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发布时间:2009-11-30
来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新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0家企业生产的4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8.5%

    此次抽查依据SH 0521-1999《汽车及轻负荷发动机用乙二醇型冷却液》、JT 225-1996《汽车发动机冷却液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等标准的规定,对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的颜色、气味、冰点、沸点、pH值、玻璃器皿腐蚀/腐蚀试验、泡沫倾向等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产品玻璃器皿腐蚀/腐蚀试验不合格。机动车发动机冷却系统是由不同的金属部件组成的。发动机冷却液在起到冷却效果的同时必须要有防腐蚀功能。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玻璃器皿腐蚀/腐蚀试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个别产品冰点不合格。冰点是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的结晶温度,是其在低温下的防冻性能指标,也是区分冷却液标号的重要指标。抽查中有个别产品冰点的结晶温度高,防冻性能差,冰点高的冷却液在冬季时使用,容易结冰、凝固,导致水箱及冷却系统管路胀裂损坏,造成发动机受损。

    3、个别产品沸点不合格。沸点是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的沸腾温度。加到水中的乙二醇会改变冷却液的沸点。乙二醇浓度越高,冷却液的沸点也就越高,-25号冷却液的沸点为106℃,而-50号的沸点达到108.5℃。如果冷却系统采用压力盖,冷却液的实际沸点会更高,即使在炎热的夏天,也能有效的防止冷却液开锅。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沸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沸点过低的冷却液容易造成冷却液沸腾,无法传导冷却系统内的热量,导致发动机过热损坏。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同时对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宣传,引导消费。

 

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

多效防冻液

长城

-35

2008-9-10

2

壳牌统一(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长效不冻液

统力牌

-35

2008-9-12

3

浙江浙大方圆化工有限公司

汽车发动机冷却液

求是

-35 4kg/

2008-8-25

注: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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