周转需求,也显著提升了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具备极强的借鉴意义。 此外,公积金资金的合理流动,是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助力扩大内需的关键所在。当前本人公积金账户资金长期闲置沉淀,既无法为家庭住房整修、日常消费提供有效支持,也不利于公积金资金池的动态平衡与高效配置,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政策导向不符。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恳请贵中心充分考量2019年前后全额购房群体的特殊困境,借鉴国内多地先进政策经验,进一步放宽该类群体的公积金提取时限限制,允许本人依规提取账户内公积金用于改善家庭生活、弥补住房相关支出。此项调整,既能彰显政策的公平性与人文关怀,切实缓解缴存人家庭经济压力,也能激活沉淀资金、释放消费潜力,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效能与经济价值。 感谢贵中心对缴存人合理诉求的重视,期待予以正面回应。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2 | 孙瑜 1021148677@qq.com |
原文: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内,由现行规定的提前还款次数“不超过6次”放宽为“不受次数、间隔时间限制”。 修改意见: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内,由现行规定的提前还款次数“不超过6次”放宽为“不受次数、间隔时间限制”,每次还款金额由1万元的整数倍放宽为“1000元的整数倍”。 修改的理由:在原放宽“还款次数、间隔时间”限制的基础上,建议同步降低单次提前还款金额门槛,将每次还款金额由“1万元的整数倍”调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主要理由包括: 一、增强还款灵活性,降低职工负担。当前规定要求每次提前还款额为1万元整数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收入不稳定或积蓄较少的职工提前还款的可行性。降低至1000元整数倍,可使更多职工能够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灵活安排提前还款,减轻长期利息支出,更好地发挥公积金贷款的惠民属性。 二、提升政策公平性与包容性。公积金缴存职工收入水平存在差异,降低单次还款金额下限,有利于中低收入家庭更顺畅地使用提前还款方式减轻债务压力,增强政策的普惠性,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 三、与放宽次数限制形成政策协同。若仅取消还款次数和间隔限制,而单次还款金额门槛仍较高,则政策效果可能打折扣。调整金额门槛可与“不限次数、间隔时间”措施形成配套,真正实现“随时可还、按能力还”,提升借款人自主管理贷款的便利度。 四、操作可行,风险可控。现代公积金管理系统支持灵活还款设置,降低金额门槛在技术上易于实现,不会显著增加运营成本或操作复杂度。同时,提前还款本质是减少资金占用,不会对公积金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五、与工作目标相符合,提升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实现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盘活经济。 综上,建议在放宽还款次数、间隔时间限制的同时,同步降低单次提前还款金额至1000元整数倍,使政策更加贴合职工实际需求,增添公积金活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
采纳 | 降低提前部分还款金额标准。提前部分还款的,单次最低还款金额由“为万元整数倍”调整为“为千元整数倍”。 |
| 13 | 吕玉龙lbxlbx0818@126.com | 我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目前再在玉州区某机关单位工作,现单位正常为我在玉州区缴纳公积金。本人于2021年通过军队公积金贷款在玉州区购买住房一套,贷款银行为工商银行玉林支行,此前电话咨询公积金中心是否可以用当前缴存的公积金冲抵我的该购房贷款得到的是否定的回答,并且在玉林公积金各平台上都没有相关渠道使我能提取公积金用来还这个军队公积金贷款。这是目前提取公积金遇到的困难。 借此征求意见之际,特向中心提以下建议: 1、增设缴费人提取公积金还军队公积金贷款的渠道和入口。 2、或者增加渠道将缴费人已有的军队公积金贷款合同进行备案,使得能在系统上猛查到该贷款合同,以便直接申请对冲还款。 3、或者提供其他提取渠道 |
不采纳 | 不是本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按照我市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
| 14 | 韦女士 1428383283@qq.com |
本人是玉林市一名普通的公积金缴存人,经仔细研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对贵中心的本次优化工作,表示感谢与支持,但对“新旧政策对放宽时限的衔接执行标准”有些个人拙见。 本次政策强调仅“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业务”这一情形,方按新政策执行。本人强烈建议不可如此呆板的以时间为刃的“一刀切”,对于因购房政策等历史原因而必须全款购房,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如“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现名“金旺小区”)”等项目,也应平等的享有本次新政策的福利。 理由如下: 一、体现社会公平,进一步获得缴存人的支持 公积金缴存人应平等的享有公积金对个人及家庭的住房保障权利。缴存单位按政策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却无法保障购置单位危旧房项目房子的职工,在不能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在不超危改房房款总额的前提下,足额提取公积金的权利。 一个家庭很大可能只能购置一套房,对于因购房政策等历史原因而必须全款购危改房,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若无法享有本次新政策的福利,将很大可能打击缴存人对本次公积金政策公平性的信心与支持。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 截止2025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65.07%。因购房政策等历史原因而必须全款购危改房,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若能享有本次新政策,因无法公积金贷款,这批职工将积极提取公积金,这使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分母)减少,而因无法公积金贷款,意味着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余额、国债余额(分子)基本不变,住房公积金资金应用率将有所提高。 三、刺激内需消费,有利我市经济发展 目前,经济普遍低迷,工薪大幅下降,欠薪延发常见。因购房政策等历史原因而必须全款购危改房,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若能享有本次新政策,在缓解全款购房及装修的经济压力的同时,也很大激活长期压抑的消费欲望,刺激内需消费。此外,我市是一个对“吃”与“玩”很有讲究的城市,在保障工薪的同时(请假出省旅游会扣减一定的绩效工资),职工会优先选择在本市消费,这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 感谢耐心听取本人反馈意见,恳求采纳!生活不易,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5 | qing 448182343@qq.com |
近期关注到我市拟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我作为公积金缴存人,结合政策落地的实操性和职工需求,提出以下建议: 政策印发前,全款购房已超过2年时限规定、未超过时限,都已经办结过的提取业务,在新政策印发后,均按新政策执行,重新提取,可不受新旧政策对放宽时限的衔接执行标准限制。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感谢贵部门倾听公众诉求并积极优化政策!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6 | city 1906949437@qq.com |
