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渔牧兽医局限时办结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0-29
来源:市渔牧兽医局

玉林市渔牧兽医局限时办结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玉林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局行政机关(包括局直属事业单位)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审核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局机关(包括局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限时办结制度暂行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信访事项办理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局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局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4),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办理的审批、审核事项,所编制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要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详见附表1《部门限时办结重点项目岗位目录》)。

1、对《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动物免疫证》、《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已按规定实施的,对《检疫合格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材料齐全,检疫合格的,当场办理。

3、对《动物诊疗许可证》(代自治区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对《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材料齐全,检疫合格的,当场办理。

6、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7、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审批工作,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8、对《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所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单位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附表5),并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单位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附表6),由受理事项的局相关科(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局领导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局领导研究后向市政务中心申请同意后方可延期,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原因和理由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如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具体办理人员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2)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经批准延期的,具体办理人员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纪检组监察室在市政务中心办证大厅服务窗口设立投诉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775--2828956,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四条 因局机关或局直属事业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2、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3、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五条 局机关或局直属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局机关或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局机关或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局机关或局直属事业单位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 局机关或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局机关或局直属事业单位超时办结的,有权向玉林市渔牧兽医局纪检组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2828956,电子邮箱:zhonng@126.com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限时办结制度暂行办法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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