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王海”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8-08-22

□本报记者 邹江

 

    今年528日起一位博白青年一口气分别把玉林城区两家知名大药房及一家大型超市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销售假冒产品,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被告方则指出对方是恶意消费,有敲诈的嫌疑。这些案件分别被区级、地市级媒体曝光后,这个年轻人逐渐浮出水面,被人们誉为“玉林王海”。最近这些案件的一审结果引起玉林法律界的关注。

 

    ■一起简单官司的不“简单”

 

    6月27区内一家都市媒体报道一位姓徐的玉林市民上诉市内一家大药房售卖假药的开庭审理情况,当日一家手机报还转发了该信息。

 

    徐在诉状中称,自己516在该药房花180元购买了“全鹿丸”、 “鹿茸丸”滋补药品。服后出现不适反应,遂怀疑是假药。经调查两种药分别产自河南和江西两地,可生产批号却同为“070401”。可是根据药品生产管理规定,一个生产批号只可能对应一种药品。也就是说,这两种药品之中,至少有一种是假冒药品。之后他按药品包装盒上的联系方式给生产厂家去电,河南的药业公司明确答复,这种药品该公司已经停产数年,市面上不可能还有销售,估计是假冒药品。

 

    于是他没有向药房所属医药公司交涉,就直接向玉州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相应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共3000多元,还要求该公司以登报形式向他赔礼道歉。

 

    这看似是一个利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典型案件,但是法院的法官却发现一个不寻常的现象。在徐的官司开庭审理前不久,有一个也是姓徐的人向法院提交性质相近的消费案件诉状,一件是针对市内另一家药房销售的海狗油,理由是该产品是普通食品,宣传时却大肆宣传其药用治疗功效,要求对方赔偿各种项目合计1248元;一件是针对市内一家有名的大超市销售的田七特效中药牙膏,认为对其的药用宣传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误导的作用,要求超市赔偿各种项目合计180多元。而且当事人在诉状中所说消费行为发生的日期均是在516

 

    3起官司的原告是否是同一人?如果是,这位姓徐的男子身份绝对不是一个消费者这么简单。

 

    ■犹抱琵琶半遮脸

 

    经法院审理查明,3起官司的原告均是一个叫徐正(化名)的博白青年,一位法官认为他的行为与国内“王海式”职业打假人一样,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共同点是先买到问题产品,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对方高额赔偿。

 

    本报记者也被他电话告知参加了海狗油案庭审现场,第一次认识了这个个子瘦小,说话有点结巴,却一脸精明的青年。现场他没有聘请任何律师,辩驳均是由他一人进行,引经据典头头是道,显示出他对相关法律相当熟悉。

 

    徐正否认诉讼的牟利目的,他说自己是做工程的,并不缺钱用,是因为目睹许多人深受假药危害,于是决心凭一己之力打击不法药商,也想通过自己的行为告诉更多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徐正也承认其行为也是受了媒体有关职业打假人报道启发所为,现在“新王海”重点打假方向一是虚假广告;二是价格欺诈;三是水货冒充原装货销售。

 

    在记者与徐正接触中,其始终透着一种神秘,对许多问题并不愿意正面回答。对记者问起他现在全区各地到处跑是否正在发起一场打假连锁诉讼,他以不方便透露拒绝回答。而他发起3起官司都分别邀请3家不同的媒体予以报道,知情人说一方面加大了舆论的声势,一方面也是想不让自己的身份透露出去。

 

    他为什么对自己职业打假身份如此避讳呢?记者从法院的判决似乎找到了答案。

 

    ■打假方式何为更好

 

    玉州区法院对徐正3起案件都是非常重视的,调动了得力法官进行审理。一位法官认为徐正案是玉林市内比较新型的消费者权益案件,体现了民众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值得关注。也有法官认为,如果徐正是正当的消费,其维权行为值得嘉奖,但是像“王海式”行为是浪费庭审资源,不值得提倡,打假其实有着更好的方式。

 

    7月15法院对“全鹿丸”假药案做出判决,认为原告在一天内分别购买同一种物品行为看,并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者,其购买目的是为获得赔偿而不是消费,不属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但是被告销售存在缺陷的商品有过错,其愿意双倍赔偿购物款,法院予以认可。而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药品、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均被驳回。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8月6海狗油的判决与上案基本类似。而“田七牙膏案”判决,徐正所有的要求都被驳回。

 

    目前徐正并没有对上述判决予以上诉,而是对其中一个药店的问题产品又提起新的诉讼。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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