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已经几年没有变化,物价已经上升,房租同样上升,建议跟随市场变化,适当提高。2物业水电费对于家庭来说不止300元,特别是夏天水电费更高,建议适当提高。 | 部分采纳 | 1、目前我市租房提取额度按未婚缴存人每月1000元,已婚缴存人家庭每月1500元的标准执行,这个标准在全区已排在前列,也基本符合我市的房租水平。该点不采纳;2、提高支付物业服务费等提取标准采纳,已修改为按每个缴存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 |
| 17 | ??CBu?? 181989556@qq.com |
部分缴存人于2019年前后房地产市场高位期全额购置房产,不仅倾尽家庭积蓄,更遭遇楼盘烂尾、精装变毛坯等问题,至今未能正常收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此类情形下,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年限仅以购房备案登记日期为唯一计算依据,将导致这部分缴存人因超出时限而无法提取账户资金。反观正常收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缴存人,可依规享受公积金提取政策,二者形成明显权益落差,有违政策公平性与普惠性原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设立初衷在于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烂尾房购置群体面临房屋无法房购置群体面临房屋无法交付、后续整修无资金保障、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等多重困境,更需要公积金政策的倾斜与帮扶。建议贵中心充分考量该类群体的特殊处境,将提取年限计算口径调整为“购房备案登记日期或不动产权证办理日期二者择一”,由缴存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此项调整,既能体现政策的人文关怀与公平公正,切实缓解烂尾房购置群体的经济压力,也能进一步激活公积金沉淀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效能。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8 | Ȼ379822109@qq.com | 我于2020年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原政策规定,我应在2022年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由于购房后正值疫情时期,家庭资金规划趋紧,当时并未立即安排装修,因此就没有及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如今生活回归常态,我打算启动房屋装修改善居住条件,现在正是需要动用公积金支持的时候,却因已过提取时限而无法提取公积金。根据《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的衔接示例,我的情况属于“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将无法享受新政红利。 因此,我恳切建议:能否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增设一项针对类似情况的历史购房者的过渡安排,给予我们一个公平享受政策支持的机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我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款“放宽购建房提取政策”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过渡方案: “(三)设置过渡期。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发生的购建房行为,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未超过6年,且从未以此为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参照本条新政策申请补提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三、 提出建议的主要理由 1. 回应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精准提振消费。我们这部分历史购房者,当前正存在如房屋装修、家具家电更新、改善居住环境等切切实实的住房消费需求。允许补提公积金,能将账户中的沉淀资金直接转化为当前消费支出,这完全符合国家“着力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的宏观政策方向。 2. 体现政策对缴存人历史权益的关怀,解决因特殊时期造成的现实困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心是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不少缴存人因疫情等特殊时期的客观影响,推迟了房屋装修等消费计划,从而错过了提取窗口。给予这部分存缴人一个有限的办理时间窗口,能体现政策对缴存人历史权益的关怀,帮助大家解决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使用公积金的现实困难,使公积金政策更加利民、更加包容。 3. 资金安全可控,且放宽提取时限有成功先例可循。首先,当前我市公积金存量资金较充裕,为适度回溯提供了基础。其次,设定“6年内”的追溯期和“12个月内”的申请期,且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三个月超过90%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政策,相当于设置了三重安全系数,资金风险可控。再者,湖南省永州市在2025年出台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将购房提取时效放宽至“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6年内”,这为放宽提取公积金年限提供了成熟、可行的实践经验。 4. 形成政策支持闭环,让优化更全面。增加过渡条款后,政策将形成完整闭环:对新购房者“向前看”全面放宽,对临界购房者“无缝衔接”,对近期历史购房者“妥善处理”。这样的多层次支持体系,更能体现本次政策“进一步支持”的深度和广度。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9 | linzou 77713321658777@163.com |
关于房屋大修提取建议:房屋抵押给公积金中心的时间视为办证期间。如:甲自建房,2010年向公积金中心借款15万,并用土地证、准建证等交付办抵押。现2025年还清才申请不动产证书。房屋的房龄已经有15年了,也到了维修的时间。因此,借款抵押期间应视为办证较为公平、合理。 | 不采纳 | 住房大修以买卖交易、建造事实发生时间为准,购房人应“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才支持大修提取。 |
| 20 | 逗号466132232@qq.com | 5.支持多元化住房消费提取。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按每个缴存人每月300元标准执行(每个缴存人可以每个月或每几个月主动申请提取,不需要提供申请材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车位费用(凭有关收费的正式发票提取一次,不支持多次提取) 我对这点的意见是:方案一:贷款人按每个人住房每月起码500元标准执行。(一套房每月500元,有两套房的就是500元X2=1000元)。因为现在物业费+水电费+车位使用费+维修基金等,在空调用电高峰的+新能源车充电什么的,有超过500元的每月。) 方案二是:不设限制,由房主按实际每月费用去报销,每季度或半年报一次,附上物业小票(加盖物业公章证明),这样比较公平合理点。 我本人感觉,方案二合理点 |
部分采纳 | 提高支付物业服务费等提取标准采纳,已修改为按每个缴存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 |
