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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脱贫摘帽标准及程序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
1、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
具体标准:(1)有稳定收入来源。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①人均水田 0.5 亩以上(含) 或人均旱地 1 亩以上(含),或人均经济林地 1.5 亩以上(含),或人均山林地 5 亩以上(含),通过耕作或流转获得稳定的收入;②有经营场地(铺面)等,获得稳定的资产性收入;③养殖有一定规模,获得稳定的收入;④有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累计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的收入⑤有其他稳定的收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获得 A 类或 B 类低保金),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有稳定的收入。(2)不愁吃不愁穿。通过生产经营或购买获得主粮、副食、衣物,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2、有住房保障
具体标准:(1)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 A、B 级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备注:父母与子女拆户分户的,按父母与子女住房总面积测算,人均达到
3、有基本医疗保障
具体标准:(1)家庭成员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3)享受到应得的医疗救助政策。
备注:购买商业保险,且购买金额和报销比例等于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有基本医疗保障。
4、有义务教育保障
具体标准:家庭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享受到应得的教育扶贫政策。
备注: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非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的,家长、教育部门、帮扶联系人要积极主动耐心做好儿童少年的动员劝返工作,教育部门、帮扶联系人入户次数要达到 2 次以上(含),经动员劝返仍不愿返校的,须家长(监护人)、学校、帮扶联系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5、有安全饮水
具体标准: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备注:根据安全用水标准综合判定饮水达标情况:水质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异味或异臭,水体清洁干净,经烧开饮用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
6、有路通村屯
具体标准:(1)所在自然村(屯)属 20 户以上(含)的,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7、有电用
具体标准: 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电视看
具体标准: 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具体标准:(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主要通过发展产业或就业增收脱贫。(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可将稳定获得的A 类或 B 类低保金等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纯收入。
备注: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含基础养老金、C 类低保金、临时性救助捐助。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
1、有特色产业
具体标准: 以行政村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1)有 1—3 个特色产业(在该县确定的 2—5 个特色产业中选定),且覆盖全村 60%以上(含)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2)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2、有住房保障
具体标准: (1)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 A、B 级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3、有基本医疗保障
具体标准:(1)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3)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备注:购买商业保险,且购买金额和报销比例等于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有基本医疗保障。
4、有义务教育保障
具体标准:(1)行政村内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2)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备注: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非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的,家长、教育部门、帮扶联系人要积极主动耐心做好儿童少年的动员劝返工作,教育部门、帮扶联系人入户次数要达到 2 次以上(含),经动员劝返仍不愿返校的,须家长(监护人)、学校、帮扶联系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5、有安全饮水
具体标准: 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备注:根据安全用水标准综合判定饮水达标情况:水质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异味或异臭,水体清洁干净,经烧开饮用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
6、有路通村屯
具体标准:(1)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
7、有电用
具体标准: 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基本公共服务
具体标准:(1)行政村村委会有办公场所、宣传栏。(2)行政村内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3)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4) 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90% 以上(含),60 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 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6)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9、有电视看
具体标准: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 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10、有村集体经济收入
具体标准:(1)行政村有村民合作社,依托村级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资金,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租赁、劳务服务等形式,获得稳定的收入。(2)2017 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 2 万元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 2020 年达 5 万元以上(含)。
11、有好的“两委”班子
具体标准:(1)行政村“两委”班子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2)“两委”班子没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16〕32 号)中所列举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的 12 种情形,或者已经整顿到位。
12、贫困发生率低于3%
具体标准: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 3%标准。
(三)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
1、有特色产业
具体标准: 以县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1)有 2—5 个特色产业,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比例达 60% 以上(含)(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2)县内所有贫困村均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2、有住房保障
具体标准:(1)全县 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 A、B 级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备注:父母与子女拆户分户的,按父母与子女住房总面积测算,人均达到
3、有基本医疗保障
具体标准:(1)全县 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3)贫困户因病致(返)贫问题基本解决。备注:购买商业保险,且购买金额和报销比例等于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有基本医疗保障。
4、有义务教育保障
具体标准:(1)有健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发展保障体系、健全的师资队伍、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2)全县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3)2017 年全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 90%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 2020 年达 93%以上(含)。备注: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非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的,家长、教育部门、帮扶联系 人要积极主动耐心做好儿童少年的动员劝返工作,教育部门、帮扶联系人入户次数要达到 2 次以上(含),经动员劝返仍不愿返校的,须家长(监护人)、学校、帮扶联系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5、有安全饮水
具体标准:全县 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备注:根据安全用水标准综合判定饮水达标情况:水质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异味或异臭,水体清洁干净,经烧开饮用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
6、有路通村屯
具体标准: (1)全县 98%以上(含)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
7、有电用
具体标准:全县 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基本公共服务
具体标准: (1)全县至少有 1 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辖区内所有乡镇有标准化卫生院,所有行政村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2)所有行政村村委会均有办公场所、宣传栏。(3)所有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4)所有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5)全县 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有社会救助
具体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90%以上(含),60 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 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 3%
具体标准:(1)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 3%标准。(2)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贫困户脱贫“双认定”工作程序
1、村民小组(屯)初选:以村民小组(屯)为单位,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屯)长、群众代表等商议提出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并报行政村审核。
