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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3〕15号)

2023-07-31 11:55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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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15

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1FTY4A

住址: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村民委员会103房间

定代表人:李智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的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9日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你单位2022年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未对企业生产废水排放口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每月监测1次;五日生化需氧量每半年监测1次;厂界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颗粒物每半年监测1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査(勘察)笔录》1份,共3页

(二)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共5页;

(三)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一楼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二楼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

(四)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6张;

(五)2023年4月26日由厂长赵飞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会计林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智慧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9页;委托书2份;

(六)2023年4月26日由会计林芳提供的《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年水洗服装300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5页;

(七)2023年4月26日由林芳提供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费通知书15份;

(八)玉林市福绵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召开福绵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推进会的通知》复印件1份,共2页;会议签到表1份,共4页;

(九)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从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下载的系统截图2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以上文书,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相关规定,通过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叁佰捌拾陆元整(¥122386),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整改态度积极,决定下浮30%执行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陆佰柒拾元整(¥8567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及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请你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对你单位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玉林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

账    号:521 512 010 100 466 8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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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结果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环罚〔2023〕15号)

    2023-07-31 11:55     来源: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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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3〕15

    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L1FTY4A

    住址: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村民委员会103房间

    定代表人:李智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6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林(福绵)节能环保产业园的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9日获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你单位2022年内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未对企业生产废水排放口PH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每月监测1次;五日生化需氧量每半年监测1次;厂界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颗粒物每半年监测1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査(勘察)笔录》1份,共3页

    (二)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共5页;

    (三)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一楼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二楼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

    (四)2023年4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6张;

    (五)2023年4月26日由厂长赵飞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会计林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智慧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9页;委托书2份;

    (六)2023年4月26日由会计林芳提供的《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玉林市超能服装水洗有限公司年水洗服装300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共5页;

    (七)2023年4月26日由林芳提供的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缴费通知书15份;

    (八)玉林市福绵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召开福绵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推进会的通知》复印件1份,共2页;会议签到表1份,共4页;

    (九)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从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下载的系统截图2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以《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3﹞13号)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2年6月8日收到以上文书,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相关规定,通过裁量公式计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叁佰捌拾陆元整(¥122386),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整改态度积极,决定下浮30%执行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陆佰柒拾元整(¥8567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及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请你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对你单位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开票,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 款 人:玉林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

    账    号:521 512 010 100 466 87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办公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金榜路与阳光路交叉口西北角(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537000   

    联系部门: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 0775-2670580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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