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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违法 当事人 |
违法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 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依据 |
行政处罚 内容 |
作出行政 处罚的机构 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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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退役军人医院(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玉林市退役军人康复中心)价格违法案 |
玉市监处罚〔2022〕 237号 |
玉林市退役军人医院(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玉林市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
1245090049933819X0 |
姚光 |
1.当事人违反桂医保发〔2019〕60号文件关于“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的规定多收患者“数字化摄影(DR)胶片”医用耗材价款1291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2.当事人违反玉市价〔2015〕106号文件关于“药品(中药饮品除外)‘零差率’销售”的规定,在药品(西药和中成药)销售过程中多收价款493180.3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506098.33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项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06098.33元;2.对当事人违反文件规定多收胶片医用耗材价款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罚款12918元;对当事人违反文件规定多收药品(西药和中成药)价款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罚款493180.33元;上述罚款合计506098.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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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违法 当事人 |
违法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 代表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依据 |
行政处罚 内容 |
作出行政 处罚的机构 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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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退役军人医院(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玉林市退役军人康复中心)价格违法案 |
玉市监处罚〔2022〕 237号 |
玉林市退役军人医院(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玉林市退役军人康复中心) |
1245090049933819X0 |
姚光 |
1.当事人违反桂医保发〔2019〕60号文件关于“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的规定多收患者“数字化摄影(DR)胶片”医用耗材价款1291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2.当事人违反玉市价〔2015〕106号文件关于“药品(中药饮品除外)‘零差率’销售”的规定,在药品(西药和中成药)销售过程中多收价款493180.3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所指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506098.33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并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项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506098.33元;2.对当事人违反文件规定多收胶片医用耗材价款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罚款12918元;对当事人违反文件规定多收药品(西药和中成药)价款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罚款493180.33元;上述罚款合计506098.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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