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各城区财政局,北流市、各城区住建局(规建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桂财综〔2019〕53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19〕56号)、《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和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综〔2020〕7号)、《关于下达2020年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0〕19号)、《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0〕52号)等文件和《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玉住建函〔2020〕109号)建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正式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有关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市本级和北流市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户数,综合考虑上年度各市县(市、区)绩效考评结果,确定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下达。
三、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
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建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在落实预算资金执行中应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严格审核把关。
五、各市、县在安排补助资金时,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有关要求,住建部门应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玉林市市本级和北流市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
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
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玉林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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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各城区财政局,北流市、各城区住建局(规建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桂财综〔2019〕53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19〕56号)、《关于调整2019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清算资金和提前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综〔2020〕7号)、《关于下达2020年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0〕19号)、《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0〕52号)等文件和《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0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上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函》(玉住建函〔2020〕109号)建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正式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0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按照桂财综〔2020〕32号有关资金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市本级和北流市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户数,综合考虑上年度各市县(市、区)绩效考评结果,确定下达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二、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项目计划任务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下达。
三、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
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建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在落实预算资金执行中应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严格审核把关。
五、各市、县在安排补助资金时,收入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按用途分别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科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有关要求,住建部门应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玉林市市本级和北流市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
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0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
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玉林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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