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政布[2008]19号
经环保部门监测,县城区及周边塑料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臭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塑料厂超标排污对县城区及周边造成严重污染,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
为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陆川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县城区及周边塑料厂污染的决议》(陆人发[2008]9号),决定责令县城区及周边塑料厂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现将治理要求通告如下:一、治理期限:
二、治理范围:在东至东山电站,南至长河村,西至西山电站,北至浦宝二级路与马盘二级交界处,以及九洲江源头范围内的塑料企业。
三、治理技术指标要求:臭气排放需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治理期满后,由各塑料企业向县环保局申请验收。到期由县环保局、经贸局、发改局、设局等部门组织验收。
五、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