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案情介绍
李小明持木材运输证从甲县运输松木到丙县,途经乙县双塘镇由于违章被交警处罚,又因汽车轮胎爆炸,无法按木材运输证上规定的时间运送木材。对于李小明是否应重新办理木材运输证,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第3款所指“证明”即是木材运输证,李小明所持木材运输证已过期失效,根据《条例》规定应重新办理运输证。另一种意见认为,《条例》已明确规定开具证明,因此,李小明只要向乙县双塘镇林业工作站报告,由该镇林业工作站出具证明书即可继续运输。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法律分析
《条例》第8条第3款赋予林业主管部门、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的职责是对客观事实进行行政证明。行政证明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证实相对人的权利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格以及事实的行为;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职权或应申请,对法律上的事实、性质、权利、资格或者关系进行的甄别和认定。行政机关的证明行为,在理论界被界定为准行政行为,因为证明行为并不直接创设权利和义务,而是对已经存在的某一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事实加以确认。所以,当该证明行为发生错误后,不一定必然产生危害后果,是否产生危害后果,仍取决于原来的行为和事实。而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一是性质不同,行政证明是对某一事实、权利、性质等进行甄别和认定行为,只能算是准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对相对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不同,行政证明并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而行政许可直接对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三是法律依据不同,《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有一整套制度,而行政证明制度不规范,散见于各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四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证明以证明书(信)为载体,是行政机关为证明有关人员的身份、经历与某事件关系而出具的函件,形式不甚统一。而行政许可证大多以是以许可证、执照以及其他证明文书为载体,也还有少数不发放许可证、执照和其他证明文书的情形。
根据《条例》原意,在广西区内,木材运输者遇到这类情形,不需重新申办木材运输证,只需按规定要求林业主管部门、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开具证明即可继续进行木材运输。对李小明在运输途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将木材运到规定丙县的,应当在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内,持木材运输证到客观原因发生的双塘林业工作站,持有关证明其运输途中违章被交警处罚及汽车轮胎爆炸维修有关证明材料,向林业工作站报告,工作站进行审核后开具证明,凭木材运输证及工作站出具的证明书可继续通行。
附法规原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8条第3款规定:“在运输途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将木材运到规定地点的,木材运输者应当在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内,持木材运输证到客观原因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开具证明后方可继续通行”。
(自治区林业局 黄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