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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应急罚〔2019〕9号)

2019-09-30 11:06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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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罚〔20199

被处罚单位: 陆川县长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址:陆川县温泉中路600 邮政编码: 537700

法定代表人吕川林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3......8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陆川县长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仓库区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长城公司2号仓库内储存有生产厂家为湖南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保质期为三年的浏阳河全红炮200并,至执法检查时上述爆竹产品已处于过期状态。长城公司未及时将过期的爆竹产品予以销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是由长城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长城公司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长城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是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执法视频,经长城公司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川林及仓库守护人员吴子强的询问笔录,以及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19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196号)证明长城公司在2019823日我局开展执法检查时,长城公司2号仓库内储存有生产厂家为湖南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保质期为三年的浏阳河全红炮200并。上述爆竹产品至执法检查时已处于过期状态。

三是长城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有关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及《销毁过期产品清单》以及销毁现场照片,证明了长城公司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储存的无生产日期或过期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为258并(件),且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了销毁。

长城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规定,同时结合《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中有关《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超过一个月未销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长城公司过期的爆竹产品至执法检查时已超过一个月未进行销毁决定给予陆川县长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账号2111702009263000115(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1992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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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及质量安全监督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应急罚〔2019〕9号)

    2019-09-30 11:06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应急罚〔20199

    被处罚单位: 陆川县长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址:陆川县温泉中路600 邮政编码: 537700

    法定代表人吕川林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3......8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8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陆川县长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仓库区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长城公司2号仓库内储存有生产厂家为湖南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保质期为三年的浏阳河全红炮200并,至执法检查时上述爆竹产品已处于过期状态。长城公司未及时将过期的爆竹产品予以销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是由长城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长城公司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长城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是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执法视频,经长城公司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长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川林及仓库守护人员吴子强的询问笔录,以及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玉应急检记〔2019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玉应急责改〔20196号)证明长城公司在2019823日我局开展执法检查时,长城公司2号仓库内储存有生产厂家为湖南金凤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保质期为三年的浏阳河全红炮200并。上述爆竹产品至执法检查时已处于过期状态。

    三是长城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有关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及《销毁过期产品清单》以及销毁现场照片,证明了长城公司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储存的无生产日期或过期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为258并(件),且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了销毁。

    长城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规定,同时结合《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中有关《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即“超过一个月未销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长城公司过期的爆竹产品至执法检查时已超过一个月未进行销毁决定给予陆川县长城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账号2111702009263000115(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玉林市东门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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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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