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28日 |
| 标 题: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玉政办规〔2017〕7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31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科学性、可行性、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的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和决策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和其它重大决策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独立于政策制定、执行部门以及决策对象之外的组织或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协调、管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评估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需要评估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完备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点等方面的分析;
(二)重大决策是否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新性地落实重大决策的情况;
(三)重大决策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以及是否达到重大决策制定的预期目标;
(四)重大决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五)重大决策实施后相关法规政策变动情况以及对该重大决策实施的影响;
(六)重大决策利益相关方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评价分析;
(七)重大决策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重点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重大决策终止、暂缓、调整或者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三章 评估时间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改革举措、重点规划项目等在玉林的实施情况,一般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分别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根据评估需要开展,其中对于事后阶段评估一般在决策实施满1年后开展。对有实施期限的重大决策,在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开展评估;对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重大决策,可以分阶段开展评估;对应急性重大决策,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评估。
第四章 评估机构
第十条 建立玉林市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库——玉林市智库体系信息库,列入信息库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以战略问题、公共政策和立法施法为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为宗旨的实体性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形式多样的专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鼓励和推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入玉林市智库体系信息库。实施智库体系“黑名单”制度,确保第三方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专业研究队伍,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独立于被评估单位;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社会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费用。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项目。每年根据上级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有关要求,以及由政府部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第三方评估要求,确定该年度第三方评估事项;
(二)选择评估机构。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关规定,依据评估内容的专业特点,通过定向委托或者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选定评估机构,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和保密协定;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制定第三方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标、对象、内容、标准、方法步骤以及时间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四)开展评估调研。评估机构全面客观采集评估项目数据信息,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以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征询意见建议。评估机构征询有关单位对项目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报告后,提交委托方;
(七)上报评估结果。委托方将项目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六章 评估方式
第十五条 根据评估项目特点,依据灵活高效的原则,委托方可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开展评估。第三方评估可与政务督查同时开展。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可以采用数据收集、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座谈交流、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整理政策实施信息,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与理论归纳相结合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第七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并把评估报告作为终止、暂缓、调整或者修改完善该决策的重要参考。第三方评估结果及其应用作为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估提出的改进建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采纳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工作措施,保障重大决策落实。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九条 在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发现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有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或者由于工作渎职失职影响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落实的,经报请有关部门查实,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经第三方评估确认为有政府重大决策落实的优秀工作经验和创新工作成果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时总结推广。
第八章 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本级发生的评估费用,由市本级负责;各县(市、区)的评估费用由各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经费,包括评估项目经费和评估组织管理经费,由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专款专用,按工作进度或者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论证会议的支出、与评估项目相关的咨询费支出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印刷费等。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评估管理机构队伍建设,积极提升评估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同时,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职责主动配合评估工作,全面准确提供工作汇报、统计数据、政策文件等相关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实施的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上述所需工作汇报、统计数据、内部有关文件等属于涉密内容,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保密义务,对评估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保存;禁止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禁止参与任何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如有违反等行为,导致影响第三方评估的公正性,将取消第三方评估资格,并进行公开通报,纳入玉林市智库体系“黑名单”。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签署人对项目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估成果及其使用归委托方代表市人民政府所有。评估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接受采访和对外透露评估工作信息,不得公开、转让或者对外引用评估成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科学性、可行性、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的跟踪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和决策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和其它重大决策举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独立于政策制定、执行部门以及决策对象之外的组织或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实施前、实施中和实施后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协调、管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做到独立、专业和权威。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评估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的制定以及实施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需要评估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完备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点等方面的分析;
(二)重大决策是否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新性地落实重大决策的情况;
(三)重大决策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分析,以及是否达到重大决策制定的预期目标;
(四)重大决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五)重大决策实施后相关法规政策变动情况以及对该重大决策实施的影响;
(六)重大决策利益相关方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评价分析;
(七)重大决策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重点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重大决策终止、暂缓、调整或者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三章 评估时间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重大方针政策、重要改革举措、重点规划项目等在玉林的实施情况,一般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分别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根据评估需要开展,其中对于事后阶段评估一般在决策实施满1年后开展。对有实施期限的重大决策,在执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开展评估;对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重大决策,可以分阶段开展评估;对应急性重大决策,根据需要及时开展评估。
第四章 评估机构
第十条 建立玉林市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库——玉林市智库体系信息库,列入信息库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以战略问题、公共政策和立法施法为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为宗旨的实体性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形式多样的专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鼓励和推动第三方评估机构进入玉林市智库体系信息库。实施智库体系“黑名单”制度,确保第三方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专业研究队伍,具备评估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和资金来源上独立于被评估单位;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社会信用良好。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费用。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第三方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项目。每年根据上级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有关要求,以及由政府部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第三方评估要求,确定该年度第三方评估事项;
(二)选择评估机构。委托方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关规定,依据评估内容的专业特点,通过定向委托或者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选定评估机构,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和保密协定;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制定第三方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标、对象、内容、标准、方法步骤以及时间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四)开展评估调研。评估机构全面客观采集评估项目数据信息,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以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征询意见建议。评估机构征询有关单位对项目评估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报告后,提交委托方;
(七)上报评估结果。委托方将项目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第六章 评估方式
第十五条 根据评估项目特点,依据灵活高效的原则,委托方可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开展评估。第三方评估可与政务督查同时开展。
第十六条 第三方评估可以采用数据收集、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座谈交流、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整理政策实施信息,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与理论归纳相结合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第七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并把评估报告作为终止、暂缓、调整或者修改完善该决策的重要参考。第三方评估结果及其应用作为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估提出的改进建议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采纳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制定工作措施,保障重大决策落实。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九条 在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发现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有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或者由于工作渎职失职影响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落实的,经报请有关部门查实,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经第三方评估确认为有政府重大决策落实的优秀工作经验和创新工作成果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时总结推广。
第八章 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第三方评估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本级发生的评估费用,由市本级负责;各县(市、区)的评估费用由各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经费,包括评估项目经费和评估组织管理经费,由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专款专用,按工作进度或者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支付专家论证会议的支出、与评估项目相关的咨询费支出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印刷费等。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评估管理机构队伍建设,积极提升评估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同时,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职责主动配合评估工作,全面准确提供工作汇报、统计数据、政策文件等相关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实施的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上述所需工作汇报、统计数据、内部有关文件等属于涉密内容,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保密义务,对评估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保存;禁止干扰评估对象正常工作,禁止参与任何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活动。如有违反等行为,导致影响第三方评估的公正性,将取消第三方评估资格,并进行公开通报,纳入玉林市智库体系“黑名单”。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签署人对项目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估成果及其使用归委托方代表市人民政府所有。评估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接受采访和对外透露评估工作信息,不得公开、转让或者对外引用评估成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