2、行政村审核上报初步名单:驻村工作队员或村“两委”干部组织有关村民小组(屯)长、群众代表商议,审核确定本行政村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核验工作队入户核验:乡镇根据行政村上报的初步名单,与定点帮扶单位沟通,确定入户认定时间后,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入户核验,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户主、帮扶联系人、核验工作队员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4、村民小组(屯)评议:驻村工作队员或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开展村民小组(屯)评议,确定本村民小组(屯)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并上报行政村。
5、行政村评议:驻村工作队员或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开展行政村评议,确定本村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
6、行政村公示:行政村将评议确定的脱贫户初选名单在村民小组(屯)公示2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属实的初审名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7、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行政村上报的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初审名单在各自行政村公示3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属实的审核名单上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8、县级审定公告: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脱贫户名单进行审核,经组织抽查核验,确定脱贫户名单,下发批复文件,并将名单在各自行政村公告5天。
9、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审定的脱贫户数和人数上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由设区市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五)贫困户家庭政策性稳定脱贫收入统计项目清单
1、计入贫困户家庭稳定脱贫收入的统计项目:
(1)A、B类低保金;
(2)生态补偿金;
(3)计划生育金;
(4)高龄补贴;
(5)残疾人补贴(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6)农业补贴;
(7)林业补贴;
(8)水库移民补贴;
(9)其他长期性(3年以上,不含3年)的政策性补助,雨露计划补助、“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教育补贴等除外。
2、不计入贫困户家庭稳定脱贫收入的统计项目:
(1) C类低保金;
(2)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
(3)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由政府发放的那部分养老金;
(5) 扶贫产业奖补;
(6) 雨露计划补助;
(7)“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 ;
(8)教育补贴,包括助学金、义务教育营养补贴、生活补贴等;
(9)临时救助金;
(10) 医疗卫生补贴,包括民政医疗救助金;
(11) 保险赔付金;
(12) 结对帮扶干部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经费、慰问金、慰问品等;
(13) 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捐助、赠与,赠送的现金和实物,亲属给予的临时性赡养金、抚养金等;
(14) 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
(15)其他短期性(3年以下,含3年)的政策性补助。
二、到户扶持政策
(一)产业与就业创业扶持
1、扶贫小额信贷
(1)对象或条件: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标准或内容:对于 5 万元以下、3 年以内(含 3 年)的信用贷款给予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
(2)对象或条件: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
标准或内容: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合作或委托经营的,合作期限和收益分红比例以双方签订互利共赢的稳定脱贫协议为准,但原则上收益分配期限不低于 5 年,其中前 3 年每年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 8%比例分配给贫困户,后 2 年(贷款收回后)视经营主体经营状况适当增减,仍享受每年收益分配且比例不低于原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 3%。
贫困户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经营,前 3 年每年分配到户的收益原则上继续注入合作经营主体合作或委托经营。3 年到期后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5%。
2、扶贫产业奖补
对象或条件:发展扶贫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处于继续扶持和跟踪观察期的脱贫户。
标准或内容: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发展扶贫产业的补助对象给予奖励。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
标准或内容:到脱贫当年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免交保费,免交的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4、自主创业补贴
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标准或内容:给予不低于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可由市、县从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产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5、公益性岗位扶持
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
标准或内容:各地结合实际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6、村集体经济
对象或条件:贫困村。
标准或内容:县级财政要统筹资金确保每个贫困村有 50 万元以上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二)教育与培训
1、义务教育
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标准或内容:实施 15 年免费教育,即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2、雨露计划补贴
(1)对象或条件:2017 年参加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建档立卡新生(不含预科生)。
标准或内容:一次性补助 5000 元/生。
(2)对象或条件: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建档立卡学生。
标准或内容:每学期补助 1500 元/生,按学制年限补助。
(3)对象或条件:就读于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建档立卡女学生。
标准或内容:每学期补助 2000 元/生,按学制年限补助。
(4)对象或条件:就读于“两广”协作院校的建档立卡学生。
标准或内容:广西每学期补助 1500 元/生;广东每学年补助 3000 元/生,补助一、二年级。
(5)对象或条件:16—60 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参加扶贫部门主办的 1-3 个月短期技能培训。
标准或内容:A 类 3500 元/人,B 类 3000 元/人,C 类 2500 元/人,按获得职业资格证的学员人数结算培训经费。
(6)对象或条件:参加扶贫部门以外的单位主办的技能培训并考取可在网上查证的职业资格证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标准或内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奖励 800 元/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奖励:A 类 1000元/人,B 类 800 元/人,C 类 600 元/人。
(7)对象或条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标准或内容:参训农民每人每天补助 50 元。
3、“两后生” 职业培训专项计划(中期就业技能培训)
对象或条件: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年龄 15 至 22 周岁,未婚,未继续升学(含退学、辍学等)的初中、高中毕业后(简称“两后生”)为重点,包括所有贫困家庭子女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标准或内容:参加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为期一个学年(10 个月)的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每名学员补贴1.2 万元;参加为期 2 个月以内的短期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每名学员补贴 720—1500 元;参加为期 70 个学时的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每名学员补贴 780—1300 元。
4、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对象或条件:从 2017 年起,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含城市、民办) 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标准或内容:小学生每年每人 1000 元,初中生每年每人 1250 元。
5、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对象或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具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户籍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或内容:平均每生每年 2000 元。
6、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
对象或条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标准或内容:平均每生每年 3000 元,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40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2000 元。
7、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对象或条件: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 1—3 年级学生。
标准或内容:平均每生每年 2000 元,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35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1000 元。
8、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对象或条件: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已获得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标准或内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 500 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 1000 元。
(三)健康扶贫
1、财政扶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1)对象或条件:农村贫困人口。
标准或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60%,即 72 元/年。
(2)对象或条件:0—
标准或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即 120 元/年。
(3)对象或条件: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标准或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即 120 元/年。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合人员住院倾斜补助
对象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标准或内容: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 个百分点。