| 21 | 陈伟聪736365019@qq.com | 贵中心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线上开展二次征求意见,感谢贵中心为我市在住房消费上提供了政策支持,提振了缴存人的消费信心,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运转。 对于2026年1月5日在贵中心公众号投放的征求意见稿第一(四)条:放宽住房大修提取政策,该政策提取条件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的住房,可实施每套申请住房维修资金1000元/平方米。本应这是全面支持多元提取的政策,但玉林有部分小区,存在交付入住多年的未满足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情况,未能按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甚至交付入住五年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对于满足第一(四)条政策造成极大阻碍。因此,建议贵中心调整该条政策的提取条件,调整为以备案证明时间或房屋契税缴纳时间为起点,满足10年的住房即可实施每套申请住房维修资金1000元/平方米,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运用。 |
不采纳 | 备案证明只是行政监管与债权保障,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动产权证才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定证明。因此购房人应“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才支持大修提取。 |
| 22 | 小花子aliao1989@foxmail.com | 建议在公积金缴存额足够覆盖月供的情况下,允许贷款人选择缩短还款年限,如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年,二十年缩短为十五年或者十年;增加提前还款月供不变,缩短年限选项。 | 不采纳 | 贷款期限变更属贷后管理业务, 不是本次征求意见的范围。目前我市按规定受理贷款期限变更等贷后管理业务。 |
| 23 | 67638878@qq.com | 我是玉林恒大御景的一名业主,今天特地向贵中心提出一个请求,希望能给我们这些烂尾房业主放宽一点公积金提取条件,帮我们解解生活的燃眉之急。 2019年房价最高的时候,我拿出全家人一辈子的积蓄,全款80多万元买了恒大御景的一套精装房。可谁能想到,房子买到手没多久,开发商就破产了,我们那一栋楼直接烂尾。最后交房的时候,说好的精装房变成了毛坯房,我们只能自认倒霉。更难的是,房子一直办不了证,直到2024年,我们才终于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 前段时间看到玉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改革的消息,我本来特别高兴,结果仔细一看,政策还是按购房备案登记表的日期算提取时限。之前的规定是备案后两年内可以提公积金,可我们因为房子烂尾,办证耽误了这么多年,早就过了这个时限,根本没法提取。 我们这些业主,一辈子的血汗钱都砸在了这套烂尾房上,日子过得实在太难了。所以我恳请贵中心能体谅我们的难处,给恒大御景的烂尾房业主开个特例:要么允许我们拿着2024年刚拿到的房产证,再申请一次公积金提取;要么专门给我们这类烂尾房业主设个公积金提取通道。 这样的政策调整,能实实在在帮我们缓解生活压力,也能让我们感受到政府部门的关怀。恳请贵中心考虑我们的请求,盼早日得到回复!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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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 我管理中心草拟的关于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于2026年1月5日至1月19日向全市各单位致函及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 ||||
| 一、各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
|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情况 | 采纳情况 | 采纳说明 |
| 1 | 玉林市委宣传部干部科 | 在“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增加“增加月供缩短贷款年限”的条款。 理由:根据了解,全国许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中都有这方面的条款,且实际生活中很多贷款人也有这方面的需求,但是目前玉林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只支持“提前还款、贷款年限不变”,贷款人希望既能提前还款又能缩短贷款年限,减少支付的总利息,减轻房贷负担。 |
不采纳 | 贷款期限变更属贷后管理业务, 不是本次征求意见的范围。目前我市按规定受理贷款期限变更等贷后管理业务。 |
| 2 | 中共玉林市委政法委员会 | 建议将第二页第(四)放宽住房大修提取政策。“实施‘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的住房”修改为“实施‘首次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的住房”。修改理由:二手房房龄较长,可房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很难满10年。 | 不采纳 | 住房大修以买卖交易、建造事实发生时间为准,购房人应“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才支持大修提取。 |
| 3 | 自治区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 1、第一条第(一)款,建议增加明确购建房提取是否受次数限制;第(二)款,建议准确表述不受时间、次数限制的内容; 2、第一条第(五)款第2小点,建议明确支持购买车位提取的个数及是否有时间限制。 |
采纳 | 1、购建房提取和提前还贷提取不受次数限制,每年一次提取或者签约逐月提取; 2、购买车位提取不受个数及时间限制,每年一次提取或者签约逐月提取。 |
| 4 |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督查和绩效办、市区政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共青团委、市委统战部、市国资委、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移民发展中心、玉州区人民政府、玉州区纪委、人民银行玉林分行、容县人民政府、北流市财政局、北流市住建局、北流市融媒体中心、北流市生态环境局、北流市大里镇人民政府、博白县财政局、陆川县人民政府、陆川县纪委监委、陆川县市场监督局、陆川县税务局、陆川县大桥镇政府、陆川县珊罗镇政府、陆川沙湖镇人民政府、容县督查和绩效办、青年团容县委员会、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业县档案馆、茂林镇人民政府共34个单位反馈无意见,其余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 |||
| 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
|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情况 | 采纳情况 | 采纳说明 |
| 1 | 弓长不长1058673428@qq.com | 在异地购房办理了商贷即还即提,在工作地租房,却无法同时办理租房提取月签协议,希望办理了商贷即还即提的也可以同时办理租房提取每月提取的月签协议。 | 不采纳 | 不是本次征求意见的范围。目前我市已实现商贷即还即提以及租房按月提取办理,其中租房按月提取按《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房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执行。 |
| 2 | hailing 9296423@qq.com |
