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 财政优惠政策
(一)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部分,于下一年度6月底前按不低于80%的比例返还扶持投资者;标准厂房出租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于次年6月底前返还扶持投资者。
(二)产业转移项目建成投产后,当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和纳税达5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
(三)设立玉州区工业发展资金,对新办的工业企业给予扶持,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度缴纳的税金属于玉州区分享部分在5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给予30%的扶持资金;年度缴纳的税金属于玉州区分享部分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的扶持资金。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经玉州区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扶持可延长至5年。
三 收费优惠政策
属产业转移项目的,对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属于上缴中央、自治区和玉林市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玉州区收取部分,按如下规定收取:收费部门是全额拨款单位的,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收费部门是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四 服务保障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代办制,由招商部门代办一切审批手续。
(二)实施重点项目区级领导联系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对外来投资业主在生产厂房建成前,可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员登记,免办暂住证;生产厂房建成后,投资业主及其家属实行优先办理户口,持暂住证的可视为本地市民,在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