3、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对象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标准或内容:就诊入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
4、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补助
对象或条件: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各地分配名额之内)。
标准或内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补助,最高补助 1600 元/人/年。
5、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产前诊断补助
对象或条件:农业户籍地贫筛查双阳夫妇、农业户籍地贫基因同型夫妇。
标准或内容:双阳夫妇地贫基因诊断每对补助 800 元、胎儿地贫产前诊断每例补助 1300 元。
6、产前筛查补助
对象或条件:广西农业户籍孕产妇。
标准或内容:对妊娠 9~20+6 周(各产前筛查定点机构根据实验方法确定具体孕周)的孕妇进行针对 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的血清生化免疫筛查,产前筛查每例补助 115 元。
7、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
对象或条件:广西农业户籍孕妇住院分娩新生儿。
标准或内容:对广西农业户籍孕妇住院分娩新生儿进行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2 种疾病筛查进行补助,每例补助 52 元。
8、新生儿听力筛查补助
对象或条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广西农业户籍的新生儿。
标准或内容:对进行听力初筛、复筛、诊断相关检查的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广西农业户籍的新生儿进行检查补助,其中初筛每例补助 50 元,复筛补助 50 元或 100 元,诊断每例补助 200 元。
9、乳腺癌检查补助
对象或条件:35—64 岁广西农业户籍妇女。
标准或内容:每例补助 24 元。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对象或条件: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已采取绝育手术二女户家庭的未满 18 周岁子女。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 60 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标准或内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按每户每年 50 元的标准给予支付。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保,每户的保险金额最高达 121000 元人民币。
(四)社会保障
1、低保金
对象或条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
标准或内容:低保家庭补助水平(低保金)=(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农村低保家庭人数。但由于农村家庭收入难以测算,我区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即把低保对象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成 A、B、C 三档进行救助。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 类)。
2、养老金
(1)对象或条件:年满 60 周岁,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
标准或内容: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2016 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 90 元。
(2)对象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标准或内容:政府对 100-800 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 30 元、40 元、50 元、55 元、60 元、65 元、70 元、75 元进行补贴,对 900-2000 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 80 元进行补贴。
(3)对象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五类困难人员。
标准或内容:1. 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100 元.;2. 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 50%养老保险费 50 元。
3、高龄补贴
对象或条件:80 周岁以上老年人。
标准或内容: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制定。
4、临时救助
对象或条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标准或内容:家庭对象最高救助标准。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400%确定。2.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300%确定。个人对象最高救助标准。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500%确定。2.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400%确定。特困供养人员最高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 1 人为单位计发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 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可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500%确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五)农业补贴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专项中直接补助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对象或条件:在订单直补县(市、区)内种植粮食并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标准或内容:对列入订单直补收购计划的粮食,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 0.24 元/公斤进行补贴。
2、农机购置补贴
对象或条件:全区农民,资金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倾斜。
标准或内容:购买列入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可以享受相应的资金补贴,具体以自治区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标准为准。
(六)林业补贴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对象或条件:国家层面补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自治区层面补助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
标准或内容:权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 10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9.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 15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14.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
2、中央财政造林补贴
对象或条件: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标准或内容: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 200 元,灌木林每亩补贴 120 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 100 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 100 元。
3、防护林工程补助
对象或条件:造林主体。
标准或内容:纳入年度防护林工程计划任务范围实施荒山荒地或疏林地人工造林。补助标准:500 元/亩。
4、中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对象或条件:退耕农户,向贫困地区集中,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标准或内容: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 1500 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 1000 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五年分三次补助,每亩第一年 800 元(其中种苗造林费 300 元) 第三年 300 元、第五年 400 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补助,每亩第一年 600 元(其中种苗种草费 150 元)、第三年 400 元。
5、自治区财政林业经营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对象或条件:项目实施主体。
标准或内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木本油料等经济林造林(含油茶低产林改造) 补助标准:油茶人工造林 500 元/亩,油茶低产林改造 200 元/亩;其他经济林人工造林 300 元/亩。
6、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
对象或条件: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
标准或内容:纳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计划的森林抚育任务的单位,按技术要求采取割、除草、间伐等森林抚育措施实施中、幼龄林抚育。补助标准:100 元/亩。
(七)水库移民补贴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活补助
对象或条件:纳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扶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标准或内容: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 600 元。
(八)残疾人补贴
1、党员扶残温暖同行项目补助
对象或条件:广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一定劳动能力、有脱贫致富愿望、有增收快效益好的发展项目,被列为当年脱贫对象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帮扶获得产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家庭。
标准或内容:每年每户补助不低于 1000 元。
2、“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补助
对象或条件:基地扶持残疾人需为广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
标准或内容:1.基地给予每户残疾人家庭免费提供的生产资料价值不低于基地所获项目补助资金的 60%;2. 全区共 116 个基地,每个基地安置不少于 50 名残疾人就业或辐射带动不少于 100 名残疾人发展生产。
3、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补助
对象或条件:(一)广西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 至 59 岁,女 16 至 54 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除满足以上(一)、(二)条件外,项目实施对象还应满足以下其中任意一项条件:(三)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户);(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之内的低保边缘户。
标准或内容: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每个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培训经费标准 1000 元,各市、县(市、区)残联资金补助每个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培训经费标准不低于500 元。
4、“阳光家园计划” 项目补助
对象或条件:广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标准或内容: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机构托养服务或居家托养服务。
5、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项目
对象或条件:按财政批准的资金任务量,经相关申请审批程序,对有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标准或内容:平均每户 4000 元。
6、贫困成人残障者康复工程项目