我认真阅读了《通知》的二次征求意见稿,对其中关于优化政策、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方向表示赞同。不过,我对"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有一些不同看法,希望能为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目前以家庭住房套数作为贷款核心依据的规定存在一刀切的问题。这可能会误伤一部分确有实际住房需求的首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有些夫妻在婚前早就和父母共同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这种情况导致他们婚后家庭住房套数被动"超标"。但他们本人可能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也没有享受过相关政策福利。 因此,我建议政策可以进行以下优化: 1. 核心依据从"住房套数"调整为"贷款次数":将判断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核心标准,从"家庭住房套数"调整为"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这能更精准地落实"支持首套"的政策精神。 2. 对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放宽限制:对于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无论其家庭住房套数是多少,都应准予贷款。这体现了对首次置业群体的支持。 3. 细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如果继续保留套数认定,建议对与父母共有的住房、非购买所得住房(如继承、赠与),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等情况做出区别规定,避免简单"一刀切"。 以上建议希望能被纳入考虑,让政策在保持调控力度的同时,也能更人性化、更精准地支持到真正有需要的缴存人。 |
不采纳 |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次数认定按(桂政办发﹝2025﹞61号)“认购房所在县(市、区)套数及认全国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标准执行。 |
| 3 | Linda 1123362152@qq.com |
在认真研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后,结合部分缴存人实际住房消费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当前,部分夫妻婚前因家庭产权登记安排,与父母共同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上,此类住房多为家庭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并非缴存人独立购置的投资性住房。但在现行以家庭住房套数为核心的认定规则下,这部分缴存人在婚后自主购置首套住房时,会因家庭住房套数“被动超标”而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违背了公积金制度支持刚需住房消费的核心初衷。 参考上海、连云港等多地已推行的优化政策,建议调整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核心标准,以“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为主要认定依据,弱化家庭住房套数的刚性限制。对于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无论其名下是否有与父母共有的婚前住房,均应允许其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享受首套房相关政策支持。此举既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要求,也能精准覆盖“婚前与父母共有产权、婚后刚需购房”的缴存人群体,切实提升公积金政策的公平性与适配性。 以上建议期望能为政策优化提供有益借鉴,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保障作用。 |
不采纳 |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次数认定按(桂政办发﹝2025﹞61号)“认购房所在县(市、区)套数及认全国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标准执行。 |
| 4 | xuan 83776004@qq.com |
根据《征求意见》,现反馈以下两点意见; 1.建议租房提取增加每月提取额,未婚提取增加至1500元/月,已婚提取增加至2000元/月; 2.建议提取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每月提取标准增加为500元/月。 普通民众在日常消费中处处缺钱,政策层面也在想方设法让民众消费,甚至鼓励消费贷。但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里却躺着一大笔资金,这显然是一个并不合理的象。 希望这些建议能为政策改革工作的优化提供一点参考。 |
部分采纳 | 1、目前我市租房提取额度按未婚缴存人每月1000元,已婚缴存人家庭每月1500元的标准执行,这个标准在全区已排在前列,也基本符合我市的房租水平。该点不采纳;2、提高支付物业服务费等提取标准采纳,已修改为按每个缴存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 |
| 5 | 嘟嘟867963554@qq.com | 对于放宽租房提取政策,工作地无房的缴存人租房提取由“县(市、区)”放宽至“乡镇(含街道)”。建议租房可以放宽在北流市区没有房都可以领取,因为我老公在六麻镇新兴街有祖辈赠送国有证的房子,但是我本人和他是在北流市区工作,我们租房住,我本人想领公积金出来付房租,但是因结婚一方有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我领取不了公积金付租房的费用,请问是否可以放宽在北流市区没有商品房或者自建房的租房领取。 | 不采纳 | 新政策实施后,你所说的情况可以申请租房提取。 |
| 6 | 聆听 452096261@qq.com |
关于“缴存人购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限由现行规定的“2年内”放宽为“不受时间限制”。”的规定,建议适用于任何时候购买的住房,而不是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购买的住房。 该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在两年内进行办理;二是经济下行,大部分人的财务状况发生了变化,急需唤醒“沉睡”的现金;三是实施更宽松软的政策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有效激发刚需和改善型需求,盘活市场。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7 | 本念196398727@qq.com | 一、核心意见:坚持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区分新旧政策适用范围 为保障政策调整前后的公平性,避免存量房产所有者与新购房产者因政策衔接不当产生权益失衡,建议本次政策优化仅适用于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的新购房产,具体规则如下: 新政策生效后(以官方明确的实施日期为准),通过网签、备案或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无论此前家庭名下已有几套房产,均适用 “两套以上可提取” 的新规则; 新政策生效前已完成网签、备案或不动产登记的存量房产,若此前已超过原 “两套” 限制,仍按旧政策执行,不予纳入本次新政的提取认定范围。 该执行方式既契合民生政策调整的常规衔接逻辑,也能最大程度兼顾不同时期购房群体的权益,避免因政策回溯导致的公平性争议。 二、实操落地补充建议 为确保政策衔接无模糊地带、执行高效,建议明确以下细节: 明确核心判定依据:以房产的网签时间、备案时间或不动产登记时间(取最早发生时间)作为区分 “新购房产” 与 “存量房产” 的关键标准,与新政策实施日期形成直接比对; 界定政策实施节点:清晰公示新政策的正式生效日期(如 “发文之日起次月 1 日起实施”),避免执行口径偏差; 合理设置过渡期(可选):可考虑设置 3 个月内的过渡期,对过渡期内完成购房手续的,允许申请人自主选择适用新旧政策,进一步提升政策落地的灵活性。 三、意见初衷 本次反馈旨在推动政策优化后的平稳衔接,既保障新政 “放宽提取限制” 的改革导向落地,又通过明确适用范围避免存量与新增购房群体的权益冲突,最终实现政策执行的公平性、稳定性与可操作性统一。 