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福管办〔2009〕38号
福绵管理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福绵管理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
发放管理及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及创业就业基金工作,经区管委同意,现将《2009年福绵管理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及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9年福绵管理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及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交通厅、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7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9〕49号)文件精神,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返乡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创业就业问题为重点,通过采取入户调查、分类指导、政策帮扶、跟踪服务等措施,科学合理利用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积极开展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扶持、创业就业培训、支持和参加家园建设活动,提高农民工素质,拓展创业空间,扩大就业渠道,切实解决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难问题,进一步促进和带动全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和谐福绵。
(二)工作目标。2009年12月底前,通过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活动,基本实现福绵管理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福绵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2008年下半年以后从区以外返回原籍、有创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实现创业就业。
二、返乡农民工身份确认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返乡农民工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免费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核发和管理。
(一)认定条件。福绵管理区返乡农民工是指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福绵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2008年下半年以后从我区以外返回原籍、目前还没有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
(二)认定程序。凡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返乡农民工登记认定。
1、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申领审核表》一式二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每人3张一寸和一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3)村委会证明材料和村委会公示材料;
(4)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有关材料。
2、具体办理程序:返乡农民工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上述资料,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材料收集及初审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统一报送到区就业服务中心。
3、区就业服务中心在接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发《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并盖章,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三)《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管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返乡农民工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主创业、从事规模种植业养殖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其本人保管。
返乡农民工个人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应及时向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返乡农民工优惠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三、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
(一)创业扶持。
1、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的,税务、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创业者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新创办经济实体的给予贷款贴息或小额信贷担保。返乡农民工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或开展规模以上种养的,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财政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贴息。
3、返乡农民工在第二、三产业成功创业并已办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从事规模以上种植业、养殖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
4、在第二、三产业创业的扶持政策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规模种植业的扶持政策由区农业局和林业局负责实施;规模养殖业由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实施。
5、创业补贴办理程序:创业者本人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给创业者。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申请创业补贴的报告;
⑵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⑷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⑸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⑹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就业扶持。
1、本辖区内各类经济实体、各类规模以上种植业养殖业实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并与之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吸纳返乡农民工人数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2、就业扶持政策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
3、就业补贴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告;
⑵招用的返乡农民工花名册;
⑶返乡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⑷《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⑸用人单位与返乡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以及工资发放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创业就业培训。
1、经有关部门认定、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返乡农民工意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SYB培训)、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返乡农民工每人只能享受一种一次培训,不得重复申请。
2、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安排参加培训返乡农民工的食宿,免收培训费、学杂费和食宿费,并负责推荐就业或提供创业指导。
3、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SYB培训)。
⑴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培训课时要求,培训补贴的标准分别为: A类1900元/人、B类1600元/人、C类1200元/人(部分职业、工种及其培训课时分类见附件3)。
其它列入国家职业大典而未写入附件的职业(工种),也可享受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课时和成本参照本办法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A类补贴标准。
⑵创业培训(SYB培训)补贴的标准为1500元/人。
4、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培训补贴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和培训课时要求,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执行。
5、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⑴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主要有:水稻、玉米、甘蔗、桑蚕、水果、蔬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木薯、马铃薯等,以村或镇为单位设班,每班原则上不超过4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并应满一个种植(养殖)周期,跟踪指导不少于15次。培训时间15-30天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⑵林业实用技术培训主要有:桉树、松树、杉木等主要速生丰产林栽培技术,油茶、八角、肉桂、竹子等主要经济林丰产培育技术。培训方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指导及资料发放等,以镇为单位设班,每班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跟踪指导不少于5次。培训时间15-30天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⑶水产畜牧实用技术培训主要有:①水产养殖:海水水生动物饲养工、海水水生动物繁育工、淡水水生动物饲养工、淡水水生动物繁育工;②畜禽养殖:家畜繁殖员、家禽繁殖员、家畜饲养工、家禽饲养工;③兽医:村级动物防疫员,必须获得由有资质单位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④水产品加工:鱼糜及其鱼糜制品加工工。培训时间15-30天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时间超过30天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6、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由区农业局负责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由区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实施。