对象或条件:在我区部分市为贫困成人残障者适配大、小腿假肢或矫形器共 400 例;为 200 名贫困成年听力障碍者提供助听器验配服务,每人验配全数码助听器2台,全区共 400 台。
标准或内容:大、小腿假肢和矫形器平均每例 10000 元,助听器每人 5000 元。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对象或条件: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标准或内容:每人每月50元。
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象或条件: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标准或内容:每人每月50元。
(九)危房改造和易地搬迁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等级为 B、C、D级中的一种,或为无房户。
标准或内容:1. 危房拆除重建或新建的户均补助标准。目前的基本补助标准为: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补助户均 23000 元;市级配套户均补助标准 1500 元,县级配套可根据本县财力情况确定,原则上按户均补助标准 2000 元。各县(市、区应根据自治区的补助标准,以精准识别分数为基准,按极端、特别、中等一般贫困等 4 个等级制定具体的差异化补助标准,严禁“平均”或“普惠” 等现象。2. 列入维修加固的户均补助标准。由县级危改部门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分类补助标准,但最高补助标准不宜高出本县拆除重建或新建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的 50%。
(2)对象或条件:住房面积标准户。
标准或内容:危房改造保障基本要求,农村危房改造的形式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
2、易地扶贫搬迁
(1)对象或条件:实施易地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补助标准。
标准或内容:建房自筹资金标准:一类地区即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 0.25 万元。二类地区即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 和享受待遇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 0.3 万元。三类地区即其他面上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 0.35 万元。确实无力自筹资金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2)对象或条件: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补助标准。
标准或内容:一类地区即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每人自筹资金不少于 1.25 万元。二类地区即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每人自筹资金不少于 1.3 万元。三类地区即其他面上县,每人自筹资金不少于 1.35 万元。
(3)对象或条件:拆除旧房的搬迁户。
标准或内容:按照拆除旧房后每户奖励不低于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标准,由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拆除旧房时限等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奖励办法参考方案详见附件)。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从易地扶贫搬迁人均 6 万元资金原安排的人均 1.2 万元征地费中列支。
(4)对象或条件:搬迁住房面积标准。
标准或内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
三、退出户享受政策
(一)基本原则
对象或条件:跟踪 2 年观察 1 年。
标准或内容:2014、2015 年贫困退出户继续扶持 2 年、跟踪观察 1 年。
即:在 2 年继续扶持期内,贫困退出户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退出后的第 3 年为跟踪观察期,在 1 年跟踪观察期内,给予贫困退出户发展生产等方面的指导,巩固脱贫成果。
(二)产业扶持补贴
1、对象或条件: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贴。
标准或内容: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财政贴息补贴,但对因未按期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2、对象或条件:扶贫产业奖补。
标准或内容:发展扶贫产业并且符合相关财政或扶贫奖补政策的,由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 按照规定给予奖补。
(三)教育补贴
1、对象或条件:雨露计划补贴。
标准或内容: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和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参加技能培训的青壮年劳动力,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补贴。具体补贴条件和标准同贫困户。
2、对象或条件:学杂费补助。
标准或内容:2015 年贫困退出户子女继续享受学前教育至普通高中教育相应就读学段的免费教育政策。
3、对象或条件:就学资助。
标准或内容:2015 年贫困退出户子女在校就读期间,除享受国家普惠性资助政策外,优先享受以下资助政策: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二是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二档评定,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三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四是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路费和短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广西区内院校每生500元、广西区外院校每生1000元。五是高等学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按二档评定,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六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四)医疗保障补贴
1、对象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标准或内容:2017 年前已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 60%补助。
2、对象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倾斜补助。
标准或内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正常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五)跟踪帮扶
对象或条件:帮扶联系工作。
标准或内容:对于 2014 年贫困退出户,乡(镇)工作队员、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或“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扶贫信息员、村“两委”干部等,要半年登记填写一次自治区统一印制的《2014 年退出户跟踪观察情况登记表》。对于 2015 年贫困退出户,在继续扶持期内, 要确保有帮扶干部结对帮扶,并由帮扶联系人半年登记填写一次自治区统一印制的《2015 年退出户跟踪帮扶登记表》。
四、帮扶工作
(一)第一书记与扶贫工作队员
对象或条件:第一书记补助与补贴。
标准或内容: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每个月驻村不得少于20天。派驻期间,扶贫工作队员(含工作队队长、工作分队队长)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选派单位不得安排工作队员其他工作任务,也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单位。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的,应由选派单位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自治区一级选派的工作队员驻村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天40元,同时享受每人每月 300元的乡镇工作补贴,各地参照执行。
(二)第一书记与扶贫工作队员
对象或条件:第一书记工作经费安排管理。
标准或内容:1.第一书记选派单位每年为本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安排 1.5 万元的驻村工作专项经费。2.各县统筹整合本地脱贫攻坚项目资金,每年为本辖区所有第一书记每人安排 5 万元以上驻村帮扶经费。3.经费主要用于:(1)信息管理支出;(2)考察培训支出;(3)日常办公支出(4)基础设施项目;(5)产业发展项目。不得用于:(1)第一书记往返单位所在地和派驻村交通费、生活补助及差率费。(2)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3)购买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或支出油费、通讯费;(4)娱乐活动。
(三)一帮一联与一户一册一卡
1、对象或条件:一帮一联基本要求。
标准或内容县(市、区)根据帮扶(联系)方和受扶方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帮一联”工作,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和“一联一”、“一联多”的形式(即结对帮扶的贫困户中有在校学生的,同时联系该贫困户学生),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学生“一帮一联”全覆盖。帮扶、联系过程中要及时将贫困户、贫困生情况和每年的帮扶内容、帮扶成效登记到帮扶(联系人)责任人登记表上,由受帮扶贫困户互助、村负责人签名确认。
2、对象或条件:帮扶手册管理。
标准或内容:1.《帮扶手册》(红本)必须存放于贫困户家中。2.帮扶手册中《贫困户收入登记表》原则上涂改不得超过 2 处,帮扶联系人和贫困户要在修改处按手印确认。3.《帮扶手册》信息应当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五、动态管理
(一)贫困户错评剔除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对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厅发〔2015〕30 号)规定,在 2015 年精准识别时错评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原则上按照核实信息、入户告知、村级评议、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六步程序进行剔除。如对照自治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未达标且确属生活困难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予以保留。
2.动态管理过程中,错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按照第一款中明确的程序进行剔除。
3.被识别认定为贫困户后,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按照第一款中明确的程序进行剔除。
(二)脱贫户返贫管理
1.比照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已脱贫的贫困户因灾、因残、因病、因学等返贫的,按照返贫申请、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五步程序进行返贫认定。对认定的返贫户在信息系统中标识返贫,进行贫困户管理。
2.返贫户识别工作于每年 5 月—7 月开展,
3.以县为单位,年度返贫户人口超过计划脱贫人口数 3%的,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于当年 8 月 15 日前,逐级向设区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设区市组织全面检查核实,自治区组织抽查。
(三)新识别贫困户管理
1.非建档立卡的农户,以自治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为主要衡量标准,未达标且确属生活困难的农户,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按照厅发〔2015〕28 号的规定开展识别工作。对认定的新识别贫困户,纳入建档立卡管理。
2.新识别贫困户工作于每年 5 月至 7 月开展,
3.以县为单位,年度新识别贫困人口超过计划脱贫人口数 3%的,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于当年 8 月 15 日前,逐级向设区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设区市组织全面核实,自治区组织抽查。
(四)信息员队伍建设
落实设区市、县、乡、村四级扶贫信息员。各市应安排 2 名以上(含,下同)扶贫信息员;各贫困县应安排 3 名以上扶贫信息员;各非贫困县(市、区)应安排 2 名以上扶贫信息员;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应安排 1 名以上扶贫信息员;有扶贫开发任务的行政村应安排 1 名以上扶贫信息员。
(五)档案管理
