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财政局、住建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桂财综〔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调整实际和《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2018-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调整再分配的函》(玉住建函〔2020〕157号)建议,对《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二批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玉市财综〔2018〕16号)、《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玉市财综〔2019〕12号)和《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玉市财综〔2020〕19号)等文件下达的部分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统筹调整再分配,现将2018-2020年部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调整再分配方案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统筹调整2018年项目资金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桂建保〔2018〕10号)的文件精神,收回2018年度被调整部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资金,调整统筹至福绵区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龙潭产业园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详见附件2)。
二、统筹调整2019年项目资金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桂建函〔2020〕16号)和桂财综〔2019〕56号、桂财综〔2020〕7号、桂财综〔2020〕19号和桂财综〔2020〕52号文件精神,综合2018年存量收回资金、玉市财综〔2019〕12号文件已下达资金和自治区清算我市2019年市本级棚改建设项目资金,根据我市2019年实际棚改建设任务进行综合调整再分配(详见附件3)。
三、统筹下达2020年部分未分配资金
在(玉市财综〔2020〕19号)、(玉市财综〔2020〕30号)文件的基础上,对2020年未分配的部分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用于2019年棚改建设项目(详见附件4)。
四、统筹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
遵照《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按照2018-2019年市本级棚改建设项目计划调整实际、以项目为依据分类补助的原则,根据2019年市本级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户数,统筹2018存量收回资金和2019-2020年综合调整资金,确定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五、资金用途
本次下达的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也可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含城区)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用于经常性或费用化支出。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科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住建局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城区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
1.玉林市市本级2018-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统筹总表
2.2018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统筹明细表
3.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统筹明细表
4.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统筹明细表
5.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各城区财政局、住建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桂财综〔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调整实际和《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2018-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调整再分配的函》(玉住建函〔2020〕157号)建议,对《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二批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玉市财综〔2018〕16号)、《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玉市财综〔2019〕12号)和《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玉市财综〔2020〕19号)等文件下达的部分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进行统筹调整再分配,现将2018-2020年部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调整再分配方案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统筹调整2018年项目资金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8年度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桂建保〔2018〕10号)的文件精神,收回2018年度被调整部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资金,调整统筹至福绵区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和龙潭产业园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详见附件2)。
二、统筹调整2019年项目资金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桂建函〔2020〕16号)和桂财综〔2019〕56号、桂财综〔2020〕7号、桂财综〔2020〕19号和桂财综〔2020〕52号文件精神,综合2018年存量收回资金、玉市财综〔2019〕12号文件已下达资金和自治区清算我市2019年市本级棚改建设项目资金,根据我市2019年实际棚改建设任务进行综合调整再分配(详见附件3)。
三、统筹下达2020年部分未分配资金
在(玉市财综〔2020〕19号)、(玉市财综〔2020〕30号)文件的基础上,对2020年未分配的部分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用于2019年棚改建设项目(详见附件4)。
四、统筹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
遵照《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按照2018-2019年市本级棚改建设项目计划调整实际、以项目为依据分类补助的原则,根据2019年市本级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户数,统筹2018存量收回资金和2019-2020年综合调整资金,确定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五、资金用途
本次下达的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也可统筹用于纳入国家计划的近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含城区)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用于资本性支出,严禁用于经常性或费用化支出。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科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住建局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城区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
1.玉林市市本级2018-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统筹总表
2.2018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统筹明细表
3.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统筹明细表
4.2020年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统筹明细表
5.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0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