7、培训补贴办理程序:定点培训机构向县级以上有关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培训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给定点培训机构、学校。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申请返乡农民工培训补贴的报告;
⑵参加培训的返乡农民工花名册;
⑶返乡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⑷《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⑸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⑹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⑺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支持参与家园建设。
1、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返乡农民工投工投劳兴修小型农田水利、修建村屯道路、开展植树造林等,每日工作8小时并完成水利、交通、扶贫、林业等部门认定的工作量(详见附件4、附件5、附件6),每人每天给予50元工资性补助。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按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折算为实际工作天数予以补助。
2、修建小型农田水利由区水利局实施;修建村屯道路由区扶贫办(贫困村)和区交通局(面上村)实施;植树造林由区林业局实施。
3、由返乡农民工所在的村民小组记录每天工作时间和完成的工作量并由小组长核实签名盖章后报村民委员会审核,审核结果公示3天。
4、参与家园建设工资补贴办理程序:村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参与家园建设的返乡农民工向区水利局、扶贫办、交通局、林业局等有关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给返乡农民工。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告;
⑵返乡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⑷参与家园建设完成的工作量记录及有关证明材料;
⑸村民委员会公示材料;
⑹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基金的分配和使用。
1、区财政局会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的项目预算方案,统筹考虑全区实际情况,先按玉林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总指标的50%测算,经区管委同意后分配下达给各项目实施单位。其余50%资金指标区管委根据各实施单位工作进度和质量分期分批测算分配下达给各项目单位。
2、本方案所称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为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实施部门在使用时应统筹考虑,超支部分自行解决。
3、各镇、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车辆燃油费、通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在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中开支。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1、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可在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专户”,或通过原有资金性质相似的其他财政专户进行分账核算,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户监控、专户核算。
2、基金的申请、审批与拨付
⑴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使用实行报帐制管理。
⑵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和扶贫办作为项目的实施部门和核算报帐单位,采取先申请后使用的办法使用基金。由项目实施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审核,在上级财政下达的控制数内综合平衡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将基金指标告知各项目实施部门。
⑶各项目的实施部门对各返乡农民工或扶持对象提出的基金拨付和报帐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拟定申请拨款报告或报帐报告,填列申请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在规定补助标准额度内核拨资金,报账时由农民工或扶持对象向主管部门报账,各部门要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台帐(见附件7)。
3、区财政局必须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的管理,财政局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抓好此项工作,并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财务业务的同志负责基金划拨、财务核算、审核报帐和财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4、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规定,对出现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登记发证阶段(2009年5月-6月)。
各镇要结合劳动力资源调查,开展返乡农民工入户调查,并建卡造册,建立完整的工作台账,将有关数据录入计算机,实现动态管理。同时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发放《农民工优惠证》工作。
(二)帮扶实施阶段(2009年6月-11月)。
各镇各实施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拟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从创业就业扶持、创业就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组织返乡农民工参与家园建设等方面对返乡农民工给予帮扶, 2009年底前,使全区有创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实现创业就业,大力推进福绵科学发展。
(三)总结评比阶段(2009年12月)。
各镇各部门对本辖区开展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和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家园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将本辖区本部门开展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和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家园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于2009年11月10日前报区管委办公室。区管委将组织人员对各镇各部门开展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扶持工作和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家园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 开展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扶持工作和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家园建设工作,是我区今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福绵管理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主任梁远略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工委委员、管委副主任黄邦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管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及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扶贫办等部门正职和分管副职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从基金项目实施的成员单位中抽调,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邱林权兼任,副主任由赵通、苏永俭兼任。各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作为首要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项目实施部门要完善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各项政策的落实,积极开展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再就业扶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
(三) 各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充分发挥包村干部、全体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的作用采取上门家访等形式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地摸清本辖区返乡农民工现状和创业就业愿望。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申报、公示和认定工作,建立基础台帐。要积极主动反映扶持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返乡农民工的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活动,及时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大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要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掌握返乡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并将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按月报告区管委办公室。
(四)建立检查巡访和举报监督制度。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各村委会及劳动保障机构的就业援助工作进行巡视和暗访;区工委、管委每季度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和参加家园建设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及时将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对各镇、各实施部门检查出来的情况进行通报,以便接受群众监督,保证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和建设家园政策的全面落实。
附件:1、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种植项目认定标准
2、返乡农民工发展规模养殖项目认定标准
3、部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
4、返乡农民工参与村屯道路建设项目认定标准
5、返乡农民工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认定标准
6、返乡农民工参与植树造林项目认定标准
7、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资金发放台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