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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市本级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2号)、《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把泊沙康唑等8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双通道”药品和特殊药品政策过渡时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医保部门要将“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一)定点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药店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可在我市“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出台后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双通道”药店。
在我市尚未确定“双通道”药店前,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的连续性,原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已经签订《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管理服务协议》的,协议履行的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从10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指定定点药店购药不再执行。
在过渡期间,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新增申请。
(二)“双通道”药品范围
我市“双通道”药店的“双通道”药品名单按自治区医保局有关文件规定范围执行。
过渡期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纳入医保报销药品名单是同时符合我市特殊药品指定定点药店管理名单和“双通道”药品名单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药品(详见附件1),符合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纳入医保报销药品不符合双通道”药品名单的药品按文件规定,自7月1日从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纳入医保报销药品名单调出(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有关政策平稳过渡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附件:1.过渡时期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纳入医保报销药品名单
2.7月1日起调出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纳入医保报销药品名单
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6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联文件:
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市本级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2号)、《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把泊沙康唑等8种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双通道”药品和特殊药品政策过渡时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医保部门要将“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一)定点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信息化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药店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可在我市“双通道”药店遴选标准和程序出台后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确定为“双通道”药店。
在我市尚未确定“双通道”药店前,为保障参保人员用药的连续性,原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已经签订《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管理服务协议》的,协议履行的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从10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指定定点药店购药不再执行。
在过渡期间,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新增申请。
(二)“双通道”药品范围
我市“双通道”药店的“双通道”药品名单按自治区医保局有关文件规定范围执行。
过渡期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纳入医保报销药品名单是同时符合我市特殊药品指定定点药店管理名单和“双通道”药品名单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药品(详见附件1),符合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纳入医保报销药品不符合双通道”药品名单的药品按文件规定,自7月1日从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纳入医保报销药品名单调出(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有关政策平稳过渡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附件:1.过渡时期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纳入医保报销药品名单
2.7月1日起调出指定定点药店购药纳入医保报销药品名单
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2年6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