感谢贵中心对民生需求的关注与政策优化的努力,期待贵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参考采纳上述意见,如有需要进一步沟通的细节,敬请联系。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8 | 舍妄存真yingxiaoji@foxmail.com | 一、核心意见:新规生效后,存量房产(含多年前购买房产)应按新规执行提取,兼顾公平与政策红利普惠 (一)明确存量房产的适用资格。本次政策优化的核心是放宽提取限制,惠及更多有住房消费需求的群体。建议新规正式生效后,无论房产购买时间早晚(包括 10 年前或更早期购买的存量房产),只要申请人未超出提取额度上限、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均有权按新规申请提取,不应将存量房产排除在新规适用范围之外。 例如:本人 10 年前购买的房产,因当时政策限制(两套以上不可提取)未能申请,若新规落地后仍按旧规处理,将导致早期购房群体无法享受政策优化带来的红利,与 “普惠民生” 的政策导向相悖。 (二)正确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避免理解偏差。“法不溯及既往” 的核心是不追溯改变当事人过去已确定的权利义务,而非禁止存量房产适用新规。具体而言:1.新规生效前,已按旧规完成的提取行为,仍按原规则执行,不追溯调整;2.新规生效后,申请人提出的提取申请(无论对应房产是 10 年前购买还是新规后新购),均适用 “两套以上可提取” 的新规则,属于对 “新申请行为” 的规范,而非追溯改变历史权利义务,完全符合 “法不溯及既往” 的原则精神;3.若仅允许新规后新购房产适用新政,将造成 “新购房产群体享受红利、早期购房群体仍受旧规约束” 的不公平局面,违背政策调整的公平初衷。 (三)设定双重约束,防范违规风险。为保障公积金基金安全,存量房产按新规提取时,应坚守以下两个核心约束条件:1.额度约束:单次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房产的实际购房款(以网签合同价、购房发票金额或不动产登记证记载总价为准,取三者较低值);若此前已按旧规提取过部分金额,需扣除已提取额度,确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购房款上限;2.余额约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当前可用余额,避免过度提取。 二、实操落地补充建议。为确保新规平稳落地、执行无争议,建议明确以下实操细节: 1.申请时点为核心判定标准:以申请人向贵中心提交提取申请的时间为准,凡申请时间在新规生效之日(含)后的,无论房产购买时间(10 年前、5 年前或更早),均适用新规;2.购房时间无限制:明确删除 “仅限新规生效后新购房产” 的限制条款,在政策文件中注明 “存量房产与新购房产同等适用本规则”;3.购房款核算口径统一:公示购房款的具体核算依据(如优先以购房发票金额为准),避免因核算标准不一导致的争议;4.追溯申请期限设置:建议设置 1-2 年的追溯申请期限,允许存量房产所有者在新规生效后,集中时间准备材料提交申请,兼顾申请人便利与贵中心高效处理;5.材料简化与指引:明确存量房产提取需提交的核心材料(如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明等),减少不必要的附加材料;通过官网、公众号、线下网点等渠道,发布存量房产提取的专项指引,清晰告知申请流程、适用条件及咨询方式。 三、意见初衷 本次反馈旨在推动新政红利全面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群体,既正确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避免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公平性缺失,又通过合理的约束条件防范基金风险。10 年前购房的家庭同样为住房消费付出了实际成本,不应因购房时间早于政策调整而被排除在红利之外。期待贵中心通过科学的政策设计,让新规真正实现 “普惠民生、公平公正” 的目标,提升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感谢贵中心对民生诉求的重视与政策优化的努力,如有需要进一步沟通的细节,敬请联系。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9 | 杨柳67638878@qq.com | 贵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已收悉。我们作为2019年前后在房价高位时期以自有资金一次性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对本次政策优化满怀期待,现就全额购房提取时限相关规定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2019年前后,我们响应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处于阶段性高位时,以毕生积蓄全额支付购房款,切实履行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为城市住房市场平稳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但现行政策限定购房合同起始日期两年内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使我们未能及时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这一时限限制与我们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彼时全额购房已耗尽家庭主要资金储备,而且购买的还是恒大御景的烂尾房,建筑方收取了精装房费,却交给我们的是毛坯房,后续房屋装修、家庭日常开支等仍面临非常大的压力,而公积金账户资金的长期积压,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经济负担,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生活质量。 从政策公平性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旨在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 。同为依法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购房群体可长期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而我们全额购房群体却因时限限制无法灵活使用账户资金,这与制度普惠性原则存在偏差。从市场现实来看,近年来重庆、深圳、上饶等多地已纷纷优化政策,将全额购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从2年放宽至不限次数和年限,部分城市还支持分年度提取 ,就连南宁市也早就调整为按季度领取并且不限次数,此类调整既贴合了全额购房群体的资金周转需求,也提升了公积金使用效率。 此外,公积金账户资金的合理流动是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与促进消费的重要基础。当前我们账户内的公积金长期沉淀,既未能为家庭住房消费提供有效支持,也不利于公积金资金池的动态优化与高效利用,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循环的政策导向不符。 为此,恳请贵中心结合多地政策优化经验与全额购房群体的实际困境,进一步放宽2019年前后全额购房职工的公积金提取时限限制,允许该部分缴存人在在合理的金额中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调整既能体现政策的公平性与人文关怀,切实缓解我们的家庭经济压力,也能激活沉淀资金、扩大住房消费,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与经济效能。 感谢贵中心对缴存人合理诉求的重视与考量,盼复为感!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0 | 李俭1198777877@qq.com | 贵中心发布的《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已收悉。本人系2019年前后在房价高位期,以自有资金全额购置恒大御景房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现就当前全额购房公积金提取时限政策,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2019年前后,本人响应国家住房消费号召,倾尽毕生积蓄全额购置房产,且按合同缴纳了精装房费用,却最终接收了毛坯房,该项目后续还出现烂尾问题。