自治区、市、县三级均抽调档案、扶贫部门各 1 人专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建设工作;乡、村一级扶贫信息员同时兼任档案员。在全区县级以上(含县级)设有专门的精准扶贫档案室,乡、村落实有地方存放精准扶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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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脱贫摘帽标准及程序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
1、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
具体标准:(1)有稳定收入来源。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①人均水田 0.5 亩以上(含) 或人均旱地 1 亩以上(含),或人均经济林地 1.5 亩以上(含),或人均山林地 5 亩以上(含),通过耕作或流转获得稳定的收入;②有经营场地(铺面)等,获得稳定的资产性收入;③养殖有一定规模,获得稳定的收入;④有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累计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的收入⑤有其他稳定的收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获得 A 类或 B 类低保金),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有稳定的收入。(2)不愁吃不愁穿。通过生产经营或购买获得主粮、副食、衣物,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2、有住房保障
具体标准:(1)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 A、B 级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备注:父母与子女拆户分户的,按父母与子女住房总面积测算,人均达到
3、有基本医疗保障
具体标准:(1)家庭成员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3)享受到应得的医疗救助政策。
备注:购买商业保险,且购买金额和报销比例等于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有基本医疗保障。
4、有义务教育保障
具体标准:家庭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享受到应得的教育扶贫政策。
备注: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非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的,家长、教育部门、帮扶联系人要积极主动耐心做好儿童少年的动员劝返工作,教育部门、帮扶联系人入户次数要达到 2 次以上(含),经动员劝返仍不愿返校的,须家长(监护人)、学校、帮扶联系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5、有安全饮水
具体标准: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备注:根据安全用水标准综合判定饮水达标情况:水质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异味或异臭,水体清洁干净,经烧开饮用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
6、有路通村屯
具体标准:(1)所在自然村(屯)属 20 户以上(含)的,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7、有电用
具体标准: 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电视看
具体标准: 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具体标准:(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主要通过发展产业或就业增收脱贫。(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可将稳定获得的A 类或 B 类低保金等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纯收入。
备注: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含基础养老金、C 类低保金、临时性救助捐助。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
1、有特色产业
具体标准: 以行政村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1)有 1—3 个特色产业(在该县确定的 2—5 个特色产业中选定),且覆盖全村 60%以上(含)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2)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2、有住房保障
具体标准: (1)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 A、B 级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3、有基本医疗保障
具体标准:(1)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3)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备注:购买商业保险,且购买金额和报销比例等于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有基本医疗保障。
4、有义务教育保障
具体标准:(1)行政村内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2)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备注: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非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的,家长、教育部门、帮扶联系人要积极主动耐心做好儿童少年的动员劝返工作,教育部门、帮扶联系人入户次数要达到 2 次以上(含),经动员劝返仍不愿返校的,须家长(监护人)、学校、帮扶联系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5、有安全饮水
具体标准: 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备注:根据安全用水标准综合判定饮水达标情况:水质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异味或异臭,水体清洁干净,经烧开饮用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
6、有路通村屯
具体标准:(1)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
7、有电用
具体标准: 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基本公共服务
具体标准:(1)行政村村委会有办公场所、宣传栏。(2)行政村内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3)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4) 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90% 以上(含),60 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 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6)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9、有电视看
具体标准: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 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10、有村集体经济收入
具体标准:(1)行政村有村民合作社,依托村级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资金,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租赁、劳务服务等形式,获得稳定的收入。(2)2017 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 2 万元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 2020 年达 5 万元以上(含)。
11、有好的“两委”班子
具体标准:(1)行政村“两委”班子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2)“两委”班子没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16〕32 号)中所列举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的 12 种情形,或者已经整顿到位。
12、贫困发生率低于3%
具体标准: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 3%标准。
(三)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
1、有特色产业
具体标准: 以县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1)有 2—5 个特色产业,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比例达 60% 以上(含)(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2)县内所有贫困村均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2、有住房保障
具体标准:(1)全县 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 A、B 级标准〕人均建筑面积
备注:父母与子女拆户分户的,按父母与子女住房总面积测算,人均达到
3、有基本医疗保障
具体标准:(1)全县 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3)贫困户因病致(返)贫问题基本解决。备注:购买商业保险,且购买金额和报销比例等于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有基本医疗保障。
4、有义务教育保障
具体标准:(1)有健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发展保障体系、健全的师资队伍、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2)全县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3)2017 年全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 90%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 2020 年达 93%以上(含)。备注:适龄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非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的,家长、教育部门、帮扶联系 人要积极主动耐心做好儿童少年的动员劝返工作,教育部门、帮扶联系人入户次数要达到 2 次以上(含),经动员劝返仍不愿返校的,须家长(监护人)、学校、帮扶联系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5、有安全饮水
具体标准:全县 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备注:根据安全用水标准综合判定饮水达标情况:水质感官性状良好,无色、无异味或异臭,水体清洁干净,经烧开饮用不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
6、有路通村屯
具体标准: (1)全县 98%以上(含)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
7、有电用
具体标准:全县 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基本公共服务
具体标准: (1)全县至少有 1 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辖区内所有乡镇有标准化卫生院,所有行政村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2)所有行政村村委会均有办公场所、宣传栏。(3)所有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4)所有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5)全县 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有社会救助
具体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90%以上(含),60 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 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 3%
具体标准:(1)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 3%标准。(2)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贫困户脱贫“双认定”工作程序
1、村民小组(屯)初选:以村民小组(屯)为单位,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屯)长、群众代表等商议提出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并报行政村审核。
