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8-07-22
来源:陆川县政府办公室

                                                   陆政布[2007]21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7]28号、桂安委[2007]38号及玉政发[2007]7号文件精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打击取缔无证开采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县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环境和耕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审批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开采,限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采矿的设施设备和其他附着物,撤离人员,主动承担相关责任,赔偿损失,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出租土地给他人采矿的,必须立即停止出租行为,依法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证非法采矿、选矿业主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接受调查处理,对拒不配合、妨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重处。

特此通告。

 

 

 

00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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