购房行为不仅耗尽家庭全部资金储备,后续房屋整修、日常生计维系还产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此期间,本人始终依规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然而现行政策中“购房合同起始日期两年内方可提取公积金”的条款,让本人至今未能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账户内沉淀的公积金无法盘活,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经济压力,对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从政策公平性角度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同为依法缴存公积金的群体,贷款购房职工可长期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而全额购房职工却因严格的时限限制,无法灵活使用账户资金,这与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原则明显相悖。从全国政策实践来看,近年来重庆、深圳、上饶等多个城市已优化政策,将全额购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从2年放宽至不限次数与年限,部分城市支持分年度提取;南宁市更是早已调整为按季度提取且不限次数。这些地区的政策调整,既有效满足了全额购房群体的资金周转需求,也显著提升了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具备极强的借鉴意义。 此外,公积金资金的合理流动,是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助力扩大内需的关键所在。当前本人公积金账户资金长期闲置沉淀,既无法为家庭住房整修、日常消费提供有效支持,也不利于公积金资金池的动态平衡与高效配置,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政策导向不符。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恳请贵中心充分考量2019年前后全额购房群体的特殊困境,借鉴国内多地先进政策经验,进一步放宽该类群体的公积金提取时限限制,允许本人依规提取账户内公积金用于改善家庭生活、弥补住房相关支出。此项调整,既能彰显政策的公平性与人文关怀,切实缓解缴存人家庭经济压力,也能激活沉淀资金、释放消费潜力,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效能与经济价值。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1 | 2921986915@qq.com | 贵中心发布的《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已收悉。本人系2019年前后在房价高位期,以自有资金全额购置恒大御景房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现就当前全额购房公积金提取时限政策,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2019年前后,本人响应国家住房消费号召,倾尽毕生积蓄全额购置房产,且按合同缴纳了精装房费用,却最终接收了毛坯房,该项目后续还出现烂尾问题。购房行为不仅耗尽家庭全部资金储备,后续房屋整修、日常生计维系还产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在此期间,本人始终依规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然而现行政策中“购房合同起始日期两年内方可提取公积金”的条款,让本人至今未能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账户内沉淀的公积金无法盘活,进一步加剧了家庭经济压力,对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从政策公平性角度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同为依法缴存公积金的群体,贷款购房职工可长期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而全额购房职工却因严格的时限限制,无法灵活使用账户资金,这与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原则明显相悖。从全国政策实践来看,近年来重庆、深圳、上饶等多个城市已优化政策,将全额购房公积金提取时限从2年放宽至不限次数与年限,部分城市支持分年度提取;南宁市更是早已调整为按季度提取且不限次数。这些地区的政策调整,既有效满足了全额购房群体的资金周转需求,也显著提升了公积金资金的使用效率,具备极强的借鉴意义。 此外,公积金资金的合理流动,是发挥其住房保障功能、助力扩大内需的关键所在。当前本人公积金账户资金长期闲置沉淀,既无法为家庭住房整修、日常消费提供有效支持,也不利于公积金资金池的动态平衡与高效配置,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良性循环的政策导向不符。 基于以上实际情况,恳请贵中心充分考量2019年前后全额购房群体的特殊困境,借鉴国内多地先进政策经验,进一步放宽该类群体的公积金提取时限限制,允许本人依规提取账户内公积金用于改善家庭生活、弥补住房相关支出。此项调整,既能彰显政策的公平性与人文关怀,切实缓解缴存人家庭经济压力,也能激活沉淀资金、释放消费潜力,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效能与经济价值。 感谢贵中心对缴存人合理诉求的重视,期待予以正面回应。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2 | 孙瑜 1021148677@qq.com |
原文: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内,由现行规定的提前还款次数“不超过6次”放宽为“不受次数、间隔时间限制”。 修改意见: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内,由现行规定的提前还款次数“不超过6次”放宽为“不受次数、间隔时间限制”,每次还款金额由1万元的整数倍放宽为“1000元的整数倍”。 修改的理由:在原放宽“还款次数、间隔时间”限制的基础上,建议同步降低单次提前还款金额门槛,将每次还款金额由“1万元的整数倍”调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主要理由包括: 一、增强还款灵活性,降低职工负担。当前规定要求每次提前还款额为1万元整数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收入不稳定或积蓄较少的职工提前还款的可行性。降低至1000元整数倍,可使更多职工能够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灵活安排提前还款,减轻长期利息支出,更好地发挥公积金贷款的惠民属性。 二、提升政策公平性与包容性。公积金缴存职工收入水平存在差异,降低单次还款金额下限,有利于中低收入家庭更顺畅地使用提前还款方式减轻债务压力,增强政策的普惠性,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 三、与放宽次数限制形成政策协同。若仅取消还款次数和间隔限制,而单次还款金额门槛仍较高,则政策效果可能打折扣。调整金额门槛可与“不限次数、间隔时间”措施形成配套,真正实现“随时可还、按能力还”,提升借款人自主管理贷款的便利度。 四、操作可行,风险可控。现代公积金管理系统支持灵活还款设置,降低金额门槛在技术上易于实现,不会显著增加运营成本或操作复杂度。同时,提前还款本质是减少资金占用,不会对公积金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五、与工作目标相符合,提升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实现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盘活经济。 综上,建议在放宽还款次数、间隔时间限制的同时,同步降低单次提前还款金额至1000元整数倍,使政策更加贴合职工实际需求,增添公积金活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
采纳 | 降低提前部分还款金额标准。提前部分还款的,单次最低还款金额由“为万元整数倍”调整为“为千元整数倍”。 |