2、行政村审核上报初步名单:驻村工作队员或村“两委”干部组织有关村民小组(屯)长、群众代表商议,审核确定本行政村2017年脱贫户初步名单,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核验工作队入户核验:乡镇根据行政村上报的初步名单,与定点帮扶单位沟通,确定入户认定时间后,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入户核验,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户主、帮扶联系人、核验工作队员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4、村民小组(屯)评议:驻村工作队员或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开展村民小组(屯)评议,确定本村民小组(屯)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并上报行政村。
5、行政村评议:驻村工作队员或村“两委”干部组织评议代表开展行政村评议,确定本村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初选名单。
6、行政村公示:行政村将评议确定的脱贫户初选名单在村民小组(屯)公示2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属实的初审名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7、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行政村上报的计划任务脱贫户和奋斗目标脱贫户(不含计划任务脱贫户)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初审名单在各自行政村公示3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和有异议但经核实不属实的审核名单上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8、县级审定公告: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脱贫户名单进行审核,经组织抽查核验,确定脱贫户名单,下发批复文件,并将名单在各自行政村公告5天。
9、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审定的脱贫户数和人数上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由设区市汇总上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五)贫困户家庭政策性稳定脱贫收入统计项目清单
1、计入贫困户家庭稳定脱贫收入的统计项目:
(1)A、B类低保金;
(2)生态补偿金;
(3)计划生育金;
(4)高龄补贴;
(5)残疾人补贴(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6)农业补贴;
(7)林业补贴;
(8)水库移民补贴;
(9)其他长期性(3年以上,不含3年)的政策性补助,雨露计划补助、“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教育补贴等除外。
2、不计入贫困户家庭稳定脱贫收入的统计项目:
(1) C类低保金;
(2)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
(3)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由政府发放的那部分养老金;
(5) 扶贫产业奖补;
(6) 雨露计划补助;
(7)“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 ;
(8)教育补贴,包括助学金、义务教育营养补贴、生活补贴等;
(9)临时救助金;
(10) 医疗卫生补贴,包括民政医疗救助金;
(11) 保险赔付金;
(12) 结对帮扶干部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经费、慰问金、慰问品等;
(13) 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捐助、赠与,赠送的现金和实物,亲属给予的临时性赡养金、抚养金等;
(14) 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
(15)其他短期性(3年以下,含3年)的政策性补助。
二、到户扶持政策
(一)产业与就业创业扶持
1、扶贫小额信贷
(1)对象或条件: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标准或内容:对于 5 万元以下、3 年以内(含 3 年)的信用贷款给予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
(2)对象或条件: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合作或委托经营。
标准或内容:贫困户利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合作或委托经营的,合作期限和收益分红比例以双方签订互利共赢的稳定脱贫协议为准,但原则上收益分配期限不低于 5 年,其中前 3 年每年按不低于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 8%比例分配给贫困户,后 2 年(贷款收回后)视经营主体经营状况适当增减,仍享受每年收益分配且比例不低于原合作或委托经营资金的 3%。
贫困户以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合作或委托经营主体经营,前 3 年每年分配到户的收益原则上继续注入合作经营主体合作或委托经营。3 年到期后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5%。
2、扶贫产业奖补
对象或条件:发展扶贫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处于继续扶持和跟踪观察期的脱贫户。
标准或内容: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发展扶贫产业的补助对象给予奖励。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
标准或内容:到脱贫当年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免交保费,免交的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4、自主创业补贴
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标准或内容:给予不低于 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可由市、县从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产业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5、公益性岗位扶持
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
标准或内容:各地结合实际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6、村集体经济
对象或条件:贫困村。
标准或内容:县级财政要统筹资金确保每个贫困村有 50 万元以上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二)教育与培训
1、义务教育
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标准或内容:实施 15 年免费教育,即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2、雨露计划补贴
(1)对象或条件:2017 年参加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建档立卡新生(不含预科生)。
标准或内容:一次性补助 5000 元/生。
(2)对象或条件: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建档立卡学生。
标准或内容:每学期补助 1500 元/生,按学制年限补助。
(3)对象或条件:就读于广西右江民族商业学校扶贫巾帼励志班的建档立卡女学生。
标准或内容:每学期补助 2000 元/生,按学制年限补助。
(4)对象或条件:就读于“两广”协作院校的建档立卡学生。
标准或内容:广西每学期补助 1500 元/生;广东每学年补助 3000 元/生,补助一、二年级。
(5)对象或条件:16—60 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参加扶贫部门主办的 1-3 个月短期技能培训。
标准或内容:A 类 3500 元/人,B 类 3000 元/人,C 类 2500 元/人,按获得职业资格证的学员人数结算培训经费。
(6)对象或条件:参加扶贫部门以外的单位主办的技能培训并考取可在网上查证的职业资格证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标准或内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奖励 800 元/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奖励:A 类 1000元/人,B 类 800 元/人,C 类 600 元/人。
(7)对象或条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标准或内容:参训农民每人每天补助 50 元。
3、“两后生” 职业培训专项计划(中期就业技能培训)
对象或条件: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年龄 15 至 22 周岁,未婚,未继续升学(含退学、辍学等)的初中、高中毕业后(简称“两后生”)为重点,包括所有贫困家庭子女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标准或内容:参加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为期一个学年(10 个月)的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每名学员补贴1.2 万元;参加为期 2 个月以内的短期就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每名学员补贴 720—1500 元;参加为期 70 个学时的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每名学员补贴 780—1300 元。
4、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对象或条件:从 2017 年起,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含城市、民办) 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标准或内容:小学生每年每人 1000 元,初中生每年每人 1250 元。
5、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对象或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具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户籍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标准或内容:平均每生每年 2000 元。
6、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
对象或条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标准或内容:平均每生每年 3000 元,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40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2000 元。
7、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对象或条件: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 1—3 年级学生。
标准或内容:平均每生每年 2000 元,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35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1000 元。
8、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对象或条件: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已获得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标准或内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 500 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 1000 元。
(三)健康扶贫
1、财政扶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1)对象或条件:农村贫困人口。
标准或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60%,即 72 元/年。
(2)对象或条件:0—
标准或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即 120 元/年。
(3)对象或条件: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标准或内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即 120 元/年。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合人员住院倾斜补助
对象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标准或内容: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10 个百分点。
