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政布[2008]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县城规划区的建设管理,规范县城区建设秩序,确保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现将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合理规划,有效控制。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改造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在东环路、西环路两侧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在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不得重建、扩建。因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的,必须严格按照征地拆迁组安排的回建地址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严禁在东环路、西环路两侧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房。对在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后,未经批准,已在东环路、西环路两侧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好房屋的,由县国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自负,并依法从严查处。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批准,在东环路、西环路两侧等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房施工的,由县国土、建设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停止施工和限期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坚决依法制止;对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从严查处。
四、对擅自审批、不及时制止或未及时依法组织拆除违章建筑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告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