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14
来源:市渔牧兽医局

 

各县(市、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号文件)的精神,加强玉林市捕捞渔船的管理,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现安排我市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玉林市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安排表

序号

单位

船数(艘)

功率(千瓦)

备注

1

玉州

1

9

 

2

福绵

6

1083

 

3

兴业

0

0

 

4

北流

11

257

 

5

容县

5

285

 

6

陆川

6

7758

 

7

博白

22

20032

 

总计

 

51

6807

 

二、严格执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度。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玉林市内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安排表》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指标,不得超过玉林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陆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不得超过 44.1 千瓦。

三、严格执行内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制度。

一是制造、购置、更新改造内陆捕捞渔船,具有审批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玉林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二是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有相应渔船淘汰报废,辖区内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必须保持平衡或下降。三是申请制造、更新改造 17.6 千瓦以上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是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市内跨(市、区)购置渔船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购置渔船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认真加强内陆渔船安全生产。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渔船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确保内陆渔船生产安全。一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努力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要明确责任,加大渔船安全检查力度。三要创新管理机制,提高内陆渔船检验质量。对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一律不得签发检验证书。

五、要继续加大对“三无”船舶、“三证不齐”渔船的清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要高度重视渔船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整的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数据库,实现科学化管理。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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