3、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对象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标准或内容:就诊入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
4、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补助
对象或条件: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各地分配名额之内)。
标准或内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补助,最高补助 1600 元/人/年。
5、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产前诊断补助
对象或条件:农业户籍地贫筛查双阳夫妇、农业户籍地贫基因同型夫妇。
标准或内容:双阳夫妇地贫基因诊断每对补助 800 元、胎儿地贫产前诊断每例补助 1300 元。
6、产前筛查补助
对象或条件:广西农业户籍孕产妇。
标准或内容:对妊娠 9~20+6 周(各产前筛查定点机构根据实验方法确定具体孕周)的孕妇进行针对 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的血清生化免疫筛查,产前筛查每例补助 115 元。
7、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
对象或条件:广西农业户籍孕妇住院分娩新生儿。
标准或内容:对广西农业户籍孕妇住院分娩新生儿进行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 2 种疾病筛查进行补助,每例补助 52 元。
8、新生儿听力筛查补助
对象或条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广西农业户籍的新生儿。
标准或内容:对进行听力初筛、复筛、诊断相关检查的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广西农业户籍的新生儿进行检查补助,其中初筛每例补助 50 元,复筛补助 50 元或 100 元,诊断每例补助 200 元。
9、乳腺癌检查补助
对象或条件:35—64 岁广西农业户籍妇女。
标准或内容:每例补助 24 元。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对象或条件: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已采取绝育手术二女户家庭的未满 18 周岁子女。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 60 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标准或内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按每户每年 50 元的标准给予支付。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保,每户的保险金额最高达 121000 元人民币。
(四)社会保障
1、低保金
对象或条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
标准或内容:低保家庭补助水平(低保金)=(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农村低保家庭人数。但由于农村家庭收入难以测算,我区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即把低保对象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分成 A、B、C 三档进行救助。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 类)。
2、养老金
(1)对象或条件:年满 60 周岁,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
标准或内容: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2016 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 90 元。
(2)对象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标准或内容:政府对 100-800 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 30 元、40 元、50 元、55 元、60 元、65 元、70 元、75 元进行补贴,对 900-2000 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 80 元进行补贴。
(3)对象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五类困难人员。
标准或内容:1. 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100 元.;2. 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 50%养老保险费 50 元。
3、高龄补贴
对象或条件:80 周岁以上老年人。
标准或内容: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情况制定。
4、临时救助
对象或条件: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标准或内容:家庭对象最高救助标准。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400%确定。2.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300%确定。个人对象最高救助标准。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500%确定。2.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400%确定。特困供养人员最高救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 1 人为单位计发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 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可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 500%确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五)农业补贴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专项中直接补助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对象或条件:在订单直补县(市、区)内种植粮食并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标准或内容:对列入订单直补收购计划的粮食,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 0.24 元/公斤进行补贴。
2、农机购置补贴
对象或条件:全区农民,资金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倾斜。
标准或内容:购买列入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具,可以享受相应的资金补贴,具体以自治区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标准为准。
(六)林业补贴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对象或条件:国家层面补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自治区层面补助自治区级生态公益林。
标准或内容:权属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 10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9.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权属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助 15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14.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
2、中央财政造林补贴
对象或条件: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
标准或内容: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 200 元,灌木林每亩补贴 120 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 100 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 100 元。
3、防护林工程补助
对象或条件:造林主体。
标准或内容:纳入年度防护林工程计划任务范围实施荒山荒地或疏林地人工造林。补助标准:500 元/亩。
4、中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对象或条件:退耕农户,向贫困地区集中,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标准或内容: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 1500 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 1000 元。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五年分三次补助,每亩第一年 800 元(其中种苗造林费 300 元) 第三年 300 元、第五年 400 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补助,每亩第一年 600 元(其中种苗种草费 150 元)、第三年 400 元。
5、自治区财政林业经营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对象或条件:项目实施主体。
标准或内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木本油料等经济林造林(含油茶低产林改造) 补助标准:油茶人工造林 500 元/亩,油茶低产林改造 200 元/亩;其他经济林人工造林 300 元/亩。
6、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
对象或条件: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
标准或内容:纳入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计划的森林抚育任务的单位,按技术要求采取割、除草、间伐等森林抚育措施实施中、幼龄林抚育。补助标准:100 元/亩。
(七)水库移民补贴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活补助
对象或条件:纳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扶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标准或内容: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 600 元。
(八)残疾人补贴
1、党员扶残温暖同行项目补助
对象或条件:广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一定劳动能力、有脱贫致富愿望、有增收快效益好的发展项目,被列为当年脱贫对象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帮扶获得产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家庭。
标准或内容:每年每户补助不低于 1000 元。
2、“阳光助残扶贫基地”项目补助
对象或条件:基地扶持残疾人需为广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
标准或内容:1.基地给予每户残疾人家庭免费提供的生产资料价值不低于基地所获项目补助资金的 60%;2. 全区共 116 个基地,每个基地安置不少于 50 名残疾人就业或辐射带动不少于 100 名残疾人发展生产。
3、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补助
对象或条件:(一)广西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男16 至 59 岁,女 16 至 54 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除满足以上(一)、(二)条件外,项目实施对象还应满足以下其中任意一项条件:(三)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人户);(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之内的低保边缘户。
标准或内容: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每个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培训经费标准 1000 元,各市、县(市、区)残联资金补助每个接受培训的残疾人培训经费标准不低于500 元。
4、“阳光家园计划” 项目补助
对象或条件:广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标准或内容: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机构托养服务或居家托养服务。
5、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项目
对象或条件:按财政批准的资金任务量,经相关申请审批程序,对有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
标准或内容:平均每户 4000 元。
6、贫困成人残障者康复工程项目
对象或条件:在我区部分市为贫困成人残障者适配大、小腿假肢或矫形器共 400 例;为 200 名贫困成年听力障碍者提供助听器验配服务,每人验配全数码助听器2台,全区共 400 台。
