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玉林市关于投资办企业优惠办法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的新办生产性企业给予优惠,特制定本规定。
一、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在我县新办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基础上,两年内在企业入库的税收中县财政实得部分按15%的比例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二、用地优惠办法
(一)新办企业用地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经营所需用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投资企业用地。
(二)租用国有、集体闲置厂房,租金从优。
(三)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办企业的,投资500万元以内,土地按每亩4万元供地;投资500~2000万元,按每亩3.5万元供地;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每亩3万元供地(上述地价均含土地出让金)。使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新办企业的,最高限价为每亩2.5万元。
(四)对需新征耕地办企业的,只需缴交付给农民的“三费”(土地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费)(县城区60元/m2;乡镇50元/m2)和上交自治区的费用(水田43元/m2、旱地33元/m2)以及征地工本费。
(五)按上述标准县政府负责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先由业主按规定如数缴交,扣除需上缴上级部分后,剩余部分全额作为扶持资金安排给企业发展。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缴交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扶持到位。
(六)属于高新科技项目的用地,由企业预付征地款先征地,征地除按上述用地办法优惠外,企业所预付的征地款在企业投产后入库的税收中安排地方所得的部分扶持企业发展,直到抵足企业预付的征地款额为止。
三、法律和社会服务优惠办法
(一)新办工业项目的所有证照,由县项目办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集中审批,在接到符合审批内容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
(二)新办工业企业申请用水、用电,凡水源、电力条件允许,供水、供电部门要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天内完成装工程并交付使用,安装费减半。
(三)规费(指行政性收费)收取办法。实行限时收费制度,每季度收一次,时间为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下旬,有关收费单位事前必须到县项目办登记,由县项目办统一安排时间,集中有关收费单位统一到企业收费。有关收费单位必须将收费的政策依据、标准和收费数额登记在《收费登记卡》上,以便监督检查。
(四)由县项目办负责受理新办企业的投诉(投诉电话:8230561);对投诉提出处理意见,分别转交有关部门承办,并督促检查落实;协调解决投诉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当地政府为企业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和良好的治安环境,110报警服务24小时提供专线求助服务。
四、其他有关办法
(一)对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劳动管理费。
(二)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不可少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进行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对随意进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要严肃处理。
(三)对重点企业(指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未经报告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得对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搜查、扣押、查封、没收财产、封调帐簿票据、冻结帐户;不得检查新办企业投资者的居所,侵犯投资者的个人权利。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新出台的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前县出台的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博白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