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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流市民安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537400
法定代表人:俞越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3.......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北流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到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流海螺)开展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时,发现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生产活动。经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勘查测量认定,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共开采损耗石灰石矿产资源816.30万吨,其中用于生产水泥的石灰石111.65万吨。根据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玉价认〔2019〕12号)提供的有关参考价格,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擅自开采生产石灰石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5978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是北流海螺民安镇龙塘水泥用石灰岩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的《采矿许可证》;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北应急现决〔2019〕1-3号)以及北流海螺法定代表人俞越,管理人员刘小强、刘四海、陈磊、陈鑫、陈丕的询问笔录证明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21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关于同意实施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塘石灰石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桂安监管一〔2006〕35号)、《关于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安镇龙塘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桂安监管一〔2008〕5号)、《关于同意实施广西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塘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桂安监管一〔2008〕30号)及《关于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北安监字〔2014〕1号),证明北流海螺下属的民安镇龙塘水泥用石灰岩矿与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设施分别设计、分别竣工验收,也应当分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开采生产活动,不能以民安镇龙塘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代替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广西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度-2018年度矿山储量年报,证明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的水泥用石灰石开采量分别为92.87万吨、122.50万吨、213.86万吨、169.12万吨、189.24万吨,共787.59万吨,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在擅自开采水泥用石灰石。
四是由广西同凯地质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8年11月-2019年3月采空量以及2014年-2019年期间每年因民安镇龙塘水泥用石灰岩矿(一期矿山)开采道路经过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区的使用量报告》证明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3月21日的矿山开采量为9.21万吨。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用于水泥生产的石灰石共111.65万吨,其中2014年9.46万吨、2015年20.21万吨、2016年35.19万吨、2017年14.57万吨、2018年28.93万吨、2019年3.29万吨。
五是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玉价认〔2019〕12号),证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截至3月玉林市水泥用石灰岩市场合理交易价格分别为,13-15元/吨、20-23元/吨、22-25元/吨、24-26元/吨、28-30元/吨、30-33元/吨。鉴于北流海螺为大型企业,开采生产石灰石的成本控制情况较好,从低认定所开采出来的石灰石价格较为合理,即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截至3月的市场销售合理价格分别为13元/吨、20元/吨、22元/吨、24元/吨、28元/吨、30元/吨。综上所述,经计算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的违法所得共计25597800元,其中2014年为94600吨×13元/吨﹦1229800元,2015年为202100吨×20元/吨﹦4042000元,2016年为351900吨×22元/吨﹦7741800元,2017年为145700吨×24元/吨﹦3496800元,2018年为289300吨×28元/吨﹦8100400元,2019年为32900吨×30元/吨﹦987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对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自由裁量规定,即“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无证开采生产的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巨大,决定给予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开采生产作业,直至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生产石灰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玖万柒仟捌佰圆整(¥25,597,800),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账号2111702009263000115(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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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被处罚单位: 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流市民安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537400
法定代表人:俞越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3.......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玉林市应急管理局、北流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到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流海螺)开展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时,发现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生产活动。经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勘查测量认定,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共开采损耗石灰石矿产资源816.30万吨,其中用于生产水泥的石灰石111.65万吨。根据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玉价认〔2019〕12号)提供的有关参考价格,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擅自开采生产石灰石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559780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是北流海螺民安镇龙塘水泥用石灰岩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的《采矿许可证》;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北应急现决〔2019〕1-3号)以及北流海螺法定代表人俞越,管理人员刘小强、刘四海、陈磊、陈鑫、陈丕的询问笔录证明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21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关于同意实施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塘石灰石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桂安监管一〔2006〕35号)、《关于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安镇龙塘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桂安监管一〔2008〕5号)、《关于同意实施广西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塘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桂安监管一〔2008〕30号)及《关于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北安监字〔2014〕1号),证明北流海螺下属的民安镇龙塘水泥用石灰岩矿与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设施分别设计、分别竣工验收,也应当分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开采生产活动,不能以民安镇龙塘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代替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广西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度-2018年度矿山储量年报,证明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的水泥用石灰石开采量分别为92.87万吨、122.50万吨、213.86万吨、169.12万吨、189.24万吨,共787.59万吨,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在擅自开采水泥用石灰石。
四是由广西同凯地质勘查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8年11月-2019年3月采空量以及2014年-2019年期间每年因民安镇龙塘水泥用石灰岩矿(一期矿山)开采道路经过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区的使用量报告》证明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3月21日的矿山开采量为9.21万吨。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用于水泥生产的石灰石共111.65万吨,其中2014年9.46万吨、2015年20.21万吨、2016年35.19万吨、2017年14.57万吨、2018年28.93万吨、2019年3.29万吨。
五是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玉价认〔2019〕12号),证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截至3月玉林市水泥用石灰岩市场合理交易价格分别为,13-15元/吨、20-23元/吨、22-25元/吨、24-26元/吨、28-30元/吨、30-33元/吨。鉴于北流海螺为大型企业,开采生产石灰石的成本控制情况较好,从低认定所开采出来的石灰石价格较为合理,即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截至3月的市场销售合理价格分别为13元/吨、20元/吨、22元/吨、24元/吨、28元/吨、30元/吨。综上所述,经计算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的违法所得共计25597800元,其中2014年为94600吨×13元/吨﹦1229800元,2015年为202100吨×20元/吨﹦4042000元,2016年为351900吨×22元/吨﹦7741800元,2017年为145700吨×24元/吨﹦3496800元,2018年为289300吨×28元/吨﹦8100400元,2019年为32900吨×30元/吨﹦987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0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对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自由裁量规定,即“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无证开采生产的时间长、违法所得金额巨大,决定给予北流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开采生产作业,直至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北流海螺龙塘矿区0-Ⅲ号勘探线水泥用石灰岩矿2014年至2019年3月期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生产石灰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玖万柒仟捌佰圆整(¥25,597,800),并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圆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账号2111702009263000115(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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