标准或内容:大、小腿假肢和矫形器平均每例 10000 元,助听器每人 5000 元。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对象或条件: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标准或内容:每人每月50元。
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对象或条件: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标准或内容:每人每月50元。
(九)危房改造和易地搬迁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对象或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等级为 B、C、D级中的一种,或为无房户。
标准或内容:1. 危房拆除重建或新建的户均补助标准。目前的基本补助标准为: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补助户均 23000 元;市级配套户均补助标准 1500 元,县级配套可根据本县财力情况确定,原则上按户均补助标准 2000 元。各县(市、区应根据自治区的补助标准,以精准识别分数为基准,按极端、特别、中等一般贫困等 4 个等级制定具体的差异化补助标准,严禁“平均”或“普惠” 等现象。2. 列入维修加固的户均补助标准。由县级危改部门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分类补助标准,但最高补助标准不宜高出本县拆除重建或新建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均补助的 50%。
(2)对象或条件:住房面积标准户。
标准或内容:危房改造保障基本要求,农村危房改造的形式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
2、易地扶贫搬迁
(1)对象或条件:实施易地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补助标准。
标准或内容:建房自筹资金标准:一类地区即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 0.25 万元。二类地区即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 和享受待遇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 0.3 万元。三类地区即其他面上县,每人自筹资金不超过 0.35 万元。确实无力自筹资金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
(2)对象或条件: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补助标准。
标准或内容:一类地区即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每人自筹资金不少于 1.25 万元。二类地区即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每人自筹资金不少于 1.3 万元。三类地区即其他面上县,每人自筹资金不少于 1.35 万元。
(3)对象或条件:拆除旧房的搬迁户。
标准或内容:按照拆除旧房后每户奖励不低于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标准,由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搬迁户旧房质量、旧宅基地占地面积、复垦价值、拆除旧房时限等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奖励办法参考方案详见附件)。拆除旧房的奖励资金,从易地扶贫搬迁人均 6 万元资金原安排的人均 1.2 万元征地费中列支。
(4)对象或条件:搬迁住房面积标准。
标准或内容: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
三、退出户享受政策
(一)基本原则
对象或条件:跟踪 2 年观察 1 年。
标准或内容:2014、2015 年贫困退出户继续扶持 2 年、跟踪观察 1 年。
即:在 2 年继续扶持期内,贫困退出户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退出后的第 3 年为跟踪观察期,在 1 年跟踪观察期内,给予贫困退出户发展生产等方面的指导,巩固脱贫成果。
(二)产业扶持补贴
1、对象或条件: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补贴。
标准或内容: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已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财政贴息补贴,但对因未按期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2、对象或条件:扶贫产业奖补。
标准或内容:发展扶贫产业并且符合相关财政或扶贫奖补政策的,由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 按照规定给予奖补。
(三)教育补贴
1、对象或条件:雨露计划补贴。
标准或内容:接受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和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参加技能培训的青壮年劳动力,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补贴。具体补贴条件和标准同贫困户。
2、对象或条件:学杂费补助。
标准或内容:2015 年贫困退出户子女继续享受学前教育至普通高中教育相应就读学段的免费教育政策。
3、对象或条件:就学资助。
标准或内容:2015 年贫困退出户子女在校就读期间,除享受国家普惠性资助政策外,优先享受以下资助政策: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二是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二档评定,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三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四是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路费和短期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广西区内院校每生500元、广西区外院校每生1000元。五是高等学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按二档评定,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六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四)医疗保障补贴
1、对象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标准或内容:2017 年前已按规定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 60%补助。
2、对象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倾斜补助。
标准或内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正常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五)跟踪帮扶
对象或条件:帮扶联系工作。
标准或内容:对于 2014 年贫困退出户,乡(镇)工作队员、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或“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扶贫信息员、村“两委”干部等,要半年登记填写一次自治区统一印制的《2014 年退出户跟踪观察情况登记表》。对于 2015 年贫困退出户,在继续扶持期内, 要确保有帮扶干部结对帮扶,并由帮扶联系人半年登记填写一次自治区统一印制的《2015 年退出户跟踪帮扶登记表》。
四、帮扶工作
(一)第一书记与扶贫工作队员
对象或条件:第一书记补助与补贴。
标准或内容: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每个月驻村不得少于20天。派驻期间,扶贫工作队员(含工作队队长、工作分队队长)与原单位工作脱钩,选派单位不得安排工作队员其他工作任务,也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单位。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人员的,应由选派单位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自治区一级选派的工作队员驻村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天40元,同时享受每人每月 300元的乡镇工作补贴,各地参照执行。
(二)第一书记与扶贫工作队员
对象或条件:第一书记工作经费安排管理。
标准或内容:1.第一书记选派单位每年为本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安排 1.5 万元的驻村工作专项经费。2.各县统筹整合本地脱贫攻坚项目资金,每年为本辖区所有第一书记每人安排 5 万元以上驻村帮扶经费。3.经费主要用于:(1)信息管理支出;(2)考察培训支出;(3)日常办公支出(4)基础设施项目;(5)产业发展项目。不得用于:(1)第一书记往返单位所在地和派驻村交通费、生活补助及差率费。(2)奖金补贴和福利补助;(3)购买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或支出油费、通讯费;(4)娱乐活动。
(三)一帮一联与一户一册一卡
1、对象或条件:一帮一联基本要求。
标准或内容县(市、区)根据帮扶(联系)方和受扶方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帮一联”工作,采取“一帮一”、“一帮多”和“一联一”、“一联多”的形式(即结对帮扶的贫困户中有在校学生的,同时联系该贫困户学生),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学生“一帮一联”全覆盖。帮扶、联系过程中要及时将贫困户、贫困生情况和每年的帮扶内容、帮扶成效登记到帮扶(联系人)责任人登记表上,由受帮扶贫困户互助、村负责人签名确认。
2、对象或条件:帮扶手册管理。
标准或内容:1.《帮扶手册》(红本)必须存放于贫困户家中。2.帮扶手册中《贫困户收入登记表》原则上涂改不得超过 2 处,帮扶联系人和贫困户要在修改处按手印确认。3.《帮扶手册》信息应当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五、动态管理
(一)贫困户错评剔除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对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厅发〔2015〕30 号)规定,在 2015 年精准识别时错评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原则上按照核实信息、入户告知、村级评议、村级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六步程序进行剔除。如对照自治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未达标且确属生活困难的,按上述程序审定后予以保留。
2.动态管理过程中,错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按照第一款中明确的程序进行剔除。
3.被识别认定为贫困户后,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按照第一款中明确的程序进行剔除。
(二)脱贫户返贫管理
1.比照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标准,已脱贫的贫困户因灾、因残、因病、因学等返贫的,按照返贫申请、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五步程序进行返贫认定。对认定的返贫户在信息系统中标识返贫,进行贫困户管理。
2.返贫户识别工作于每年 5 月—7 月开展,
3.以县为单位,年度返贫户人口超过计划脱贫人口数 3%的,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于当年 8 月 15 日前,逐级向设区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设区市组织全面检查核实,自治区组织抽查。
(三)新识别贫困户管理
1.非建档立卡的农户,以自治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为主要衡量标准,未达标且确属生活困难的农户,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按照厅发〔2015〕28 号的规定开展识别工作。对认定的新识别贫困户,纳入建档立卡管理。
2.新识别贫困户工作于每年 5 月至 7 月开展,
3.以县为单位,年度新识别贫困人口超过计划脱贫人口数 3%的,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于当年 8 月 15 日前,逐级向设区市、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设区市组织全面核实,自治区组织抽查。
(四)信息员队伍建设
落实设区市、县、乡、村四级扶贫信息员。各市应安排 2 名以上(含,下同)扶贫信息员;各贫困县应安排 3 名以上扶贫信息员;各非贫困县(市、区)应安排 2 名以上扶贫信息员;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应安排 1 名以上扶贫信息员;有扶贫开发任务的行政村应安排 1 名以上扶贫信息员。
(五)档案管理
自治区、市、县三级均抽调档案、扶贫部门各 1 人专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建设工作;乡、村一级扶贫信息员同时兼任档案员。在全区县级以上(含县级)设有专门的精准扶贫档案室,乡、村落实有地方存放精准扶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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