| 13 | 吕玉龙lbxlbx0818@126.com | 我是一名军队转业干部,目前再在玉州区某机关单位工作,现单位正常为我在玉州区缴纳公积金。本人于2021年通过军队公积金贷款在玉州区购买住房一套,贷款银行为工商银行玉林支行,此前电话咨询公积金中心是否可以用当前缴存的公积金冲抵我的该购房贷款得到的是否定的回答,并且在玉林公积金各平台上都没有相关渠道使我能提取公积金用来还这个军队公积金贷款。这是目前提取公积金遇到的困难。 借此征求意见之际,特向中心提以下建议: 1、增设缴费人提取公积金还军队公积金贷款的渠道和入口。 2、或者增加渠道将缴费人已有的军队公积金贷款合同进行备案,使得能在系统上猛查到该贷款合同,以便直接申请对冲还款。 3、或者提供其他提取渠道 |
不采纳 | 不是本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可按照我市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 |
| 14 | 韦女士 1428383283@qq.com |
本人是玉林市一名普通的公积金缴存人,经仔细研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的通知(二次征求意见稿)》,对贵中心的本次优化工作,表示感谢与支持,但对“新旧政策对放宽时限的衔接执行标准”有些个人拙见。 本次政策强调仅“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业务”这一情形,方按新政策执行。本人强烈建议不可如此呆板的以时间为刃的“一刀切”,对于因购房政策等历史原因而必须全款购房,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如“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现名“金旺小区”)”等项目,也应平等的享有本次新政策的福利。 理由如下: 一、体现社会公平,进一步获得缴存人的支持 公积金缴存人应平等的享有公积金对个人及家庭的住房保障权利。缴存单位按政策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却无法保障购置单位危旧房项目房子的职工,在不能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在不超危改房房款总额的前提下,足额提取公积金的权利。 一个家庭很大可能只能购置一套房,对于因购房政策等历史原因而必须全款购危改房,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若无法享有本次新政策的福利,将很大可能打击缴存人对本次公积金政策公平性的信心与支持。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 截止2025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65.07%。因购房政策等历史原因而必须全款购危改房,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若能享有本次新政策,因无法公积金贷款,这批职工将积极提取公积金,这使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分母)减少,而因无法公积金贷款,意味着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余额、国债余额(分子)基本不变,住房公积金资金应用率将有所提高。 三、刺激内需消费,有利我市经济发展 目前,经济普遍低迷,工薪大幅下降,欠薪延发常见。因购房政策等历史原因而必须全款购危改房,且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若能享有本次新政策,在缓解全款购房及装修的经济压力的同时,也很大激活长期压抑的消费欲望,刺激内需消费。此外,我市是一个对“吃”与“玩”很有讲究的城市,在保障工薪的同时(请假出省旅游会扣减一定的绩效工资),职工会优先选择在本市消费,这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 感谢耐心听取本人反馈意见,恳求采纳!生活不易,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5 | qing 448182343@qq.com |
近期关注到我市拟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我作为公积金缴存人,结合政策落地的实操性和职工需求,提出以下建议: 政策印发前,全款购房已超过2年时限规定、未超过时限,都已经办结过的提取业务,在新政策印发后,均按新政策执行,重新提取,可不受新旧政策对放宽时限的衔接执行标准限制。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感谢贵部门倾听公众诉求并积极优化政策!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6 | city 1906949437@qq.com |
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已经几年没有变化,物价已经上升,房租同样上升,建议跟随市场变化,适当提高。2物业水电费对于家庭来说不止300元,特别是夏天水电费更高,建议适当提高。 | 部分采纳 | 1、目前我市租房提取额度按未婚缴存人每月1000元,已婚缴存人家庭每月1500元的标准执行,这个标准在全区已排在前列,也基本符合我市的房租水平。该点不采纳;2、提高支付物业服务费等提取标准采纳,已修改为按每个缴存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 |
| 17 | ??CBu?? 181989556@qq.com |
部分缴存人于2019年前后房地产市场高位期全额购置房产,不仅倾尽家庭积蓄,更遭遇楼盘烂尾、精装变毛坯等问题,至今未能正常收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此类情形下,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年限仅以购房备案登记日期为唯一计算依据,将导致这部分缴存人因超出时限而无法提取账户资金。反观正常收房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缴存人,可依规享受公积金提取政策,二者形成明显权益落差,有违政策公平性与普惠性原则。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设立初衷在于保障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烂尾房购置群体面临房屋无法房购置群体面临房屋无法交付、后续整修无资金保障、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等多重困境,更需要公积金政策的倾斜与帮扶。建议贵中心充分考量该类群体的特殊处境,将提取年限计算口径调整为“购房备案登记日期或不动产权证办理日期二者择一”,由缴存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此项调整,既能体现政策的人文关怀与公平公正,切实缓解烂尾房购置群体的经济压力,也能进一步激活公积金沉淀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效能。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8 | Ȼ379822109@qq.com | 我于2020年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原政策规定,我应在2022年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由于购房后正值疫情时期,家庭资金规划趋紧,当时并未立即安排装修,因此就没有及时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如今生活回归常态,我打算启动房屋装修改善居住条件,现在正是需要动用公积金支持的时候,却因已过提取时限而无法提取公积金。根据《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的衔接示例,我的情况属于“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将无法享受新政红利。 因此,我恳切建议:能否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增设一项针对类似情况的历史购房者的过渡安排,给予我们一个公平享受政策支持的机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我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款“放宽购建房提取政策”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过渡方案: “(三)设置过渡期。