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创业,鼓励工业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快我区经济发展,除执行国家、自治区、玉林市及西部大开发的所有政策外,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在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年缴交税收在20万元以上的,在该企业产生税收后的头三年内,区财政给予该企业一定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缴交的税收中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
第二条 现有年缴交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通过挖掘发展潜力,增加科技投入,引进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扩大生产后其税收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区财政给予该企业一定的资金扶持,以该企业比上年实绩增长10%为基数,扶持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新增税收基数以上本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
第三条 ;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工业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开发,增强区内工业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技改项目的技术开发费,按桂地税发[2002]207号文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桂地税发[2002]207号第二、三、四条);
(二)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94]财税第1号文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94]财税第1号文有关规定);
(三)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桂地税发[2002]23号文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桂地税发[2002]23号第三、四、五条);
(四)鼓励区内企业争创品牌,从2005年起,获得自治区级品牌的每个奖3万元,获得国家级品牌的每个奖5万元。
第四条 根据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生产性“三资”企业除享受第一条款政策外,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外资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三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考核合格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税率的,减按10%税率征收。
第五条 按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有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 欢迎和鼓励投资者以承包经营、嫁接、参股入股、兼并重组等形式搞活我区国有、集体企业。凡对我区现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全资收购或收购50%以上(含50%)股份的企业,从产生税收的年度起,头三年由区财政每年分别按其税收中本级财政实得数的50%或25%给予资金扶持。
第七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环境,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对市场前景好、创税高或投资规模大以及对我区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拉动经济发展作用显著的项目或企业,可以采取特事特办和更加优惠的办法给予扶持;
(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努力为在我区投资的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包括协(代)办项目立项申报、审批、办理证照、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等事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帮助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三)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搞随意、重复、多头检查,所有检查都必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持证进行;
(四)采取措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环境。
第八条 对符合本通知各项扶持条件或获奖条件的,在年后由玉州区中小企业局、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审核,编制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玉州区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的解释权属于玉州区人民政府。
中共玉林市玉州区委员会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