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发生的购建房行为,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未超过6年,且从未以此为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参照本条新政策申请补提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三、 提出建议的主要理由 1. 回应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精准提振消费。我们这部分历史购房者,当前正存在如房屋装修、家具家电更新、改善居住环境等切切实实的住房消费需求。允许补提公积金,能将账户中的沉淀资金直接转化为当前消费支出,这完全符合国家“着力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的宏观政策方向。 2. 体现政策对缴存人历史权益的关怀,解决因特殊时期造成的现实困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心是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不少缴存人因疫情等特殊时期的客观影响,推迟了房屋装修等消费计划,从而错过了提取窗口。给予这部分存缴人一个有限的办理时间窗口,能体现政策对缴存人历史权益的关怀,帮助大家解决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使用公积金的现实困难,使公积金政策更加利民、更加包容。 3. 资金安全可控,且放宽提取时限有成功先例可循。首先,当前我市公积金存量资金较充裕,为适度回溯提供了基础。其次,设定“6年内”的追溯期和“12个月内”的申请期,且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三个月超过90%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政策,相当于设置了三重安全系数,资金风险可控。再者,湖南省永州市在2025年出台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中,明确将购房提取时效放宽至“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6年内”,这为放宽提取公积金年限提供了成熟、可行的实践经验。 4. 形成政策支持闭环,让优化更全面。增加过渡条款后,政策将形成完整闭环:对新购房者“向前看”全面放宽,对临界购房者“无缝衔接”,对近期历史购房者“妥善处理”。这样的多层次支持体系,更能体现本次政策“进一步支持”的深度和广度。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 19 | linzou 77713321658777@163.com |
关于房屋大修提取建议:房屋抵押给公积金中心的时间视为办证期间。如:甲自建房,2010年向公积金中心借款15万,并用土地证、准建证等交付办抵押。现2025年还清才申请不动产证书。房屋的房龄已经有15年了,也到了维修的时间。因此,借款抵押期间应视为办证较为公平、合理。 | 不采纳 | 住房大修以买卖交易、建造事实发生时间为准,购房人应“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才支持大修提取。 |
| 20 | 逗号466132232@qq.com | 5.支持多元化住房消费提取。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水电费,按每个缴存人每月300元标准执行(每个缴存人可以每个月或每几个月主动申请提取,不需要提供申请材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车位费用(凭有关收费的正式发票提取一次,不支持多次提取) 我对这点的意见是:方案一:贷款人按每个人住房每月起码500元标准执行。(一套房每月500元,有两套房的就是500元X2=1000元)。因为现在物业费+水电费+车位使用费+维修基金等,在空调用电高峰的+新能源车充电什么的,有超过500元的每月。) 方案二是:不设限制,由房主按实际每月费用去报销,每季度或半年报一次,附上物业小票(加盖物业公章证明),这样比较公平合理点。 我本人感觉,方案二合理点 |
部分采纳 | 提高支付物业服务费等提取标准采纳,已修改为按每个缴存人每月500元标准执行。 |
| 21 | 陈伟聪736365019@qq.com | 贵中心为进一步支持缴存人住房消费,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线上开展二次征求意见,感谢贵中心为我市在住房消费上提供了政策支持,提振了缴存人的消费信心,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运转。 对于2026年1月5日在贵中心公众号投放的征求意见稿第一(四)条:放宽住房大修提取政策,该政策提取条件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的住房,可实施每套申请住房维修资金1000元/平方米。本应这是全面支持多元提取的政策,但玉林有部分小区,存在交付入住多年的未满足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情况,未能按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甚至交付入住五年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对于满足第一(四)条政策造成极大阻碍。因此,建议贵中心调整该条政策的提取条件,调整为以备案证明时间或房屋契税缴纳时间为起点,满足10年的住房即可实施每套申请住房维修资金1000元/平方米,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运用。 |
不采纳 | 备案证明只是行政监管与债权保障,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动产权证才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定证明。因此购房人应“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10年”才支持大修提取。 |
| 22 | 小花子aliao1989@foxmail.com | 建议在公积金缴存额足够覆盖月供的情况下,允许贷款人选择缩短还款年限,如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年,二十年缩短为十五年或者十年;增加提前还款月供不变,缩短年限选项。 | 不采纳 | 贷款期限变更属贷后管理业务, 不是本次征求意见的范围。目前我市按规定受理贷款期限变更等贷后管理业务。 |
| 23 | 67638878@qq.com | 我是玉林恒大御景的一名业主,今天特地向贵中心提出一个请求,希望能给我们这些烂尾房业主放宽一点公积金提取条件,帮我们解解生活的燃眉之急。 2019年房价最高的时候,我拿出全家人一辈子的积蓄,全款80多万元买了恒大御景的一套精装房。可谁能想到,房子买到手没多久,开发商就破产了,我们那一栋楼直接烂尾。最后交房的时候,说好的精装房变成了毛坯房,我们只能自认倒霉。更难的是,房子一直办不了证,直到2024年,我们才终于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 前段时间看到玉林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改革的消息,我本来特别高兴,结果仔细一看,政策还是按购房备案登记表的日期算提取时限。之前的规定是备案后两年内可以提公积金,可我们因为房子烂尾,办证耽误了这么多年,早就过了这个时限,根本没法提取。 我们这些业主,一辈子的血汗钱都砸在了这套烂尾房上,日子过得实在太难了。所以我恳请贵中心能体谅我们的难处,给恒大御景的烂尾房业主开个特例:要么允许我们拿着2024年刚拿到的房产证,再申请一次公积金提取;要么专门给我们这类烂尾房业主设个公积金提取通道。 这样的政策调整,能实实在在帮我们缓解生活压力,也能让我们感受到政府部门的关怀。恳请贵中心考虑我们的请求,盼早日得到回复! |
不采纳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次调整政策,涉及到时间限定的,以通知正式印发之日的时间起计算,如果已超过时限规定尚未办理的业务,则按旧政策不能办理;如果未超时限,但已办理的业务,则维持原结果,不予追溯调整;如果未超时限且尚未申请办理的业务,则按新政策的标准执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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